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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案例

哎?甲方不应该是违约吗?!为什么是可撤销的合同?!说明书和保证书不应该是合同的副本吗,也就是说甲方的供货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应该构成违约吗?甲方主张是欺诈是不成立的,他又没有虚构什么事实,不应该是欺诈的,所以肯定不是无效阿

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案例

2,解除合同案例

1、原告是没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因为被告生产的产品符合双方约定的事项。没有存在违反规定的事项出现。 2、已经解除,因为被告已经按原告的要求退回了一部分汇款,而且原告已经明确通知了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 3、被告应该退回原告剩余的货款

解除合同案例

3,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举例说明

有效,但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撤销。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举例说明

4,请教一个法律问题 哪些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能举几个例子吗

一般为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比如说买用做结婚的新房时,买家询问是否发生过凶杀案时,卖家说没有,然后签订合同
1、违法的,在强制情况下签订的2、合同里写有中止条款的3、合同签订主体一方破产的
楼主你好,你的理解不是很全面。 1、合同的撤销,是对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合同效力待定,又称合同效力的补正,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通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权利人不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 2、两者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并不具有合同有效或者无效的状态;而可撤销合同是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3、两者的相同点: 其一,未被追认的效力待定合同与被撤销的合同具有合同无效的共同点。其二,两者都具有欠缺终局的有效要件,法律对于它们的否定性评价是相对的,均允许有权人治愈该瑕疵。 4、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 受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合同法》54条第2款)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法》54条第1款第1项) 订立合同显失公平(《合同法》54条第2款第2项) 未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所订立的合同(《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

5,合同法撤销权案例分析问题第三题详细一点谢谢

(1)乙可以行使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以甲为被告,以丙为第三人,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3)如果我是法官在你有证据的前提下,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因为有法可依,事实成立,否则,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因为其结清余款的前提是乙方所交付的木材通过验收。(2)甲方拒付余款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甲公司行使的是后履行抗辩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不能形成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在同一合同中不能形成对价关系,也不能产生后履行抗辩权。 (2)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多数双务合同的履行是有先后顺序的。有的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有的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先后顺序。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先履行的一方应首先履行。如果没有先后顺序,就形不成后履行抗辩权。 (3)必须是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已经履行或者已经适当履行,就失去了抗辩事由,后履行抗辩权就不成立。

6,撤销合同案例分析

我认为是不可以撤消的,因为两位老人在老李生前的买卖关系成立,虽然钢琴为老李占有,这是明显的交付中的占有改定,简单的说钢琴已经交付,买卖已经成立,并且双方都是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外因,所以买卖合法有效,除非老李的儿子可以举证当时父亲的决定是因为受到胁迫或者其他的原因违背自己意愿作出的,否则不能撤消.
撤销合同案例分析,举例:患者到A医院看病,挂号交费,患者和A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看病后患者发现A医院诊断有误,用药不符合诊疗常规,吃药有不良反应。到B医院重新就医,把在B医院的诊疗结果给A医院要求复诊,A医院认为的确误诊了,用药有误,愿意赔偿患者所有损失,赔偿损失的过程就是A医院撤销医疗服务合同的结果。
不能撤销,从案件分析可以看出,老李和老王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的定力过程是自愿、平等、公平的,双方不存在胁迫和欺诈行为,所有买没合同经双方签字即生效并发生法律效力。此外,从双方约定可以看出,本合同属于占有改定,依照合同法规定,这种交付方式从合同订立生效之日起即完成交付,钢琴已交付给老王,钢琴买卖过程已完成。所以,钢琴买卖合同不能被撤销。
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fnl&gid=117485997这有一个行使撤销权但未得到支持的。 另有一个合同被撤销的案例,文字长达1.7万字,这装不下,给我一个邮箱。给个追问,系统会通知我。
不能撤销如果协议双方都是有完全行为能力人,且不存在欺骗手段那么协议就是有效的

7,求 2个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和合同解除的案例

案情介绍: 孙师傅是某国有企业职工,已经有30年工龄了。由于市场发展和行业调整,孙师傅所在的企业逐渐亏损,后因各种原因而资不抵债,经法院审理清算,不得不宣告破产。 孙师傅由此失去了工作。但他认为当时与企业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企业虽然破产了,但不能就此“抛弃”他,而应当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工作。于是,孙师傅就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的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对孙师傅的要求未予同意,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 孙师傅认为:自己在企业里辛辛苦苦工作了三十年,而且当初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终身合同”,企业应当对他负责到底。现在企业破产了,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另行安排工作。 企业主管部门认为:孙师傅是与一家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尽管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并非终身合同),但现在该企业破产了,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依法应当终止。而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与孙师傅没有劳动关系,没有义务负责安排孙师傅的工作。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国有企业破产后,原来与企业签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如果劳动合同终止,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有义务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定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在终止条件出现后终止,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而终止的条件分为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法定条件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消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款规定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之一。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破产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就依法终止了,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也依法终止了。 本案中,孙师傅不论与该企业签定的是什么类型的劳动合同,在该企业破产后,孙师傅与该企业的劳动合同就依法终止了。孙师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与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因此,孙师傅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一旦终止,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义务为其另行安排工作。 你要么去这里参阅http://www.51labour.com/newcase/listArticle.asp?classid=1001标题:<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大全|案例分析大全|案例讨论大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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