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83条怎么理解,合同法第83条中债务人的债权优先于转让的债权是否是依据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5-14 16: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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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83条中债务人的债权优先于转让的债权是否是依据
不是,是抵销。这里不存在不安抗辩,而是双方互负到期债务,按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2,合同法第八十三条怎么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解释:无论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多久,都应按照法定的试用期来计算试用期,当试用期满之后的工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之后的工资支付。
3,关于合同法第83条求解释
抵消的例外规定,乙可以主张抵消,但需要甲丙之间债权让与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乙时,乙有对甲的抵消权,也就是乙对甲的债权在让与通知到达前已经到期,如果是通知到达后才到期的,不得向丙主张抵消。丙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他让与的债权有权利瑕疵,甲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是对违法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的相关处理情况,明确说明了对于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是可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一、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二、其它内容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对于劳动合同的出台,从法律上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进行了认定,在一定程序上保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在司法实战中,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情况来对合法的用工关系进行保护,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5,劳动合同法83条解读
1、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2、小李是否可以得到3*5000=15000的赔偿金。 3、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解约,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事实上,公司无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还应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即半个月工资的双倍。
6,合同法第83条 求解释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本条规定了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抵销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既然受让人接受了让与人的债权,那么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受让人对于让与人基于同一债权而应该承担的义务也应当承受,包括债务人的清偿抵销权。由于合同权利的转让知识发生债权人的变更,而不设计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改变,因此并不影响债务人的合同权利。债务人在原债权人转让其权利后,可以向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主张抵销。通过抵销,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同时确保债务人的债权。这句话其实拆开来就好理解了1,比方说,ABC三个人,A欠B钱,B欠C钱,C又欠A的钱,这时候,B提出来,说我对A有一笔债权,现在我没有办法还钱,就用A的这笔债务来冲抵我欠C的钱,C也同意,B把自己对A的债权转让给C某。这时候,就变成A欠C的钱了。但同时,C本身又欠A的钱,这时候A就可以提出,你原本欠我的钱,现在你取得B的债权,那我要把你欠我的部分从这部分债权里抵消掉。2,这个抵消是有条件的,即A对C的债权到期要先于原本B对A的债权。再举个例子:A对C的债权是2011年5月到期,而B转让给C的债权是2011年7月,则A就可以因对C的债权到期,主张抵消。但若A对C的债权是2011年10月才到期,则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A就不能强制要求C进行抵消,A必须先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义务,等对C债权到期时才可以反过来主张。3,未到期的债务,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提出的提前清偿的要求。所以这里规定了抵消的条件是债务人所持有的让与人债权必须先于或同期到期,也就是必须是到期债务才可以主张冲抵,未到期的债务让与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或冲抵。老兄,条文中说的是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而不是债务人对受让人享有债权。也就是说,AB间互负债权,C如果要受让A的债权,就必须也受让A的债务。C作为新债权人和B之间互负债权,B的债权如果先于或同时与C的债权(转让的债权)到期,就可以向C主张行使抵销权。抵消的例外规定,乙可以主张抵消,但需要甲丙之间债权让与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乙时,乙有对甲的抵消权,也就是乙对甲的债权在让与通知到达前已经到期,如果是通知到达后才到期的,不得向丙主张抵消。丙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他让与的债权有权利瑕疵,甲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合同法第八十三条怎么理解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就是说双方互负给付义务。抵消权是民法上的一种形成权(与双方约定抵消不同),需要双方债务同质且到期,所以期限利益上不成问题。以下是copy来的案例: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我国合同法设立抵销制度主要是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互为实际履行债务的麻烦,节省履行费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抵销分为约定抵销和法定抵销。约定抵销又称合意抵销,即双方当事人约定,使自己所负的债务与对方之债务抵销。法定抵销则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其构成要件主要有:(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所负债务种类相同。(3)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但债务后到期的一方放弃其期限利益的,应允许其主张抵销。(4)须双方抵销的债权、债务均是合法的,依法律规定或依债之性质不得抵销的,不得主张抵销。法定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主张抵销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法定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在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甲租赁乙的房屋,到2000年底欠乙租金1。5万元未付,但乙一直未向甲主张该笔租金;2003年6月,乙向甲购买价值3。5万元的货物,约定同年12月底前付清货款。到了年底,乙仅支付甲货款2万元,称尚欠的1。5万元货款抵销甲欠乙的租金1。5万元。甲不同意,认为乙对甲所享有的1。5万元租金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能适用法定抵销,便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尚欠的1。5万元货款。此案主要涉及到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适用法定抵销的问题,此种情形该如何处理,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行使法定抵销权,理由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若规定债权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的话,势必会损害未过时效一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理由是:根据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自然债权,其本质在于“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履行”,并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债权人的实体债权仍然存在,只要双方互享到期债权,且种类、品质相同的,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只需通知对方即可。 笔者赞同上述第一种观点。从法理上讲,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在此期间,权利人可以依照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便丧失了胜诉权,其权利便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除非债务人自愿履行或同意履行义务。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便转化为一种自然权利,也即作为权利根本属性的“法律上之力”已经不复存在。因此,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除非债务人自愿履行或同意履行,否则债权人不能强制债务人履行。可见,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已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不能视为受法律保护之“合法” 债权。因此也就不能适用法定抵销制度,不能单方将之与对方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相互抵销,除非对方同意。不过这样便成为附条件的“抵销”了,显然不属于法定抵销,而应是合意抵销。在上述列举的案例中,除非甲自愿同意以其受法律保护的1。5万元货款与乙已超过诉讼时效的1。5万元租金相互抵销,否则乙不得单方行使法定抵销权,即对这两笔债权不能适用法定抵销,最多只能由双方合意抵销。要注意的是“让与人”与“受让人”,这是两个主体。这个规定不只是抵消的问题。并且是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抵消当然是互负同种类债务。期待利益当然是只有主张抵消的人才有(否则你无权主张抵消),你主张抵消就是自己放弃了期待利益。
8,合同法第82838590条是什么意思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条是关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时的抗辩权的规定。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受让人。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为了保障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德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都规定了债权人的变化不影响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以保证债务人不会因为权利的转让致使应当行使的权利无法行使。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时,应当将权利转让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转让合同权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发生效力,受让人就已转让的权利相应的取得原债权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履行权利,承担义务。同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就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行使。这里的抗辩权,是指针对请求权的抗辩权,抗辩权的功能就在于通过行使抗辩而是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抗辩权有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性的抗辩权。一时性抗辩权,是暂时的阻止请求权的抗辩权,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永久的阻止请求权的抗辩权,例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债权业已消灭的抗辩、债券从未发生的抗辩、债券无效的抗辩等。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本条规定了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抵销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既然受让人接受了让与人的债权,那么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受让人对于让与人基于同一债权而应该承担的义务也应当承受,包括债务人的清偿抵销权。