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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同法第62条

行为发生地

关于合同法第62条

2,如何准确把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必要的准备时间

您好,合同法62条主要规定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可以适用的规则。其中,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特性,具体的约定内容来给出合理的时间。如双方约定买卖货物,需要考虑到不同货物的准备以及运输时间,这与货物的质量,属性,大小,是否易碎等都密切相关。因此,总之,就是根据不同的合同给出不同的必要准备时间。相关法律:《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如何准确把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必要的准备时间

3,合同对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怎么办

摘要: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交易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合同是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如房屋买卖合同),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对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怎么办

4,履行合同条款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实际生活中,履行合同时常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合同约定不明,履行有困难;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和预期违约。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履行合同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履行合同,让订立合同的双方获得各自想要的利益。那应该如何履行合同呢?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我们既要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实际生活中,履行合同时常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合同约定不明,履行有困难;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和预期违约。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和预期违约是违约的四种表现,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一、针对约定不明的解决 《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作了规定。第61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时的补救措施,是这样规定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补救措施共有三种:(1)协议补充;(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3)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目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针对违约责任 《合同法》107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通过这条规定可知,不履行合同的解决办法有三:(1)要求不履行义务方继续履行;(2)要求不履行义务方采取补救措施;(3)要求不履行义务方赔偿损失。 最后,想说下预期违约的问题。什么是预期违约呢?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不履行合同。比方说,你在2016年1月1日签了一个买卖毛巾被的合同,约定于2017年1月1日前交付三批毛巾被。但是,在2016年12月21日时,对方对你说:“我在2017年1月1日前交不了货啊,你爱咋地咋地”。或者,对方在交货之前将货物卖给了其他人。这些都是预期违约的表现。针对预期违约,《合同法》第108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提醒大家:订立合同须守法,履行合同要用法。争议出现莫惊慌,法律为您解忧愁。

5,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在那里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怎么定

质量要求,是指出卖人出卖的物品经双方,必须要达到的技术等级,如国际认证标准、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或者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其他标准,出卖人出卖的物品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对出卖人出卖的物品的质量要求作了如下的规定:  一、《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书的要求。”  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  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是对出卖人出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品的处置办法,该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买受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质量要求的物品界定质量,也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出卖人提供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或者获得赔偿。
同中合对标的物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的一律从卖方企业质量标准是不对的,应当补充协议来明确,如果补充协议不成时,按照国家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同行业标准为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照通常的标准为准。

7,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是什么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8,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你申请仲裁可能支持你也可能不支持你的要求,理由如下:支持原因《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从这个角度说安徽分公司必须在当地建立社保账户给员工参保。公司有有义务给当地工作员工在当地缴纳社保,如果不缴纳可视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理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不支持原因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确实给你缴纳了社保,只是未在安徽缴纳,但对于参保地点是否必须与工作地点一致,目前没查到有类似的强制规定。2、一般社保审计的时候,如果社保发现有员工是属于异地缴纳社保的情况,只要提供了证明是认可的。社保只是要求公司给员工上社保了就可以了,不要求必须在当地上。
从你的描述看不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即使违反第六十一条规定,其法律责任也是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赔偿劳动者的规定。  你所强调的理由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点与实际工资地点不一致,但要注意的是安徽只是分公司,公司所在地在深圳,在深圳登记缴费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深圳的保障水平也高于安徽,所以此点理由不成立。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请您查看以上条款,您所说的六十一条没有第一款,也许因为《合同法》的更新,您所指的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可能是第六十二条的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谢谢。

9,如何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

分情况: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针对负有给付货币义务的一方,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3、针对负有交付不动产义务的一方,采用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4、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5、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7、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8、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依据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地点,合同标的为实物的,一般是指标的交付的地点。具体到经济合同法中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或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其合同履行地除供需双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以外,因交货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凡合同规定由供方送货、代运的,合同履行地为产品发运地;凡合同规定由需方自提的,合同履行地为产品提货地。扩展资料除了一般的买卖合同之外,其他的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以及注意事项如下:1、保险合同纠纷 管辖:被保险人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注意事项: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该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的诉讼,可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2、承揽合同纠纷管辖:被告住所地或加工行为地(视为合同履行地)运输合同纠纷注意事项: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3、代位权纠纷管辖:被告住所地注意事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次债务人住所地之外的法院专属管辖时,债权对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当由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4、票据纠纷管辖: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注意事项:票据支付地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5、监护权纠纷管辖:被监护人住所地6、申请支付令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当事人对法院受理的案件,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在法院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后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异议。参考资料来源: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参考资料来源:甘肃省政府法制网-关于国内某些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批复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指引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教育资料库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篇一:买卖合同履行地法规归纳  买卖合同履行地不明确,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二)项及第141条第(二)项,本案可基于履行义务方即供货方所在地为湖里、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湖里、标的物所在地为湖里、出卖人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为湖里等四个事实,向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是怎么确定的呢?确定在买方还是卖房所在地,还是房屋所在地呢?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是否有法律规定呢?一、法律上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有以下规定: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合同履行地为约定交货地点;2、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但是如果依法可以确定的,合同履行地为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3、买卖合同中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为实际履行地点;4、根据以上方法还无法确定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则依据《合同法》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地应为商品房所在地。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要素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联系方式也十分重要,必须要在合同中注明。2、商品房基本状况,包括商品房的位置、面积大小、权属证明等。房屋基本状况是很重要的,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这样才不会发生纠纷。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何时交付房屋,房屋交付条件,这些都是需要买卖双方明确清楚的。6、房屋装饰、设备标准承诺。7、房屋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公摊面积对于房屋使用者十分重要,实用面积才是买方最需要关注的。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有关事宜;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三、总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应该是商品房的所在地。当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交易要素是很重要,需要仔细磋商,才能确定并签署合同。
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1、62、141条。其中,第6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的规定。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综上,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规定处理:(一)合同法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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