本文目录一览

1,集体罢工会构成防碍生产罪吗

1.没有防碍生产罪,只有破坏生产经营罪;2.破坏生产经营罪,不涉及罢工问题;3.集体罢工本身就是要通过阻碍生产达到目的的;
我会继续学习,争取下次回答你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集体罢工会构成防碍生产罪吗

2,怎么理解无罪过事件的意外事件

首先。车祸也有意外事故,也有责任事故。意外事故是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结果。这个话已经很明确了该法条的概念。车祸中,责任事故基本都是由违法行为,违章行为造成的。如果该车祸事故中,无任何违法违章行为。责可以判定为意外事故。车辆作为特殊工具,自身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会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那么使用和操作车辆的人,从培训、考核、发证、依法依规使用该工具的过程都需要监督和管理。目前发生死亡事故,会追究发证机关的考核责任。

怎么理解无罪过事件的意外事件

3,请求对一个刑事案例进行比较详细的分析有关无罪过方面的

搞不明白什么叫无罪过事件,请楼主指教。 不过,个人认为,A、B都是有罪的,A在无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海不好分析,可能是间接故意(但可能性不大);也可能是过于自信。B就是过于自信。如果想要无罪,除非没有发生严重后果。 不明白楼主发问的目的是什么……
这个不可能是无罪过的。座位看锅炉的工人,他们是有法律上的预见义务的。而且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和他们的工作情况,他们也完全有预见的能力。他们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遇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个不是轻信过失。轻信过失是要有凭借的,而且已经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发生地可能性。这两个人一没有凭借,二没有预见到锅炉爆炸的可能性,所以不是轻信过失!

请求对一个刑事案例进行比较详细的分析有关无罪过方面的

4,刑法规定的无罪过行为有哪些

(1)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满16周岁的人未达到刑法上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的意识和意志比较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2)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与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性质相同。(3)意外事件中的行为即行为人缺乏主观上的罪过,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但要特别注意与过失犯罪中的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区别。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也就是说,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根本没有预见到,而且在当时的条件下,他也不可能预见到;而在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过事件。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无罪过事件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在不可抗拒的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意志上受到外力的强制,丧失意志自由,因而主观上不具有犯罪心理,不负刑事责任。二、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仅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而且根据当时的情况也不可能认识,因而主观上不具备犯罪心理,不负刑事责任。

5,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过行为有哪些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过事件。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无罪过事件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在不可抗拒的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意志上受到外力的强制,丧失意志自由,因而主观上不具有犯罪心理,不负刑事责任。二、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仅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而且根据当时的情况也不可能认识,因而主观上不具备犯罪心理,不负刑事责任。
(1)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满16周岁的人未达到刑法上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的意识和意志比较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2)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与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性质相同。(3)意外事件中的行为即行为人缺乏主观上的罪过,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但要特别注意与过失犯罪中的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区别。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也就是说,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根本没有预见到,而且在当时的条件下,他也不可能预见到;而在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

6,刑法案例20 寻衅滋事罪过失杀人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意外事件不是犯罪;寻衅滋事罪是故意犯罪;过失杀人是过失犯罪。  1、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刑法》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1、三人是抢劫罪(未遂)的共犯。 2、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抢夺他人财务的行为。 而寻衅滋事罪则不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只是为了寻求刺激,故意找碴等而使用暴力,一般也没有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联系的话,寻衅滋事过程中,如果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并实施了抢夺财物的行为,也可能转化为抢劫罪。 3、3人都以未遂为辩护,要求减轻处罚。对于ab的话,可以一时兴起,激情犯罪,辩护。c的话,自己并未实施犯罪,而只是提供帮助,量刑考虑吧
1闹事不杀人 2过失杀人是行为有过失但是没有主观杀人意识而杀人 例如打人打破内脏致死3没有过失而杀人了 例如打猎杀死了路过的人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文章TAG:无罪  罪过  事件  集体  无罪过事件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