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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一下那些情况失效1具有

现行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这些规定当然也适用格式条款违反的情形。
我是来看评论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一下那些情况失效1具有

2,民法中的借用行为适用哪种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这里要注意一点如果不是损害国家利益的,没有上升到这个高度,那么就是可撤消的合同。受欺诈、胁迫的一方有撤消权,不过记得要在一年内,要不过了这个诉讼实效,就表示你默认了合同的效力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面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中的借用行为适用哪种合同

3,怎么界定民事欺诈和合同纠纷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根据以上规定,因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其他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则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所以民事欺诈也是产生合同纠纷的原因之一。
向法院起诉。

怎么界定民事欺诈和合同纠纷

4,民法通则58条与合同法5254条的区别联系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为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威缔结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这些合同则是可撤销的合同。所以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8条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这也意味着法官有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合同中哪些条款应该撤销,哪些条款应该保留,以及哪些条款应予以变更。如果我们看一下合同法第5条、第6条以及第7条的规定,那么我们将会更加清楚的看到在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之间所存在的巨大差异。合同法第5条规定了公平原则,第6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则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这种条款我们称之为一般条款,因为公平、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这些概念在法律中并没有非常确切的涵义,对于其涵义的确定是法官所要作的。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是没有这种规定的,当然合同法中的这种规定同时产生了一种危险:法官在适用这种一般条款的时候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法官对同一个案件的不同的裁判。
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认定为可撤销合同。

5,求助两道法律问题关于继承法和劳动合同法

您好,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平均分割遗产的,同时您遇到的劳动争议纠纷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作业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第8条婚姻法司法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因此要看钱某是否存在上诉行为,否则应不予支持。 (2)可以要求取消继承,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3)不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应当认定该摩托车买卖合同有效,孙某属于善意第三人,切无恶意取得。 (4)不能。自钱某再婚后,应当认定其第2段婚姻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即使赵某再出现也应当认定其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解除,不可撤销其离婚关系。 (5)可以,收养法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还可以解释为,赵某父母在赵某生死未知的情况下有优先收养权,而钱某事先并未争取其父母同意,切其父知晓后也反对。 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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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什么情况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举几个案例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7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确认无效。结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特点,在实践中对此种合同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这种行为就其外表看来是合法的。  2、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行为。  3、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所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也就是说当事人所要达到的非法目的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造成的非法结果。
只要有非法目的,就是非法的,不可能是合法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个假命题。 就好比“我坐在飞机的驾驶室里打着公共汽车的方向盘”,又好比“你津津有味的吃着包有猪肉的素饺子”,还好比“他看见了一个活蹦乱跳的死鱼”,还好比“这个瞎子用锐利的目光发现的正在行窃的小偷,哑巴大吼一声让小偷吓尿了裤子,聋子听见了也来帮忙,瘸子飞起一脚,踢中小偷的要害,把小偷的门牙踢落两个”…… 所以对你的问题无语,但还是希望你能采纳。
给你个例子:国家现在禁止黄金买卖,A,B俩人为规避法律,A增与B黄金,B增与A金钱,通过增与的合法形式来规避黄金买卖的禁止性规则,达到买卖黄金的非法目的。
《合同法》五十二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实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一种表现形式,之所以单独成条款,只是强调而已。任何民事行为都包括形式和目的,形式就是指行为的外在表现,目的其实就是行为的内心意思表示,这是民事行为不可分的两个方面,理论上不可能出现单独的“合法的形式”一说,因为“形式”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为。所以,一个行为的意思表示非法,其外在形式必然是非法。条文里之所以用“合法形式”其实就是指“看上去合法的形式”的意思。立法者怕老百姓识别能力有限,就突出强调一下而已。同理,楼上所说的黄金买卖的例子,买卖黄金是非法的,赠与的行为当然也是非法的,就显而易见了。

7,如何确认合同无效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有哪些形式

符合法定情形,可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原告刘某是没有任何建筑资质的个人,其与被告中铁某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人)签订了一份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分包被告中标段铁路建设土石方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项目计价采用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了决算但没有达成结算协议,原告认为被告尚欠99万元工程款,故诉至法院。原告刘某是没有任何建筑资质的自然人,被告将铁路工程建设土石方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如何适用财产返还?如何具体确定工程折价补偿呢?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由于处理无效合同时采取折价返还而使违法行为人实现预期的经济目的,因此,折价补偿不能按发包人(被告)和承包人(原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计算,因为这会造成合同形式上无效,实质上却有效的结果。应分两部分折价返还:(1)根据原告的实际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按其实际价格返还;(2)对原告所花费人力折算为工日按国家劳务定额计算。第二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即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其价格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当适用国家价格标准,根据承包人的实际资质适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计算,由司法鉴定部门重新计算价款。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的处理结果,虽然保护工程总承包人的利益,但却极大地损害了分包人的利益,不符合公平原则。这样处理不但不能有效地防止违法分包的发生,反而鼓励总承包人将工程故意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鼓励总承包人转包和肢解分包,不利于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如果按第二种处理方法,从另一个方面刺激没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想尽一切办法先包下工程,工程完工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便能按国家定额计算工程款以获取丰厚利润,这样将使建筑市场更加混乱。比较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解释的方法是:(1)承认原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是充分尊重当事人当初意思自治的一种变通办法。当事人双方所约定的价格,往往充分考虑了市场的变化,其价格有一定的合理性双方才会予以确认。(2)从审判实践来看,建设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每月都进行验工计价并给付工程进度款,有些无效合同履行完毕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价款对工程等进行了收方决算验收,并已履行了部分工程款,只要这种价款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则处理时同样可直接参照这些价格予以裁判,而无须去按市场价甚至委托鉴定部门来重新定价。(3)承认原施工合同的价格约定与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没有矛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因此可以将双方当事人对价格的约定视为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方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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