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诉讼中可以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减少,一般认为只要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扣除实际损失后,其余款不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20%;就应当不属于“过分高于”的情况
可以由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一方向法院提出,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2,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合同违约金是为了合同当事人能够更好的履行合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合同法》也对此作了规定,如下: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3,劳动合同法中违约金的规定

不会~劳动者只有两种情况会支付违约金~一种是培训费~但支付的不得超过培训费的总额~二是行业竞限~大部分情况是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单位发放了保密费的~你如果泄露了行业秘密~或则你到本行业其他公司(看情况而定)要支付~其他情况的违约金就是合同上有也是属于无效合同部分~
广东胡律师:你只要提前1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就行,一般不会引起不良后果,除非你的合同上面有关于“竞业条例”,还有你单位安排了你参加培训,你提前离职的话按《劳动法》要支付违约金。没有“竞业条例”和“培训”问题不大。

劳动合同法中违约金的规定

4,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条款的性质是什么

因为不符合债法中对合同损害的填平原则,按民事救济的填平原则,原告的损害,在法律给予救济之后,能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正常状态,即所获救济与其所损失利益,刚好持平,不多也不少。设定违约金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的顺利进行,如果,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有可能导致被违约方放弃继续交易,过多适用违约金。追索违约金比交易对被违约方更有利,除了能够赔偿损失还能够获得一笔额外的违约金。显然,惩罚性质的违约金与合同法保护交易的立法目的有冲突。
这样是比较麻烦的,虽然新的<<劳动合同法>>中不支持此类违约金,但同时这份协议是08年前签订的,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这份协议是有效的. 但按你所说,这份协议明显有欠公平,这种情况看能不能协调解决,不能话只能通过仲裁机关处理了. <<劳动合同法>>的违约金有两种,均属于补偿性质: 一是服务期违约金.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使劳动者学到了本事。同时,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损失了。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双方利益。 二是竞业违约金,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竞业禁止,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5,新合同法对违约金怎么规定的

不知道你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如果公司关于辞职要支付12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的条款,是强迫你接受的,没有协商一致,你就不必支付这种违约金。只要你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公司你要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了。  此外,因为你公司一直不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给你每月二倍的工资。因为新《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可以在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补签劳动合同,所以你至少可以要求公司从2008年2月起发给你每月二倍的工资。  ====================================================================  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合同法: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2008年2月1日至8月,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你双倍的工资。9月份签订的劳动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签订,其约定劳动者辞职要支付12月工资的违约金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是无效的。因此即使你辞职也不用支付。但是提醒你辞职的程序要合法,否则会有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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