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谁有粮油储备库的粮食仓储管理制度急需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12-30 19: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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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有粮油储备库的粮食仓储管理制度急需
http://grain.kenli.gov.cn/show.aspx?id=162&cid=11
2,粮油出入库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第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第十三条 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第十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防止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
3,粮油保管制度
一、粮油保管工作要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全面做好仓储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储粮安全。 二、以清洁卫生为基础,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四无粮仓”活动,不断提高“四无”质量,每季由仓储部组织“四无粮仓”自查,春秋两季由粮库组织全面的储粮安全普查。在这基础上进行鉴定、总结、评比。 三、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对库内储存的粮食水份、粮温、虫害等情况应了如指掌,遇到风雨和汛期要随时突击检查。 四、粮情检查要结合卫生清洁、安全防火、安全保卫、仓房牢固程度,以及防潮、防漏、隔热等,坚持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要以各仓为单位建立粮情记录簿、围头卡、分仓账,要按品种、批次,逐项做好粮情记录,每次进出库要按品种、数量及包装物收支情况,反映到围头卡及分仓账上。 六、严格熏蒸杀虫审批制度,加强科学保粮,减少熏蒸次数,努力提高杀虫效果。熏蒸杀虫前必须整仓检查粮情和虫情,按检查结果,根据虫种、虫害密度、粮温、粮食数量、体积等,准确计算用药量。 七、各仓要设置防鼠设施,做好防鼠工作堵塞鼠洞,仓库周围不准堆放杂物,要经常清扫地脚粮,使老鼠无处隐藏和觅食。 八、开展综合防治,推行科学保管方法,提高粮食保管质量。对储存的粮食采取清洁卫生、机械通风、自然通风、六面密闭,低剂量保管相结合的科学保粮方法,做到既保证储粮的安全,又节省人力与费用,更好地提高储备粮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 因企业而不同
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三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第四条 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各垂直管理局依据职能在管辖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第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所属制定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面落实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第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政府储备承担储存安全责任。第八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以及承储单位,对政府储备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九条 政府储备承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中央储备承储单位应当符合本章所规定的要求。地方储备承储单位的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制定。第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符合或者达到规范化管理评价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仓储区的地坪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消防需要。交通条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1公里(洞库除外)。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储备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1万吨,不宜大于0.8万吨。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不宜小于0.3万吨。对应仓(罐)容规模及单仓(罐)容量,配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中央储备储存任务。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墙体或者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气密性达到或者比照《粮油储藏平房仓气密性要求》的规定。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政府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应当支持政府储备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技术上可实现在正常储存年限的基础上再安全储存1年。第三章 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规范政府储备仓储管理行为,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管。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收购政府储备粮源,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应当及时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平仓验收储存品质为宜存,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3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立式植物油罐储油应当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其他仓(罐)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实行“专仓储存”,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标牌或者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政府储备入仓前,承储单位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在政府储备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在此基础上,如实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单位提供购销存数据。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粮权单位(或授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储备,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政府储备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粮情分析记录并归档备查。出现粮情异常状况应及时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发生储存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三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条件,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在政府储备储存期间进行温湿度测控,实现储存功效。第三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落实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要求,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促进用药减量增效,着力实现绿色储粮。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油料: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2%;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3%(不得按年叠加)。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地方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标准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 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承储单位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政府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第三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政府储备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按照规定报告;超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第三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提升政府储备仓储管理效能和科学储粮水平。