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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兵有什么要求

体检到到指标,能吃苦耐劳,有毅力,不畏艰险,体质要好
一是适龄青年的应征报名登记;二是必须经过物理体检、心理测试、体能测试等多个项目的检查;三是必须经过政审;四是家访、定兵;五是光荣入伍进军营。

当兵有什么要求

2,当兵需要哪些条件

2014征兵条件:女兵,身高158以上,年龄17—19高中应届毕业生,大学在校生21岁大学毕业生22岁,男兵,身高160以上,农村户口初中学历以上城市户口高中学历以上年龄18-21高职(专科)毕业生23岁本科毕业生24岁,视力右眼4.6左眼4.5,,,身体健康政审合格就可以了

当兵需要哪些条件

3,当兵的条件是什么

眼好,身体素质好!!
18s
有好多项目的
请认真阅读《兵役法》。
具体看看这个 纹身、伤痕、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2 CM 征兵工作条例【第一到第四章是重点,要看】 http://baike.baidu.com/view/97588.htm 征兵体检标准 http://baike.baidu.com/view/2953874.htm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主要看第二章】 http://baike.baidu.com/view/2902882.htm

当兵的条件是什么

4,当兵的条件

服役入伍的基本条件:身高标准: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体重标准: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个别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年龄条件男青年1、为当年(截止12月31日)年满18至20岁;2、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4、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5、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年龄可放宽到22岁;6、在读研究生可放宽到24岁。

5,征兵要求是什么

征集的青年为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 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企事 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受的无学籍学生及 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征兵是指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征集应征公民到军队服现役。国家有关条例号召,有为青年立志从军,热血男儿精忠报国;没有稳固的国防,便没有人民的安宁。征兵是面向全社会的,征集的青年为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 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企事 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受的无学籍学生及 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征兵条件:男性,自愿服役入伍,进行服役,时间为两年。根据兵役法规定,从本次征兵开始,根据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两年,即老兵退伍时间为8月底9月初;女性,自愿服役,公开征集,高中应届毕业生年满17至19岁,高校应届毕业生年满22岁以内。每个健康的男性公民,在年满18周岁那年必须参加体检,会收到体检通知单(仍在校读书的男学生除外,但可自愿报名),体检和政审全部合格后,应征入伍,当年未被征集的公民,在22岁前仍可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征集17--22岁的女青年服兵役。对女青年的征集只限当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征集的年龄, 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单位职工,21岁的也可征集,根据本人自愿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最高可放宽到23岁。女青年为年满17至19岁。大专为23岁,本科为24岁。 征兵办负责人提到了关于对入伍青年仪容的要求——有染发、纹眉、纹身、刀疤、打鼻孔等青年将不能入伍。该 负责人强调,军队是特殊机构,有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在军容风纪上,要保持军人的严肃性。 直接成为士官的条件: 招收士官的对象,必须是经过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培训合格且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中)级 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专业的男性公民。其基本条件是:(1)政治审查、身体检查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和身体条件;(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招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招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部队特别需要并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放宽至27周岁。比原规定缩小了年龄段,原规定是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部队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

6,当兵的要求有哪些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2cm上,女性160cm以上。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第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cm 或超过2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势,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 鼻 咽 喉 科  第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cm,它侧不低于3c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十条 视力标准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 8,左眼裸眼视力4. 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脸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三十六条 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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