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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代数方法的一般性

就是通常我们说的不失一般性,也就是可以任取某一条件而不影响结论的方法。比如,不失一般性,设a>b……
我是来看评论的

什么叫代数方法的一般性

2,什么是一般性和个别性

一般性是普遍具有的性质个别性是特殊性,也就是单个物体所具有的性质。
一般性原则到个别结论的思维方法叫 演绎。如果反过来,从个别性结论到一般性原则 就叫 归纳。有什么不清楚的欢迎追问^_^

什么是一般性和个别性

3,普遍性和一般性的区别

这应该和文学等领域是一样的概念通俗的讲一般性主题是针对一个单独的例子,在文学领域里是指一个“形象”普遍性主题,是指它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是一个“典形形象”不知道我说明白没我前一段也在看那个书以后多交流
普遍性比较大众化,一般性只是很平常

普遍性和一般性的区别

4,什么叫一般性条款

一般性条款 一般性条款包括下述内容: 1、招标程序。招标程序包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表、投标书、投标者须知、评标、授予合同、合同协议、程序流程图、合同各方、监理工程师等。 2、合同文件中的名词定义及解释; 3、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和他们各自的职责与权力; 4、合同文件的组成、优先顺序和有关图纸的规定; 5、招投标及履约期间的通知形式与发往地址; 6、有关证书的要求; 7、合同使用语言; 8、合同协议书。

5,什么是法的一般性

法的一般性(概括性)(1)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2)它的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3)它意味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二)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的普遍性,也称为“法的概括性”,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的效力对象具有广泛性。第二,法的效力具有重复性,法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当然,法也是有局限性的。
法的一般性:法律的概括性又称为法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从立法者的 角度看,它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 2.它在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 次;3.它意味着同样的情况应受同样的待遇.

6,什么是一般性税务处理什么是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   从税收方面分析,对于合并方来说,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对于被合并方来说,企业被合并注销后,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企业股东获得收入,因此,被合并企业涉及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以上处理,即一般性税务处理。   举例: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此合并中,甲企业接受乙企业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6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乙企业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按清算分配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该文件同时规定,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举例: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股权55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则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2%(5500÷6000×100%),超过85%,双方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甲乙双方的股份置换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假设此比例不超过85%,则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股份支付也要确认所得或损失。
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指区别于一般的税法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处理,不按照税法对资产、负债和经营活动的一半规定。实质上是对企业的一种照顾。并不是说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得条件就可以不交所得税了。对非股权支付的部分仍应确认转让的所得或损失。比如说,税法一般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但如果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重组交易各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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