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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

有证人作证可以啊!在法律上有两个人以上可以证明你上诉有用!
补充,是和你没有共同利益的两个以上证人

合同法

2,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75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6/30/content_6311563.htm

合同法全文

3,法律 合同法

一般不能,
除了合同法里面的公允原则【也就是说那些原则性规定】别的基本上不能实用。
完全适用。
适用
就你所述,1、没有;2、不适用。

法律 合同法

4,合同法

你认为他会有空和你打这样的官司吗?如果他真的有空,那么这只能算个小公司了。还有是否真的违反合同法,还要看他公司有没有盖章,到时出示两份合同对一下就行了。不过你还是需要咨询一下劳动局。
机八合同,吓唬人的。在校大学生打工,是不能签订合同的,除非他写清楚是兼职,不然都是无效的。再说他签订的程序也不合理,要签也是二份,他这样做就是为了吓唬你,学生朋友们一般都比较单纯。他的目的无非也就是让你赔他二钱。我的建议:别答理他,让他随便,然后他自己也就没屁放了,最后的结果必定是不了了之!听哥的,没错,这号人多了,满大街都是,都是想占点小便宜!~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你这份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至于双位工资应该从5月19日起至8月2日,因为劳动法规定进公司一个月内必须签定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有一个月的双方前期准备。你要辞职的话“只需要写公司没有按规定为你缴纳社保”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了。祝你好运。

5,谁有崔建远的合同法txt全文大神们帮帮忙

崔建远的《合同法》全文目录: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 第二节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合同法的作用 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 第五节 合同法的体系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合同分类的概述 第二节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第三节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第四节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五节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第六节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七节 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第八节 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九节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第十节 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第十一节 本约与预约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概述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四节 竞争缔约 第五节 强制缔约 第六节 附合缔约 第七节 要约和承诺程序的变异 第八节 合意与不合意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合同效力的根源 第三节 合同效力制度在我国的演变 第四节 合同的有效要件 第五节 合同的无效 第六节 合同的撤销 第七节 合同效力的补正 第八节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 第九节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 附录 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 ——民事判决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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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求合同法全文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 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 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 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 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 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百二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太多 去百度搜中国法典大全 不过要注意日期 有些是旧法 现在没有使用了

7,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 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 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 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 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 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 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 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 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 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 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 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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