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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主合同与附件合同发生矛盾该以哪个为主

以主合同为主
以补充合同为准!如果补充合同不是来约束时间的则另计。因主合同不能陈述清楚,就必须修改合同或补充合同来约束!当然,双方应该可以协商,实在不行则由法院裁判;

当主合同与附件合同发生矛盾该以哪个为主

2,合同附件违背主合同的问题

如果双方都签字认可该条款,可视为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有效的。
一般是房子所有资料齐全后,上报房管局,上报后9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证这个合同有问题主合同与附加条款有出入,这应该是不允许的
当合同附件与主合同矛盾的时候,可以由双方协商确认合同条款的效力。协商不成一般应当参照同类合同的交易习惯认定以主合同条款为准。

合同附件违背主合同的问题

3,附合同的效力可以大于主合同的效力吗

可以啊,后签的补充协议效力可以大于主合同,针对特别事项进行约定的补充协议或者附件的效力也可以大于主合同。
如果主合同无效的话,附合同会生效的吗?
同等的效力。
你好!这个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 如果约定合同以附合同为准 则附合同效力大 如果没有约定 按照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 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附合同的效力可以大于主合同的效力吗

4,当保险主合同与附加合同有冲突时 以谁为准

举例说明一下吧,一般不会有冲突的,不然不是保险公司打自己耳光么。
这要看哪个适合你,一般是以保险主合同为准
附加合同就是特约声明吧?按照特约声明为准! 特约声明是在遵循主险的情况下,做特殊情况的约定。
保险公司设计产品会考虑到有可能的漏洞,所以在出现这个漏洞的时候按照主险合同履行。主险是最安全的,没有漏洞可钻的。
附加合同为准

5,合同法中规定主合同不成立附属合同如何规定

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从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我国要约生效是采用到达主义。因此,此合同是不成立的。

6,主合同诉讼时效丧失附属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而言,主债权基于主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担保权基于担保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前者被称为主合同,后者被称为从合同。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自己存在前提的。从合同的主要特点为附属性,即不能独立存在,而是附属于主合同。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二款对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物的担保的处理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也就是说担保合同的主合同诉讼时效丧失后两年内,附属合同有效。
主合同终止不代表从属合同必然失效。主合同终止时其中的违约条款仍然有效,否则,怎么在合同终止下追究违约责任呢?

7,同时签订的合同合同和附件有冲突哪个最有法律效力

不是的 如果有些条款不合法,相关法律有冲的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依然有效.违法强制性规定条款是绝对无效,如下条款绝对无效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如果是霸王条款和政府政策相互冲突或者是乘人之危,明显不合理条款效力待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宣告无效.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这中间实际上存在着合同的变更。从原来的合同来看,主合同条款包含了以技术附件为标准验收的条款,附件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与主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你们之间既然存在大的方案变动,就应视为合同出现了变更,应以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为主。你现在应当积极寻找能够证明合同有变更的证据。例如邮件往来,书面材料等。如果没有直接的证据,你可以考虑从其他的方面找证据,例如你们按照变更后的方案履行而对方表示接受的证据等,只要能证明你们双方就后来的变动达成了合意就可以了,不用担心前面的附件本身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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