第三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政府储备业务相关信息纳入全国粮食储备地理信息系统和政府储备库存监管应用系统。第三十八条 政府储备保管费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的变化合理确定。在综合考虑不同品种、区域和储粮技术条件等基础上,可适当体现差异。保管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节本增效的原则。第三十九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中央储备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和仓储管理情况等,按照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告。地方储备承储主体应当定期检查地方储备的仓储管理情况,及时向同级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承储单位,是指实际承担政府储备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具体承储库点。第四十一条 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进口粮采购回国后)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进口油采购回国后)首次入罐,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5,求一份小包装食用油的仓库管理制度
小包装成品库管理办法0 引言为了更好的发挥仓库对小包装成品油的仓储、发送、使用和调配的功能,规范小包装成品库库房管理,实现本公司仓库各项工作安全、科学、高效、有序、合理的运作,特制定本制度。1. 范围本制度适用小包装成品库。2. 职责本制度由小包装成品库仓库保管员执行。3. 管理内容与方法3.1 保管员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司及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自身的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3.2 上岗时间必须严守岗位,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对事故隐患要有正确的分析判断,并及时处理,消除隐患,以预防为主。若权责范围内不能处理的,应控制好现场,同时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3.3 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学习和正确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3.4 保管员为发货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人,贯彻并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并指导劳务工安全规范的进行成品油装车作业。3.5 小包装成品库库房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库房,保管员密切注意防火防盗,确保成品库库房安全。3.6 成品库库房按公司规定设计和安装安全警示牌,对成品库库房内消防器材进行定点放置、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表3.7 仓库内卫生要保持干净整洁,油品码放整齐,对不合格油品进行定点存放和标识管理。3.8 成品库库房内的油品进行区域化管理,便于油品的发货、入库、仓储、管理、追溯,发货要依据先进先出原则,确保品名、规则、数量与出库单据一致,提高工作效率。3.9 成品库库房的各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5S的管理要求执行。
6,储备粮库的管理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 储备粮库存管理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储粮技术管理规范》,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总体目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 第二条 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 第三条 不得用储备粮作担保抵押,不得用储备粮清偿债务。 第四条 承储库必须根据政府下达的储备粮出入库计划文件能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五条 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按《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执行。按期完成,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 第六条 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 第七条 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组织入仓。入仓后,要对粮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 第八条 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 第九条 承储仓房必须满足“四合一”储粮技术条件要求。 第十条 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耗、节约成本,确保储粮安全;积极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 第十一条 保管员严格执行“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承储库每年3月和9月对库存储备粮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做好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填入专卡。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轮换建议。建立健全完善的储备粮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承储库必须按计划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完成库存粮食轮换工作。 第十四条 承储库要建立储备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掌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及每一仓房储备粮情况。 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库存粮食情况如实报送粮食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储备粮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为国家储备粮食,以备国家在粮食急需的时候及时出库,缓解回家因为粮食紧急而产生的一些问题
7,一规定两守则中一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规定中的内容有很多,现摘取其中部分内容如下:粮油仓储单位的责任一、粮油仓储单位是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储粮的各项规定、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规章制度、隐患台账和应急预案。明确岗位责任分工,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按照要求检测储藏粮情、排查处置隐患,及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二、粮油仓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含外租仓储粮,下同)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储粮岗位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储粮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储粮培训计划;(四)保证安全储粮设施和设备齐全完好,保证安全储粮必要的资金投入;(五)督促和检查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落实经常性储藏粮情监测分析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储粮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储粮安全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异常粮情处置方案;(七)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粮油储存事故,并指挥本单位事故处置。