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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成立的合同可以随便解除吗

依法成立的合同不可以随意解除,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可以随便解除吗

2,公司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合同

不可以随意终止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公司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合同

3,哪些保险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保险人即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是,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3、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5、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哪些保险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4,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有哪些比如我知道的有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既然是合同,一定都会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出约定,如果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而没有法律代价话的,那么签订合同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所以即便是法律授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也是有前提的,要么对非根本违约,要么该份合同违法归于无效。 纵横法律网-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余守学律师
一、承包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双方取得的只是使用权。二、甲乙双方以互换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期限只能在各自土地的承包期限内。就是说,一旦承诺2028年10月31日以后的内容是无效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发包方)。最好到县、区政府申请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到2028年10月31日的时候,双方互换土地到期。同时更加重要的是,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到期,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这一轮土地承包权终止,进入下一轮。
承揽,运输,委托之双方,非法转租之出租方,还有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先中止,后解除。这5个。当然还有附有解约定金的合同,解约定金为合同当事人保留了以丧失该定金为代价的解约权利。

5,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您好!第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非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规定的六种情形,都是“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的。

6,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有哪些

呵呵,这样的合同应该是没有的。除非合同里面约定一方当事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力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这一约定公平不违法,才有这种任意解除的可能性。
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委托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货运合同的委托人(货交收货人前);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不过,如果因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近在复习司考,关于这部分只是是这样的,希望能够帮到你。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  一般认为,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有: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  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货物到达前);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一)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既可约定由一方享有,也可约定由双方享有,既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另外订立一个合同约定。只有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才能行使解除权,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发生,并不导致合同的自动解除,合同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才能解除,也即在发生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只有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权利义务才得以终止。解除权人不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使发生了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得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当解除条件成就,一旦解除权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无须获得对方同意。   (二)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是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解除权,即法律在一定情况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五种。   第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或法律、政令的变化而导致合同的解除。由自然灾害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受灾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订立合同时,法律没有设立禁止性规定,合同订立后,法律修订或新法颁布,出现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可根据修订的或新颁布的法律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要注意的是,并非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如果不可抗力只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主张合同部分权利义务的变更,但如果部分履行严重影响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欲实现的缔约目的时,应承认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二,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示、默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的履行,关系到债权人最重要权利的实现,关系到订立合同最主要目的的实现,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表明了自己不愿受合同约束的故意,合同对于该当事人已形同虚设,而另一方债权的实现就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在解除合同或要求另一方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在此规定下要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即当事人迟延履行的是最重要的义务,而不是一些次要的、附属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履行了主要债务,虽然一些次要的、附属的义务没有履行,另一方也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2、债务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意思表示。履行迟延以后,债权人不能马上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还要给债务人一个催告,给债务人一个合理的宽限期要求其履行合同,在合理的宽限期到来时,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债权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中无确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要解除合同须经两次催告,第一次是履行合同的催告,债务人不满足催告的要求将负迟延履行责任,第二次才是解除合同的催告,债务人不满足催告的要求将导致债权人解除合同,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四,根本违约,即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而使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违约的形式有很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区分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考虑。1.从违约后果整体考虑,是否使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期待的利益丧失或失去了合同的目的,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例如顾客从糕点公司订购一个生日蛋糕,但因糕点公司迟延履行,过了生日方为交付,而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糕点公司的行为就属根本违约。2.从违约事实的情节予以考虑,违约后果是否使对方丧失所期待的合同利益可以作为一般性的认定标准。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根本违约,违约方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不能当然认定根本违约,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3.对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况,要根据不完全履行中存在瑕疵的部分在合同义务中的地位,结合不完全履行中有瑕疵的部分在事实上能否补救或即使在事实上可以补救但在对方当事人而言是否已丧失商业机会等因素考虑。如:标的物权属受限制或处分能力受限制,如该标的物为特定物,显然可以认为构成根本违约,如标的物属种类物,则应视在合理时间内可否获得替代物来确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标的物存在品质瑕疵无法修补或无法及时替换、修补的,可认定为根本违约,虽有瑕疵但不影响通常效用或合同规定的效用的,为非根本违约。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点要从严掌握,必须是除以上四种情形之外,法律有明文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才发生解除权,才能解除合同,如法律无明文规定则无解除权。

7,各类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合同双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2.委托合同当中,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但现实中委托合同基于任意解除权通常会做一定限制,在合同约定过程中限制双方适用任意解除权。合同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2、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除上述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外,有学者认为在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里面,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一般都有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可任意解除。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出租人可任意解除。物之瑕疵致合同目的不能,承租人可任意解除。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任意解除。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任意解除合同。委托合同的双方可任意解除。投保人有任意解除权。人保合同,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之外的财险合同,投保人在任何时间也即合同成立后及保险责任开始后均可任意解除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任意解除合同,但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可任意解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一)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既可约定由一方享有,也可约定由双方享有,既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另外订立一个合同约定。只有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才能行使解除权,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发生,并不导致合同的自动解除,合同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才能解除,也即在发生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只有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权利义务才得以终止。解除权人不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使发生了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得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当解除条件成就,一旦解除权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无须获得对方同意。  (二)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是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解除权,即法律在一定情况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五种。  第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或法律、政令的变化而导致合同的解除。由自然灾害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受灾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订立合同时,法律没有设立禁止性规定,合同订立后,法律修订或新法颁布,出现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可根据修订的或新颁布的法律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要注意的是,并非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如果不可抗力只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主张合同部分权利义务的变更,但如果部分履行严重影响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欲实现的缔约目的时,应承认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二,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示、默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的履行,关系到债权人最重要权利的实现,关系到订立合同最主要目的的实现,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表明了自己不愿受合同约束的故意,合同对于该当事人已形同虚设,而另一方债权的实现就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在解除合同或要求另一方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在此规定下要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即当事人迟延履行的是最重要的义务,而不是一些次要的、附属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履行了主要债务,虽然一些次要的、附属的义务没有履行,另一方也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2、债务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意思表示。履行迟延以后,债权人不能马上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还要给债务人一个催告,给债务人一个合理的宽限期要求其履行合同,在合理的宽限期到来时,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债权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中无确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要解除合同须经两次催告,第一次是履行合同的催告,债务人不满足催告的要求将负迟延履行责任,第二次才是解除合同的催告,债务人不满足催告的要求将导致债权人解除合同,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四,根本违约,即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而使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违约的形式有很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区分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考虑。1.从违约后果整体考虑,是否使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期待的利益丧失或失去了合同的目的,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例如顾客从糕点公司订购一个生日蛋糕,但因糕点公司迟延履行,过了生日方为交付,而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糕点公司的行为就属根本违约。2.从违约事实的情节予以考虑,违约后果是否使对方丧失所期待的合同利益可以作为一般性的认定标准。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根本违约,违约方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不能当然认定根本违约,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3.对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况,要根据不完全履行中存在瑕疵的部分在合同义务中的地位,结合不完全履行中有瑕疵的部分在事实上能否补救或即使在事实上可以补救但在对方当事人而言是否已丧失商业机会等因素考虑。如:标的物权属受限制或处分能力受限制,如该标的物为特定物,显然可以认为构成根本违约,如标的物属种类物,则应视在合理时间内可否获得替代物来确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标的物存在品质瑕疵无法修补或无法及时替换、修补的,可认定为根本违约,虽有瑕疵但不影响通常效用或合同规定的效用的,为非根本违约。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点要从严掌握,必须是除以上四种情形之外,法律有明文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才发生解除权,才能解除合同,如法律无明文规定则无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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