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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用法律条例双引号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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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条例双引号用法

2,关于引用文件条文的规范说法

第二条第三款。
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达和表现形式,法律规范...成年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一个授权性的行为模式,而法律后果则...

关于引用文件条文的规范说法

3,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法律的同时怎么引用卫生部批

你好,行政法律行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章也只是参照性的效力有限;不能引用卫生部的批示(红头文件),那只是对于下级卫生局的工作指示,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首先依据的法律,然后依据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那么卫生部批复属于部门规章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决定书中只有批复,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那么该决定书追用法律依据错误。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法律的同时怎么引用卫生部批

4,参考文献中法律文献格式怎么写

国家标准GB 7713-87中有关论文格式、参考文献著录格式: 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你看,其中并没有法律文献。一般来说,引用法律条文的,不列入参考文献,但如果需要解释的,可以在脚注中标注,如:《民法通则》第XX条第XX项第XX款规定:「条文内容」等

5,什么叫规范性引用文件

在标准编写中可以被引用的文件(或标准)叫"规范性引用文件"。 这些文件(或标准)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形式的总称。在标准中可以引用的文件 ——ISO/IEC公开发布并可获得的文件、技术规范、报告、指令、指南等; ——国内具有广泛可接受性和权威性,并且可公开获得的文件(标准)。对有标识编号的文件(标准)应提及文件号或发布年号; ——上述文件的作者或出版者同意引用。不宜被引用的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的文件; ——宜在合同中引用的管理、制造和过程类的文件; ——含有专利或限制竞争的文件和设计方案或只属于某个企业所有,其他企业不宜获得的文件。
在我国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应由下述引导语引出,即:“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对于分部分出版的标准的某个部分,上述引导语应改为:“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t xxxx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6,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具有法律的

是法律文书还是司法文书,选C
我谈一些简单的看法,仅供你参考。 我们可以简单的把法律文书分为这么几类,法院的文书、检察院的文书、律师的文书(含非诉案件中的法律意见书) 法院的文书和检察院的文书,估计不是你关心的对象,事实上这些东西基本是约定成俗的。 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内容很多很杂,涉及到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非诉案件。 这些文书,建议熟读文书写作类的资料,至少文书的格式要熟悉,这样你写的文书就有“形”了,但精彩的法律文书不是这么容易就可以模仿得到的。 如果想让你写的文书有“神”,我个人觉得至少应该具备下面几个要点: 1.对整个案件、事件的事实你应该非常清楚,没有错过任何一个细节 2.对这个案件、事件的法律关系分析要到位,只有法律关系定位准确才可能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样,至少保证文书内容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3.注意自己身份的转换,很多时候,律师代当事人出具相关的文书,比如诉状等等,那么这个时候,你是当事人,在这些文书中不要大肆的引用法条宣讲法律,如果是代理词等,你的身份是律师,措辞要严谨、规范。 4.多读一些精彩的辩护词、代理词看看人家的思维逻辑和文字驾驭,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就是这个道理。 我常看京都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词、辩护词都是公开的、免费的。 个人看法,肤浅的很,希望能共勉。
A.公正性 C.规定性
D 明确性
a.公正性

7,法律文书怎样正确引用法律中的条款项目

1.条的概念 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如《食品卫生法》由57个法条组成。法律规范的“条”,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完整规定,如:《食品卫生法》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2.条的书写 一般来讲,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食品卫生法》第七条。 执法活动中,对一个涉法问题作出决定时,可能要适用多个法条。 二、“款”1.款的概念。“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如: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款的表现形式。“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不冠以数字以排列其顺序。如《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两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如:第三十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八)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上条第一段冒号下为:(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该段文字虽然是另起一行,但因为上段结束符号是冒号,本段开始前有(一),因此,该段文字不视为是一个自然段,也不能认为其是一款。 3.关于款的数目的书写。款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不写作《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 4.款的适用 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如《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如:《食品卫生法》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在引用时,就应该写作“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而不是“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七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只有(一)(二)等八项,就不要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而直接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三、“项”1.项的概念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该条的二个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下列临时控制措施”的列举式说明。 2.项的表现形式 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食品卫生法》三十三条,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3.项的数目的书写 项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加括号,不用阿拉伯数字。如《食品卫生法》三十三条第(三)项,不写作《食品卫生法》三十三条第3项。 4.项的适用 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适用到项,是对具体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一种界定。如果不适用到项,就无法确定是多项违法行为之中的哪一种,有适用法律不准确之嫌。 四、“目”1.目的概念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项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如《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二十元至二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2.目的表现形式 目的前面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例如《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 3.目的适用 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中规定: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只有 (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三、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可仍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如《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二十元至二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在《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条文中对条款用法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因此《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法律引用可以为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也可以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两者均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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