三、粮油仓储单位分管仓储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督促和检查各项仓储管理制度的落实;(二)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制订粮油仓储管理具体工作方案,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定期组织开展储粮安全检查和储藏粮情分析,研究制订异常情况干预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四)督促、协调整治储粮安全隐患;(五)组织检查粮油出入库质量和管理情况,对出入库粮油的质量和工作的规范性负责;(六)审批通风、熏蒸等重要仓储作业方案,对通风、熏蒸等作业方案的合理性和用药的安全性负责;(七)组织制定科学储粮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八)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粮油储存事故,协调促进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四、粮油仓储单位的仓储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储粮安全检查和储藏粮情分析,建立储粮安全隐患台账并跟踪整治;(二)提出储粮安全隐患处置方案,及时报分管仓储工作负责人审批;(三)对库存粮油储存的安全性和仓储管理基础工作的规范性负责;(四)对出入库组织的周密性、各环节工作的合规性、任务完成的实效性负责;(五)对通风、熏蒸等工作布置及报告单审批的及时性和合理性负责,对通风、熏蒸工作指导和督促的及时性和合理性负责;(六)对发现的储粮安全隐患和发生的粮油储存事故要及时报告分管仓储工作负责人协调解决,及时处置储粮安全隐患和粮油储存事故,并查明原因;(七)积极组织保管人员进行或者参加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其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水平;(八)提出科学储粮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五、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保管员是所管仓廒(罐)粮油储存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所管仓廒(罐)的粮油保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粮油入仓(罐)前,检验责任仓廒(罐)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可用;(二)粮油入仓(罐)时,配合入粮(油)作业及时进行整理,使入仓(罐)粮油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三)粮油入仓(罐)后,及时建立粮油保管账,准确填写责任仓廒(罐)的账、卡、簿,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四)粮油储存期间,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日常检查,密切关注储藏粮情变化,发现储粮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处置,隐患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配合落实;(五)每次检查和作业完成后,及时、如实填写"工作日志";(六)积极参与储粮技术研究及应用相关活动。六、粮油质量检验结果关系储粮安全状况,粮油仓储单位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人员应当对粮油入库、储存期间的质量检验结果负责。七、仓储设施、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等对储粮安全有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粮油仓储单位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对确保仓储设施和机械、电气设备功能完好及日常维护负责。八、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中细化安全储粮责任,并对内部相关岗位人员履行安全储粮具体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形成和落实奖惩激励机制。
8,食品仓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库存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库存材料 是指公司(部门)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将要消耗的材料或物料以及准备出售的商品。 第三条 库存材料应由专人保管、验收、入库、出库等工作,对出、入库材料、物品及时登记。 第四条 库存材料管理人员应当经常对库存材料进行盘点核查工作,使库存实物与帐面登记保持一致。 第五条 库存材料应当采取分类登记和分别存放管理制度。 第六条 材料管理部门设“库存材料管理登记薄”,由材料管理人员根据材料的收入和发出凭证进行数量核算。 第二章 库存原材料管理 第七条 库存原材料包括但又不限于 材料存货、半成品、低值易耗品。 第八条 库存材料的核算财务部负责;财务部设立“材料明细账”,会计根据材料收发凭证进行数量和金额两方面的核算。 第九条 要合理安排材料、物品在仓库内的存放次序,按材料、物品的种类、规格、等级分区堆放,不得混合乱堆,保持库区的整洁。 第十条 材料、物品入库时,库管人员要根据购货发票及购货清单的品名、规格、数量与所入库实物核对,验收无误后,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仓库留存,第二联交财务部(随购货发票报销),第三联购货公司(部门)存查。若异地采购,应根据购货合同验收无误后,填写“入库单”,经办人以此单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部门)领用材料时,应填发“材料领用单”,注明领用项目(工程)名称、品名、规格、用途,并经公司(部门)主管签章后,方可向仓库领用材料。 第十二条 库管人员有权拒绝字迹不清,签字不明以及越权审批的“材料领用单”。 第十三条 仓库根据“材料领用单”发料,发料数量不得超过核准的数量(该料如系不可分割或不便分割时例外,但也应及时办理退料或注明结转,另批使用)。 第十四条 “材料领用单”一式三联,一联领料单位存查;第二联仓库留存,并以此登记“库存材料卡片”;第三联每月终了由库存管理人员统计、编制“材料领用汇总表”后一并交财务部。 第十五条 库存材料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领用,防止材料过期变质。 第十六条 库存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库存材料预警机制,随时核查库存材料是否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材料将用完前十日内向材料采购部门提出预警,由材料采购部门按材料采购程序申请及采购。 第三章 产成品(入库商品的管理) 第十七条 库存商品是指 企业完成所有生产工序以后提交库存保管并准备出售的产品。 第十八条 产成品入库时,生产部门要填写“商品入库申请单”并详细列明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品价值;“商品入库申请单”一式两联,一联仓库留存、二联交由生产部门存查。 第十九条 库存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对“商品入库申请单”所列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与所入库实物核对,验收无误后,填写“商品入库单”;“商品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仓库留存,第二联交财务部,第三联交由生产部门存查。 第二十条 要合理安排商品在仓库内的存放次序,按商品的种类、规格、等级分区堆放,不得混合乱堆,保持库区的整洁。 第二十一条 商品出库按先进先出原则进行,防止产品在库存中由于管理混乱造成产品过期。 第二十二条 销售部门领取库存商品时,应填发“商品销售出库单”,并注明领取商标名称、规格、数量、价值,并经公司(部门)主管签章后,方可向仓库领取商品。 第二十三条 库存管理人员应当就“商品销售出库存单”进行核对,并有权拒绝字迹不清,签字不明以及越权审批的“商品销售出库单”。 第二十四条 库存管理人员对核对无误的“商品销售出库单”按其登记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进行出库,并在“商品销售出库单”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商品销售出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仓库留存,第二联交由销售部门存查。第三联交由财务部入帐。 第四章 库存原材料、商品的盘点和核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前由财务部、总经办进行全面清查外,在年度中间还要分不同情况,对原材料、商品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抽查或定期清查;库存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协助清查人员对库存原材料、商品进行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当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也要进行盘点,并据以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库存原材料、商品清查采用实地盘点、帐面核对等方式,由总经办会同财务部与库存管理人员共同进行,通过点数、过磅等实地盘点、帐面核对等方法确定实存数量。在确定材料实际结存数量的同时,还应查明造成材料短缺、积压等方面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库存清查的结果,应编制“库存原材料、商品盘点报告表”,“库存原材料、商品盘点报告表”要详细列明各种材料的账面数、实存数、盘盈盘亏的数量和金额以及盘盈盘亏的原因。经审批后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库存材料的自然损耗,由总经办视具体情况制定一个合理的损耗范围。对超规定的损耗部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若超定额损耗的材料可查出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并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其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公司原有关规定有抵触者,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总经办。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经理签发后颁布之日起执行。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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