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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原告,被告,还包括有第三人,以及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公诉人,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原告,被告(行政行为的机关法人),以及第三人。

2,什么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什么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3,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提起诉讼的权利与反驳诉讼或提起反诉的权利;(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4)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5)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6)选择调解的权利;(7)自行和解的权利;(8)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9)提起上诉的权利;(10)申请再审的权利;(11)申请执行的权利;(12)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主要是:(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4,什么是当事人啊

有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护(答辩)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主要就是指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又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两种。 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分为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狭义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 民事诉讼 中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保护民事权利或者 法律关系 、受人民*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 当事人有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之分,狭义当事人仅包括原告和 被告 。从诉讼中直接对抗的当事人结构来讲,当事人也只包括原告和被告。

5,诉讼当事人包括诉讼代理人么

1.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诉讼代理人不是诉讼当事人。2.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肯定是可以一起参加诉讼。 至于到底参加不参加,那是你自己个人的事情。如果是一般授权的话,那么当事人自己要去。如果是特别授权的话,那么当事人可以不用去。但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必须要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裁判拘束的人。诉讼当事人主要是程序法上的概念。在不同的程序中,诉讼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者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包括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诉讼当事人不包括诉讼代理人。 这也可以从《民事诉讼法》上看出来,该法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诉讼当事人不包括诉讼代理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诉讼当事人包括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或原审上诉人、被上诉人,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
不包括.

6,什么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当事人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1)民事诉讼是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持下进行;(2)民事诉讼的进行应当依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3)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不是以自己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必须是发生民事争议的一方,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起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3、受人民*裁判拘束。当事人进行诉讼,是要人民*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因此,虽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但不受人民*裁判拘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分为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狭义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人。 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称被执行人)。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表明其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完全相同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广义的当事人与狭义的当事人之分。广义的当事人是指单一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群体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以及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上的当事人则指原告和被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这一规定,有资格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民事组织是指不具务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依法成立的组织,按《意见》第四十条规定,主要包括: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劳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当事人的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   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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