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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同法的一个题目不知该怎么回答

关键在于这个要约的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这样才好确定是谁违约。如果甲公司没有明确,应当认定是受约方收到起开始计算15天,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他们双方的主张都是不对的。

关于合同法的一个题目不知该怎么回答

2,关于合同法的几个问题

5.答案:(1)赵某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理由:显失公平。(2)清朝花瓶已经通过拍卖出让,根据善意取得规则,物权已经属于买受人所有。不可返回。李某应该补偿赵某的差价。
都是司法考试题,你上百度把题目中的关键字搜一下就出来了。

关于合同法的几个问题

3,合同法考试题 请详细回答下列问题

1甲父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2对甲的父亲要承担赔偿责任3 3房屋装修、搬家等费用 房屋因涨价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1、无权代理买卖,所有权人可以撤销! 2、是的。 3、主张按责任赔偿的权利!

合同法考试题 请详细回答下列问题

4,合同法简答题悬赏20分

1、甲乙的合同合同有效力,这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中国取得多数金牌,合同有效。2、甲丙的合同没有效力。这也是附条件的的合同。理由如下,《合同法》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约定的条件首先应当是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的,而太阳从西边出来是不可能的,所附条件不成立,合同无效。

5,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简答题

答:合同的主要条款有:(1)标的;(2)数量和质量;(3)价款或者酬金;(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5)违约责任;(6)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7)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8)当事人双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双方约定结果,但是不能缺少这些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保险金额 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负责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 三、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三)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6,合同法简答题

1、根据《合同法》第 94 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 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 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 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 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 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 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 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 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 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 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列物品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1、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 2、集体福利设施; 3、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4、不能强制执行、处分的财产; 5、依法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6、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

7,请知道合同法的高手帮我解决以下3个简单的考试题急在线等

1、甲13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购买一部价值1600元的手机,明显超出了其年龄智力的适应范围,应当属于无效的行为。所以,商场应当退货,返还手机价款。  2、“偷一罚十”本身属于超市一方确定的霸王条款,依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与损失相当,如果过高或者过低,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或者增加。所以,即使是双方约定的条款,“偷一罚十”的违约责任明显超出损失过多,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减少。再说,孩子可能是未成年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偷一罚十”的条款无签约能力,对其来说应属无效。故,甲不需要按照十倍的价款支付。  3、乙的做法不正确。甲乙的租赁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乙承租后能不能转租或合租,但是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也就是将用益物权转让。如果不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私自转租,是对出租人物权的侵权行为,故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乙与丙合租,实际上是将部分租赁物转租,也就是将部分用益物权转让,也是对出租人物权的侵权,出租人仍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如果甲收回了房屋,丙可以请求乙返还租金,并赔偿损失。转租合同未经权利人同意,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后权利人甲收回房屋,说明不予追认,所以合同无效。无效的原因是乙未经权利人甲同意,过错在乙,所以,丙可以请求乙返还租金,并赔偿损失。
1、该商场应该接受甲退回的手机,返还价款,根据未成人保护法,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应该在其监护人陪同下,商场才能出售商品。2、甲虽有失监护职责,但应该按商品原格补齐,不存在按照十倍的价款支付。3、甲乙如若在合同中有“不准与人合租”条款,乙的做法不正确,反之则可。
回答一:因为该初中生未满18周岁,他所买的东西有退回的权利。回答二:不需要,因为他孩子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拿了一些东西再加上他孩子不满18周岁,所以他可以不需要按照十倍的价款支付。回答三:不正确的,因为当时已经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他这样是违约的,如果甲收回了房子,丙可以向乙索要赔偿。
1.甲乙的合同未成立。因为双方均未签字盖章。依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2.甲公司的中止履行合同行为合法,这是甲在行使不安抗辩权。3.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法,因为甲公司没有按期限履行合同。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连带责任。责任由甲公司和丙公司连带,因为甲公司负责运输。简略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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