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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实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态、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有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2,抵押合同包括那些条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抵押合同包括那些条款

3,抵押合同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第四十五条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抵押合同的相关法条

4,什么是合同法中的抵押

1、抵押人可以是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须是对抵押物享有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公民个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提供抵押,一般可以自行决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要将其财产提供抵押,一般要经投资各方或董事会同意。国有企业的财产抵押有一定限制,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5条的规定,企业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抵押,而对于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抵押无效。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区分财产的所有制性质及财产的类别,不能随便用国有的重要固定资产提供抵押。2、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依法可以流转的财产。来源邯郸律师网页链接3、抵押成立后,抵押权人即对该抵押物享有担任物权,抵押人不能再将该财物另行抵押他人,否则,重复的抵押无效。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时,抵押人要想将抵押物转让他人,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不然,抵押权人对该抵押物享有追索权;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时;抵押权人也不能擅自将该抵押物再抵押给他人。
抵押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之一,是以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 属于物的担保. 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耘 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中的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 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的一种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设定必须采用登记或其他方法公示

5,质押合同什么之日起生效

《合同法》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合同生效的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对于这类合同,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属于这类合同,即未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只影响物权的成立或者转移。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两种合同都是在双方约定的生效时间生效,一般就是合同签订之时起生效。感觉你实际上想问的是:质押权是质押合同成立就设立,还是要交付质物才设立? 抵押权是抵押合同成立就设立,还是办理登记才设立呢?上面两个问题,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物权法212条)2.抵押权分情况:【1】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或者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或者浮动抵押,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关于抵押房屋的处理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若要买卖已经抵押的房屋,需要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或者买卖中的另一方代抵押人偿还抵押贷款,那么就可以买卖已经抵押的房屋。已经抵押的房屋怎么买卖?(一)出卖人自行偿还抵押贷款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由房东自筹资金,一次性提前归还尚欠银行的全部贷款余额,之后银行释放抵押权,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抵押登记,如此,房东取得了该房屋的完全产权,接下来,双方即可按照一般的二手房买卖流程完成交易。(二)买方替抵押人提前还贷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买方将应当支付的首期房款专项用于帮助房东归还贷款余额。采用这种方法时,需要找到一个双方都信任的第三方(如信誉良好的中介公司、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担保机构等),全程控制每一个环节,消除由于双方互不信任或房东缺乏诚信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如果买方首期房款不足以全部偿还房东的贷款余额,房东还可以委托一家担保机构提供垫资的服务,补足差额。这样就可以解除抵押手续,按照一般二手房流程进行交易了。(三)办理转贷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双方共同向房东的原贷款银行申请办理转贷款(转按揭)手续,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转按揭手续较为繁复,且不是所有银行都有这项业务,而如果买方需要到另一家银行办理贷款,则会出现跨行转按揭的问题,两家银行之间是否能顺畅地配合,将是交易成败的关键。因此,买卖双方在准备采取转按揭的模式解决上述抵押问题之前,必须向相关方进行充分咨询,明确银行的具体要求和办理流程,以免签订了合同之后才发现这种方法不可行以上由广州立德担保公司提供,答案仅供参考
首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你那个租50年的合同,只有前20年是有效的。我知道肯定是当时你们有其他安排,以租赁方式规避买卖行为会产生的后果,现在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了。其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就算银行拍卖房屋,在20年的有效期内,你的租赁还是受保护的。再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你如果有钱,是可以优先买下来的,当然如果不愿意就当我没说。最后,如果买下房子的人现在就要你搬走,你是有权拒绝的,除非获得你满意的补偿。实际上房产存在租赁本身就会降低拍卖价格,降低的部分大体上就等于给你补偿。最重要的是,以上所有结论的前提,是现在的房东对这个房产的所有权是没问题的,如果有问题,你就跟着倒霉了。
已抵押给公司了当然由公司处理了
比较适合宝妈用

7,关于承包合同做为抵押后的处理问题

1、A通过承包所取得的是农用土地使用权。2、b与a签订的是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前者是有效合同,后者根据担保法,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以此作为抵押的,应该登记。没有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规定在合同法理论上被认为是“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依据。A债务缠身,人不知去向,可以认定其将来可能无法履行债务偿还。因此,虽然借款合同尚未到期,但你要求提前偿还借款是有法律依据的。4、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不能约定债务人不能到期偿还债务,抵押物所有权归抵押权人。这实际上是对债务人的一种保护。言下之意是要将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来清偿。所以你们约定到期不能偿还,土地转让给你准确说法应该是作价卖给你,但具体卖多少钱,仍需要拍卖或者双方协定。另一转让合同如果是约定以适当价格卖给你,只要不显失公正,那么该合同在土地无第三人举张权利的情况下,是有效合同。5、你可以以预期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对方偿还借款。如不能偿还,则将其土地按你们的约定作价卖给你。6、由于你没办理抵押登记,不能抵抗第三人,如其他人已办理财产保全,则对方具有优先受偿权。执行剩下的才是你的。7、你如果取得了该土使用权,并不能单方终止承包合同。如要解除,需要与发包方(村里)另行协商。
我个人的看法仅供参考:1、民事诉讼,起诉、立案、开庭、审理、判决,不过由于A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文书,要公告送达,这个时间会比较长,合同纠纷案由;2、能否终止合同及退还多少承包款要看他们的承包合同的具体规定了;3、有人保全了我也不太清楚了,没处理过
一、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只在抵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的,不符合法律关于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规定,抵押行为无效。3、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如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特定物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为无效。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订立抵押合同;或经核实尽管有银行贷款,但企业不是在财产抵押后贷款的;或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的,抵押合同无效。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系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由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有其他诉讼保全的财产等,均不能作抵押。8、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如用财产保险单作抵押的,财产保险单的价值体现要依附于其他事件的发生,它本身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故不能用于抵押。9、侵犯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1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抵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二、抵押合同无效该如何处理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应按“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是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不应按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是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抵押物价值以赔偿时评估价为限。在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人所要承担的不再是担保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撒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根据缔约上的过失请求赔偿的范围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利益损失。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债权人请求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最高不得超过履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按合同有效成立并履行时,债权人从中所得到的履行利益是债权人可以以抵押人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该履行利益乃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也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所以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你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只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抵押,其他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够抵押。其次,如果你的抵押合同有效,根据193条,如果有其他的债务人对该抵押财产进行保全,你的抵押财产是否会受影响,要看你的抵押权是否经过登记。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你未经过登记,你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你的抵押财产很可能同时清楚其他债务人的财产。 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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