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证明恶意串通,为了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几人恶意串通说订立的协议无效如何揭穿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05 21:35:44
本文目录一览
1,为了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几人恶意串通说订立的协议无效如何揭穿
只要证明第三人有因此协议而利益受损,就可以要宣告无效。无需证明其恶意串通。
2,如何证明恶意串通
证明双方恶意串通的方法:受害人可以收集相关的证人证言、恶意串通双方的信息来往等证据来证明双方恶意串通。但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之下签订的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怎么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
你好!这个相对来说要麻烦一些,最好有录音配合其他的证据使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4,哪些证据证明恶意串通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的恶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又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拍卖活动中竞买人之间的哪些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通常串通包括:竞买人与竞买人之间串通,竞买人与拍卖人时间串通,串通有很多种,最普遍的一种是竞买人之间互相约定,到了一定价位就不再加价,哪怕是拍品流拍,如果成交,买到的人会给没卖到的人一些好处费,导致不能实现拍品价值最大化。这是一种经济犯罪,搞大了要负刑事责任的。
6,恶意串通行为
(1)拍卖人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泛指在拍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为委托人拍卖没有所有权的拍品;串通隐藏拍卖标的物瑕疵;就拍品价格串通欺骗竞买人;串通允许委托人参与竞买等。(2)拍卖人与竞买人恶意串通。该行为是指拍卖人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委托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将应保密的拍品底价透露给竞买人;报价、应价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允许不符合条件的人成为竞买人等。(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该行为是指竞买人之间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所从事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部分竞买人串通,损害其他竞买人的利益。
7,怎么能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恶意串通诉讼
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给所有人。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走正常的程序进行房屋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1、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还会判决买房人将房屋返还给卖房人,卖房人将收到的房款返还给买房人。2、《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8,房屋买卖中恶意串通怎么认定
出卖人一房二卖,如果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前买受人利益的情形,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但恶意串通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依据当事人表现在外的行为等客观情况,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对其主观心理进行推定。一般情况下,认定恶意串通可从以下方面考虑:一、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若买受人购买现房却不实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主观上对侵害先买受人的利益具有重大过失。二、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若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明显低于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则可能存在恶意。三、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四、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需要满足如下构成要件:第一,双方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对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第二,恶意串通的双方事先存在通谋、合谋的行为,这首先是指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串通的双方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其次,当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如果双方的行为符合上述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则构成法律规定的“恶意串通”,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其民事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吕振勇律师、靳双权律师
9,怎样才能证明借款人与银行恶意串通 2012年4月朋友找我担保在某信
我现在正在申诉,想通过打官司解除我的担保责任,因为这里不但存在恶意串通,借新贷还旧贷,还改变了贷款用途,但关键在于我没有证据,我想申诉不成功再报警。顺便再问一不,如果我这个朋友能给我作证的话,这官司能打赢吗?楼主提供的信息不是很充足,不知道楼主是否签署了相关的协议,担保的性质是保证还是抵押担保?根据以上信息,提供相关法律规定,仅供参考: 1.《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2.《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综上,可知: 1.如果能够证明债务人与信贷员串通欺诈的,保证人可以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2.如果合同约定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的话,银行应当先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否则,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就是说,约定的是一般保证的话,银行必须先向债权人讨债,否则,保证人可以以此理由为抗辩。 但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不知道是否约定了担保的期限,如果没有,则银行应在还款期满后六个月之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4.担保人一共有六人,是全部都是保证,还是有一部分设定了财产抵押呢?另外是否有约定每个人担保的份额,如有,则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份额的,则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即便是承担了担保责任,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文章TAG:
哪些证据证明恶意串通哪些 证据 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