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进出口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有哪些简答题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2-12-21 04:14:55
1,进出口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有哪些简答题
合同即是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达成的一致内容,包括:
(1)约首(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订约双方名称和地址等)。
(2)本文(包括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支付、装运、保险、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条款的规定)。
(3)约尾(载明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合同正本的份数、附件及其效力、双方代表签字)。
2,进口香料需要哪些单证资料
进口报关所需单证:1、原产地证2、卫生证3、生产日期证明4、产品成分表5、外文标签5套6、装箱单、合同。所需资料:1、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批准证书(副本)(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4、有效的货物进口合同复印件; 5、外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一份);由单位签章给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正本一份); 6、对进口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乳制品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7、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3,在国内销售进口产品有义务提供哪些单证法律依据是什么
进口流程签定合同-抽换单-报关预录-三检-商检(法定商检货物)-抽检送检-海关单证放行出税 单-交纳,税金-海关查验(属于抽检非法定查验)--海关电子放行-提货进口清关环节枝节较多如事先准 备充分单证齐全均可顺利通关. 在此环节我们可事先通知客户并办理在清关过程所需的文件包括相应的 政府文件并根据客户实际的货物品名提供最合理的海关商品编码及进口税率以供客户参考. 进口食品经营单位需要资质: 1.经营食品营业执照 2.食品卫生许可证进口食品前需要提供证明/许可文件 1.官方原产地证书2.生产国官方卫生证书 3.生产商成份列表 4.生产商产品检验报告 5.产品在其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 6.原包装标签样张一份,中英文标签样张三份 7.需要检疫生产商官方检疫证书
4,进出口合同合法有效须具备哪些条件
成立条件主要有 1: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 2: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的清楚表示 3:合同具有约因和对价 4: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的固定 5: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进出口合同就是进口商与出口商就买卖商品进行约定,进出口合同中主要有以下内容组成:◆ 商品:品质、数量和包装◆ 价格:价格的表示方法及其含义;国际贸易价格术语的概念;fob、cfr、cif的异同点和换算;出口合同的盈亏率的计算;e、f、c、d各组术语的特点;国际贸易商品的作价原则与方法◆ 支付:跟单信用证支付条款;托收方式支付条款;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含义和区别;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的含义、种类和区别;"ucp500"的有关规定◆ 运输:常见的运输条款;运输方式和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分批装运和转运条款的规定;海运提单与其它运输单据的区别;班轮与租船运输的特点◆ 保险:fob及cfr合同中的保险条款;cif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投保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费的计算;选择保险条款和险别;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 - c.i.c.) 的险别;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险条款 (institute carge clasues - i.c.c.) 的险别◆ 检验:商品检验条款的内容;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意义和范围◆ 索赔:索赔条款的内容;索赔的依据和时效;索赔的类型和理赔◆ 不可抗力:内容、含义和不可抗力条件的规定方法
5,进出口合同的内容有些什么 谢谢 急用
进口合同样本:买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 第二条 数量、单价、总值。 第三条 装运期限: 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 第四条 装运口岸:———————————— 第五条 目的口岸:———————————— 第六条 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天通过_______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第七条 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 单证 份数 寄送 A B C D 送交方议付银行 送交议付银行(副本) 空邮目的岸外运公司(副本) E.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第八条 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卖方运输代理人_______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_______或________附近地区。 第九条 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 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 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____ 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____ 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延期交货及罚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第十四条 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国____市用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 买 方:_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_ 卖 方:_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_ 回答这么多采纳下吧,谢谢,如若不懂可以上法律直通车寻找法律援助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金额大小、货币单位、汇率引用(有的合同在总价内容中体现)或单价有效期、货物计量单位
6,进出口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进口合同的内容与出口合同大体相同,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约首,约首主要包括合同名称、编号、订约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名称和地址、适用的法律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本文,即基本条款,包括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主要条款和格式条款,或称一般交易条款,即合同中的通用条款,如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第三部分是约尾,约尾包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买卖双方的签字等。一、约首合同中的约首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名称。合同的名称应正确体现合同的内容,进口人制作的合同通常称购货合同或购货确认书。如由国外出口人起草缮制的也有使用售货合同的。2.订约日期和地点。订约日期应为接受生效日期。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时生效。如合同未另行规定生效条款,订约日期即合同的生效日期。3.当事人名称、地址。当事人的全名和详细地址应在合同中正确载明,除了可以识别当事人之外,在发生纠纷时,可作为决定诉讼管辖的重要依据,也便于在必要的时候进行联系。4.前文。前文措词必须与合同名称相一致。如采用合同书形式,则前文应使用第三人称语气,例如:“本合同由××与××订立”(This contrac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bvand between…and…)或类似词句;如使用确认书,则前文措词应使用第一人称语气,例如:“兹确认从你方购买……”(We confirm the purchase from you…)或类似词句。合同的成立、履行及解释依据哪一国法律,对双方当事人都十分重要。