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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多式联运系统

简单来说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就称为多式联运系统

什么叫多式联运系统

2,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必须至少使用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制定交付的地点。这种运输方式可以是由陆海、陆空、海空组成。在制作多式联运单据时,单据可分为可流通形式和不可流通形式,可流通形式的第一程多是海运运输,并可凭此作为提货依据。而不可流通形式的第一程多是陆/空运输,该单据不能背书转让,不能作为提货依据。
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简称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接管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的货物运输。国际多式联运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和航空多种运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由于85%~90%的货物是通过海运完成的,故海运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占据主导地位。

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

3,什么是多式联合运输

定义:在1980年5月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第二期会议一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中,对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曾作出如下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C.T.O.)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货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货物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送业务,则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性质和责任范围:《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所下的定义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货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其责任期间是从接受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之时止,在此期间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根据多式联运责任制的范围和索赔限额目前国际上一般有三种类型和做法: (1)统一责任制(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2)分段责任制又称网状责任制(net work liability system)。 (3)修正统一责任制(modified uniform liabillity system)。

什么是多式联合运输

4,多式联运合同有什么特征

多式联运合同除具备一般运送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征:1.多式联运合同的主体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或旅客。多式联运合同一方为托运人或旅客,另一方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所谓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同于承运人,即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与托运人或旅客订立合同的人,而承运人是实际运送货物或旅客的人,即实际承运人。同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只有一人,而承运人必须为两人以上。2.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运送手段承运。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为二人以上,且承运人须以不同的运输方式承运货物或旅客。如果承运人为二人以上,但以同一的运输方式承运的,则不属于多式联运,则属于连续运输。同时,多个承运人的不同运输方式须相互衔接,即各区段的运输联接成为一个整体,都是完成全程运输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各区段的承运人的运输都是对整个运输合同的履行。在实际运输业务中,多式联运可以是铁路运输与公路运输的联运、铁路运输与海路或水路运输的联运、公路运输与海路或水路运输的联运、铁路运输与航空运输的联运,还可以是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与海路或水路运输的联运等。3.托运人或旅客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送凭证。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虽为二人以上,但各承运人只能作为一个整体与托运人或旅客订立合同。托运人或旅客只需一次交费,承运人只须出具一份运送凭证。因此,多式联运合同是一个合同,而不是数个合同的组合。在多式联运合同中,货物由一个承运人转交另一承运人运送或者旅客由一种运输工具换乘另一种运输工具,都不需要另行交费,也不需要另行办理转运或换乘手段。正因为如此,多式联运可以减少运送的中间环节,有利于加快运输速度,提高运输效率。
与单一运输合同比较,多式联运合同有下列特殊效力: (1)承运人权利和义务由多式联运的经营人享有,多式联运之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约定,不得对抗托运人。 (2)支付费用的总括性。托运人将全程不同运送设备的运费一次性支付多式联运经营人,并取得多式联运单据。 (3)对于联合运送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毁损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首先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发生损害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赔偿责任,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依约定或法定分配。

