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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解除合同

如果是物管公司要你解除合同(没有正当理由) 支付经济赔偿金。 如果是你想解除合同(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违约 条款的) 你只需提前30天书面告知物管公司就可以了。

物业解除合同

2,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物业服务合同也不例外,一旦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就终止啦。物业服务合同通常约定有服务期限,到了约定的服务期限,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在世2业主存在违约情况

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物业服务合同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无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只有两种方式,第一是合同签订期限到期,第二种是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合法途径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废止。建设单位无权单方面解除,违约是要承担责任滴。当然前提是你们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合规。
你们与学校有物业服务合同的吧?根据合同约定,如果他们单方面解除合同,你们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校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一般要双方协议解除,或者出现了约定解除的条件才能单方解除。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物业合同快到期怎么跟物业合同解聘

双方协商按照规定解除即可。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以上是《物业管理条例》中相关条文。 实际操作中如果有业主委员会的话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服务合同续聘或解聘进行表决,达到双过半即可。然后根据业主大会表决情况进行续聘或解聘,如果解聘的话可以通过招投标进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

5,业主可以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么 小区物业太差了自己想终止物业服务

一般而言,服务合同是与业主代表签订,必须经过业主大会,个人不能代表全体业主解约
业主可以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你们业主要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就可以终止与他们的合同。你的是新的小区吧,新的小区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时候习惯上是由开发商指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指定。希望你尽快换个合适的。我也遇到过这个情况
根据条例规定: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因此,作为单个业主也一样可以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实是代替了业主大会的职责),没有不具备签订资格一说。极端一点(这样容易理解),单产权房只有一个业主怎么办呢? 作为规范管理来说,当然是签订物业合同比较好,对双方都有利益上的保障,一旦发生服务提供事故,则有依据可以追究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你觉得他们现在管理的还可以,你也怕麻烦,不想签也可以,但不推荐这么做。 如果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关注两个地方: 第一、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标准是什么,这个服务标准越细越好,同时你还要看这个服务标准是否是你想要的,或者是否与现在有差距,这些都很重要。 第二、物业公司收取费用怎么得来的,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应当包含哪些服务,除了收取物业管理费之外是否还存在其它费用呢?例如:维修基金、代收代付费用等,这些费用都事先要了解清楚,免得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因为费用问题搞的不愉快。
一般情况要等合同到期,除非合同上另有约定 你是哪个地区的?

6,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终止

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由业主委员会行使: 1.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 A.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B.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C.移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 三、返还预收物业费请求权由业主行使: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主张权利,无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 ②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之后,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服务公司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然而该物业服务公司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退出小区,并要求业主支付拒绝退出期间实际管理的物业费。请问,业主委员会可否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解除与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提出的拖欠物业费主张该如何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公司拒不退出,并已提供实际服务为由,要求支付物业费的主张是否成立?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该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已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你所在小区的情况,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做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退出小区。

7,物业委托合同怎样解除

在平时的生活中,有可能会和对方签订委托合同,这个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报酬,以及对方需要完成的内容,那么如果双方需要解除委托合同的话,可以通过怎样的方式呢?委托合同解除的方式,第一个就是根据双方的意愿来解除合同,委托人在出现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及法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解除合同,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委托人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委托合同也可解除。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因为委托合同的建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这种信任若发生动摇,委托合同也随之丧失了存续的根基。第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合同的终止】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业主可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1)物业服务合同到期;(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3)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按以下程序作出:由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可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部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大会必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迄今为止大多数人的观点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几乎成为行业通说。加之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 出台前,物业服务合同被称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因此,把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理解为委托合同,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是,对照我国 《 合同法 》 对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不难看出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还是有着较大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管理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 第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物业服务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 第三,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而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管理行为的后果,通常由自己承担。 第四,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的范围,可以是委托事务的全部,也可以是委托事务的部分。而物业管理企业只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可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 第五,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合同法 》 第 40 条)。本条规定借鉴了英美法上的代理制度,打破了我国民事立法上只承认直接代理的传统,确立了间接代理制度。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并不适用间接代理,物业管理企业与专业性公司签订的专业服务合同并不约束业主一方。 第六,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这种情况是绝对不允许的。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 第 34 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七,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通常为委托人所熟悉、信任的人,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意,签订委托合同。而物业管理特别是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应通过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由此可知,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物业服务合同并非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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