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主要三种: 第种班车客运车辆(含省际、省内市际、市内县际) 第二种临客运班车车辆(节假等客流高峰现较) 第三种包车客运车辆(含省际、省内市际、市内县际) 供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一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以上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四条的内容。第四款的诠释:按该规定的相关条款(第二章经营许可,具体为第七至第九条,请自行查阅,我就不引用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因其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同,大致可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那么车辆必须按照其取得的许可类别参加相应的客运经营。简单地说,取得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许可的车辆是不可以参加班车客运的,如有违反,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按第84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反之,亦然。遇春运、五一、十一、清明、中秋等节假日客流高峰期,因为原有的班车客运车辆不能满足疏导旅客的要求,节前,包车和旅游客运车辆可以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节假日临时加班证。该临时加班证等同于临时班车客运许可,在有效期内参加班车客运是不用被运政查处的。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或私信我,非常愿意和您共同探讨。供参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一款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四款诠释

本条是关于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种情况,都属于无证经营,应当按本条规定作出处罚。这是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和道路客运的实际以及相关法律的内涵作出的具体细化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以前运管机构对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按超范围经营处理。但按《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凡超越经营范围和没有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的,都按无证经营进行处理。道路客运许可和道路客运班线许可是不同的许可项目,即使在道路客运许可中取得了班线客运的经营范围,但没有得到其经营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许可,也属于无证经营。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以上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四条的内容。第四款的诠释:按该规定的相关条款(第二章经营许可,具体为第七至第九条,请自行查阅,我就不引用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因其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同,大致可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那么车辆必须按照其取得的许可类别参加相应的客运经营。简单地说,取得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许可的车辆是不可以参加班车客运的,如有违反,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按第84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反之,亦然。遇春运、五一、十一、清明、中秋等节假日客流高峰期,因为原有的班车客运车辆不能满足疏导旅客的要求,节前,包车和旅游客运车辆可以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节假日临时加班证。该临时加班证等同于临时班车客运许可,在有效期内参加班车客运是不用被运政查处的。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或私信我,非常愿意和您共同探讨。供参考!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四款诠释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以上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四条的内容。第四款的诠释:按该规定的相关条款(第二章经营许可,具体为第七至第九条,请自行查阅,我就不引用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因其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同,大致可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那么车辆必须按照其取得的许可类别参加相应的客运经营。简单地说,取得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许可的车辆是不可以参加班车客运的,如有违反,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按第84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反之,亦然。遇春运、五一、十一、清明、中秋等节假日客流高峰期,因为原有的班车客运车辆不能满足疏导旅客的要求,节前,包车和旅游客运车辆可以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节假日临时加班证。该临时加班证等同于临时班车客运许可,在有效期内参加班车客运是不用被运政查处的。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或私信我,非常愿意和您共同探讨。供参考!
本条是关于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种情况,都属于无证经营,应当按本条规定作出处罚。这是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和道路客运的实际以及相关法律的内涵作出的具体细化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以前运管机构对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按超范围经营处理。但按《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凡超越经营范围和没有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的,都按无证经营进行处理。道路客运许可和道路客运班线许可是不同的许可项目,即使在道路客运许可中取得了班线客运的经营范围,但没有得到其经营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许可,也属于无证经营。

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第九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文章TAG: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