由于合同权利的转让知识发生债权人的变更,而不设计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改变,因此并不影响债务人的合同权利。债务人在原债权人转让其权利后,可以向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主张抵销。通过抵销,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同时确保债务人的债权。所谓抵销,就是二人互负到期债务,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是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本法第99条对抵销进行了规定。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除了具备本法第105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两个要件:(1)债权转让发生效力,即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2)债务人对原债权人即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也就是说该债权已届清偿期。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本条是关于债务人转让义务时,新债务人抗辩权的规定,此为债务承担的效力之一。 债务承担已债务移转时的状态移转与承担人,故承担人可以承担债务时已经存在的事由对抗合同债权人,例如债务具有无效原因,承担人可向合同债权人主张无效。但专属于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和撤销权,只能由原债务人行使,承担人不得享有。另外,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因而承担人不得以承担债务时的原因事由对抗合同债权人。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条是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或者分立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可以基于法律行为,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本条即为此种情形。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也有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企业合并,是指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合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另一种是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将原先存在的其他法人吸收而成为自己的一部分,被吸收的法人解散,该法人资格消灭。合并后的法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享有法人资格地位,被吸收的法人应当宣告停业,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新设合并,即两个或这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设立一个新的法人,合并各方解散,法人资格消灭,合并的各方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新设的法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法人分立包括法人分立和分解。法人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法人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新法人,原法人不因分出而终止。法人分解又称新设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几个法人,原法人解体。不论企业合并由何种原因引起,均会发生债权债务移转的法律效果。企业合并后,吸收合并中的被吸收企业或新设合并中的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其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概括承受。企业的合并属于企业变更,只需经过企业变更登记并通过企业的通知或者公告即为有效。此为公法上的事务,与他人的意思无关,不需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或者公告。以公告通知时,应当保证在通常情况下能够为相对人所知悉。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债权债务的移转即发生效力。合并后的企业即成为原企业债权债务关心的新的当事人,享有一切债权,承担一切债务。企业法人分立所引起的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和企业合并大致一样。为了保护合同中债权人的利益和分立后各法人的利益,本条确定了各法人的承受原则,即由分立的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没有违反本法规定。(2)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足十二个月之内的任何一个时日,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包括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与劳动者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裁决与劳动者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等),则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至不足十二个月之内的任何一个时日的期间内,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十二个月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不仅应当在十二个月内(自用工之日起至第十二个月),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且要与劳动者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9,谁能解释一下劳动合同法的八十三条
我帮你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时候,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最长时限、约定次数及其他有关规定,否则该试用期的约定就是违法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的情形包括:(一)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规定了长短不同的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就是违法的。举一个例子,某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这样一个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就是违法的,因为它违反了“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规定。这里要指出的是,法律只对试用期的最长时限有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只要等于或者短于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都是合法有效的。(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了超过一次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假定某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约定过了一次试用期,如果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调换了新的工作岗位,在此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因此而又与他约定了一次试用期,则这一次的约定就是违法的,因为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规定。(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约定了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某一企业只与劳动者签订了二个月的劳动合同,却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十天,则这一试用期的约定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违法的。(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某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为期六个月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试用期也为六个月,则这一试用期的约定就是违法的。法律此时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六个月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仅约定了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则这一试用期的约定也是无效的。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利用劳动者在适用期的工资相对较低,同时解雇处于适用期的劳动者也相对容易的特点,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所约定的试用期,如果还没有实际履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改正,使之符合本法的规定;如果无效的试用期约定已经实际履行,则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其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货币进行赔偿。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假定劳动者的月工资为每个月1000元,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为三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1000*3=3000元赔偿金。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只要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用人单位要按照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劳动者尚未履行的期间,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在上面的例子中,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为三个月,假定劳动者实际上只履行了一个月的试用期,用人单位应按一个月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赔偿1000元。这个得先看你和你们公司之前谈定的试用期是几个月啊。比如你试用期是3个月,不管你转正没有转正,超过这3个月后,公司就得按照转正后的福利给你1500元。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2500,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3个月,即以2500为标准,按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3个月)支付赔偿金,于是2500-2000=500,500*3=1500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时候,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最长时限、约定次数及其他有关规定,否则该试用期的约定就是违法的。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所约定的试用期,如果还没有实际履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改正,使之符合本法的规定;如果无效的试用期约定已经实际履行,则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其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货币进行赔偿。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假定劳动者的月工资为每个月1000元,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为三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1000*3=3000元赔偿金。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只要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用人单位要按照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劳动者尚未履行的期间,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在上面的例子中,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为三个月,假定劳动者实际上只履行了一个月的试用期,用人单位应按一个月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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