按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并在合同中加以规定,如订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及解释适用中国法律。”二、基本条款进口合同本文中的基本条款与出口合同相同,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但在具体内容的掌握上则有所不同。1.商品的名称和质量。很多商品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因此,在进口询盘时,应注意所使用的商品名称能代表拟订购的商品,并使用国际通用名称。在确定商品名称时,要做到既有利于运费的计算,又不致与其他商品相混淆。进口合同中对商品名称要作明确规定,进口许可证及其他进口单证中的商品名称与进口合同要严格一致。进口合同中的商品质量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条款。进口合同的纠纷以品质问题最多,因此,为预防或避免卖方交货品质不符要求或以次充好,合同中的商品规格、标准、牌号、型号、等级等应订得具体明确。2.数量条款。按我国计量法的规定,进口数量单位(包括商品规格的计量单位)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和标准,一般不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设备,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机构批准。进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计算数量的时间和地点,例如以装运时的数量、以目的港卸货时的数量为准,或以进入进口地仓库或工厂时核定的数量为准等。一般商品特别是初级产品的进口合同,可以规定溢短装幅度,在由我方派船接货的情况下,除应规定溢短装幅度外,还应明确溢短装“由买方决定”。 3.价格条款。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贸易术语很多,其中以FOB、CFR或CIF三种使用最多。在进口业务中,大多采用。FOB贸易术语,由我方派船到国外接运货物。但是,对个别业务,我方派船不便,卖方又为资信较好的老客户,可按CFR或CIF、条件成交。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则可采用FCA、CP"r或CIP术语。进口合同的价格有净价、含佣价、基价、推算价,价格中还可以减除数量折扣、季节折扣和特别折扣等。 4.装运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也是合同中的基本条款,交付货物是卖方最基本的义务。在进口合同中,应订明卖方装运货物的时间、地点和通知等义务的内容。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所决定的。国际贸易中常用的FOB、CFR、CIF都属于在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只要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了船,取得了货运单据并将其交给买方,也就认为已经履行了交货的责任;如使用FCA、CPT、CIP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发货地交给承运人监管,即为交货。我进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大多为海洋运输并较多使用FOB术语,有时也有使用CFR和CIF、贸易术语的。(1)FOB条件下的装运条款。FOB条件下的装运条款除了合同中应指定装运港外,还应规定合理的装运时间和装运通知等。 a.装运时间。进口合同中对装运时间的规定不仅直接影响到我方能否及时取得货物,以满足生产、消费或转售的需要,还涉及我方能否有足够时间安排船只并通知卖方。因此,装运时间一般是规定一个期限,而不能规定某个肯定的日期。除此以外,进口合同中还应规定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买方不能按时派船应承担的责任。b.装运通知。FOB进口合同的装运通知条款的内容主要有:卖方的货妥通知;买方的派船通知和卖方装船后的通知。为了便于买方既按合同又按卖方的要求派出船只,进口合同中应规定卖方发出货物业已备妥的通知期限、通知的内容及未按要求发出通知应承担的责任。为了使卖方能按照船期安排装船,买方应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所要求的装运时间的充分通知。(2)CFR和CIF条件下的装运条款。按CFR和CIF条件订立的进口合同,由卖方安排运输,为维护我方利益,应对卖方关于运输的责任在合同中作适当规定。在CFR条件下,由卖方租船、订舱、由买方负责保险,卖方在装船后立即发出装船通知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合同中还应订立装运通知和风险划分的条款。5.付款条款。 进口合同中的付款条款对保障我方利益关系很大,如果稍有不慎,不仅会增加费用支出,而且还会发生付了款而拿不到货物及/或我方需要的凭证和单据的情况。三、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凡已在格式条款中订明的事项,在合同的基本条款中可以不再另作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7,关于进出口的法规都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三)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免予办理第一款规定的许可。
第十条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
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五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四)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六)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配额,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
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文物、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货物、物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二条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第二十四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限制国际服务贸易: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为保护生态环境;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的服务行业;
(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服务贸易,国家予以禁止: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第五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
(二)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四)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
第二十九条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第三十条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三十一条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三十二条发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作出处理。
第六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三十三条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第三十四条国家采取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及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措施,发展对外贸易。
第三十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
进出口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照章程对其会员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有关对外贸易促进方面的建议,并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三十六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三十七条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走私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进出口许可证而用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口或者出口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技术,构成犯罪的,比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国家对边境城镇与接壤国家边境城镇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四条本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内的有对外贸易法,还有一些外贸相关管理机构出台的一些政策法规,税务、外管、银行、商检都有。期待有高人把之前有的搞个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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