5,国际多式联运的区别

国际多式联运极少由一个经营人承担全部运输。往往是接受货主的委托后,联运经营人自己办理一部分运输工作,而将其余各段的运输工作再委托其他的承运人。但这又不同于单一的运输方式,这些接受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转托的承运人,只是依照运输合同关系对联运经营人负责,与货主不发生任何业务关系。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是实际承运人,也可是“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arrier,简称NVOC)。国际多式联运与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不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货运单证的内容与制作方法不同。国际多式联运大都为“门到门”运输,故货物于装船或装车或装机后应同时由实际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运单,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这是多式联运与任何一种单一的国际货运方式的根本不同之处。在此情况下,海运提单或运单上的发货人应为多式联运的经营人,收货人及通知方一般应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国外分支机构或其代理;多式联运提单上的收货人和发货人则是真正的、实际的收货人和发货人,通知方则是目的港或最终交货地点的收货人或该收货人的代理人。多式联运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或最终目的地的名称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的名称、航次或车次等。(2)多式联运提单的适用性与可转让性与一般海运提单不同。一般海运提单只适用于海运,从这个意义上说多式联运提单只有在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结合时才适用,但它也适用于除海运以外的其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的跨国运输(国外采用“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就可避免概念上的混淆)。多式联运提单把海运提单的可转让性与其他运输方式下运单的不可转让性合二为一,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既可签发可转让的也可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如属前者,收货人一栏应采用指示抬头;如属后者,收货人一栏应具体列明收货人名称,并在提单上注明不可转让。(3)信用证上的条款不同。根据多式联运的需要,信用证上的条款应有以下三点变动:①向银行议付时不能使用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应凭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同时还应注明该提单的抬头如何制作,以明确可否转让。②多式联运一般采用集装箱运输(特殊情况除外,如在对外工程承包下运出机械设备则不一定采用集装箱),因此,应在信用证上增加指定采用集装箱运输条款。③如不由银行转单,改由托运人或发货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直接寄单,以便收货人或代理能尽早取得货运单证,加快在目的港(地)提货的速度,则应在信用证上加列“装船单据由发货人或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直寄收货人或其代理”之条款。如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寄单,发货人出于议付结汇的需要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出具一份“收到货运单据并已寄出”的证明。(4)海关验放的手续不同。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交货地点大都在装货港,目的地大都在卸货港,因而办理报关和通关的手续都是在货物进出境的港口。而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起运地大都在内陆城市,因此,内陆海关只对货物办理转关监管手续,由出境地的海关进行查验放行。进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如为内陆城市,进境港口的海关一般不进行查验,只办理转关监管手续,待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时由当地海关查验放行。

6,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路线有哪些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运式联运公约》的定义,从运输方式的组成看,多式联运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组成的连贯运输。按这种方法分类,理论上多式联运有海—铁、海一空、海—公、铁—公、铁—空、公—空、海—铁—海、公—海—空等共11种类型,但由于当今国际运箱中海运占绝大多数的比例,因此目前多式联运主要有海—铁、海—空以及江—海三种类型。  1、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运输组织形式。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份单证,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y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  2、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  (1)简化托运、结算及理赔手续,节省人力、物力和有关费用。  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所有一切运输事项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而托运人只需面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一次性办理托运,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费用以及保险等业务。同时,由于多式联运采用一份货运单证,统一计费,简化制单和结算手续,节省人力和物力。此外,一旦运输过程发生货损货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也可以简化理赔手续,减少理赔费用。  (2)缩短货物运输时间,减少库存,降低货损货差事故,提高货运质量。  由于各个运输环节和各种运输工具之间配合密切,衔接紧凑,货物中转速度及时,大大减少货物的在途停留时间,从而保证了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及时地运抵目的地,因而相应地降低了货物的库存量和库存成本。同时,多式联运系通过集装箱为运输单元进行直达运输,用专业机械装卸,货损货差事故大为减少,提高了货物的运输质量。  (3)降低运输成本,节省各种支出。  由于多式联运可实行门到门运输,因此对货主来说,在将货物交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后即可取得货运单证,并据以结汇,从而提前了结汇时间。这不仅有利于加速货物占用资金的周转,而且可以减少利息的支出。  (4)提高运输管理水平,实现运输合理化。  多式联运由不同的运输经营人共同参与,经营的范围可以大大扩展,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现有设备的作用,选择最佳运输线路组织合理化运输,实现运输资源的优化配置。  (5)其他作用:有利于加强政府部门对整个货物运输链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本国在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获得较大的运费收入分配比例;有助于引进新的先进运输技术;减少外汇支出;改善本国基础设施的利用状况;通过国家宏观调控与指导职能保证使用对环境破坏最小的运输方式,达到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和促进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3、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国际多式联运中,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该合同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至少使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  ②承担国际货物运输;  ③接受货物运输,对合同中的货物负有运输、保管之责任;  ④属于一种承揽、有偿的合同。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包括铁路、公路、航空、海运等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在内。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是区别于国内货物运输的条件之一,主要涉及国际运输法规的适用问题。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  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特点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签订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运输,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一单到底,一次收费,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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