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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同起诉失效时期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2年,超过2年,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断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但是你必须有中断诉讼时效的依据.你是2011年的合同纠纷,诉讼有效期只能到2013年,如果你在1012年12月以后或2013年有一份调解书(双方签了字的),诉讼时效可以从制作调解书的日期算起.现在你要诉讼,还在有效期之内.既然你请了律师,律师是知道诉讼时效的.

关于合同起诉失效时期

2,合同纠纷有诉讼时效吗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迟延或者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诉讼时效为一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申请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合同纠纷有诉讼时效吗

3,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1、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设立房屋买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只存在约定的有效履行期限,而不存在所谓的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间,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民法总则施行前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两年诉讼时效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算。超过该期间才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胜诉权。 3、如当事人因房产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具体的情况,大部分纠纷都适用诉讼时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4,建设施工合同的诉讼时效时间

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确定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是在15年的呀
2年
也是两年。
建设施工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的普通诉讼时间期间,即为二年。

5,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3.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6,诉讼有效期

经济纠纷一般是按照民事法律的原则来处理的,通常情况下,经济纠纷的诉讼时效也是2年,一种比较特殊情况是关于涉外经济技术合同引起的纠纷诉讼时效是4年;  行政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关行政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散见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各部门行政法中,其中时间长短千差万别,理论及司法实务因此从未做任何划分,参照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诉讼时效划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的做法,并依是否提起行政复议,试对行政诉讼时效的种类作一划分。  1、普通诉讼时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得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趣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l)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失的。”  《民法通则》13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通则》147条规定:“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135条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在立案之日起的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经上级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146条规定:“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7,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我国《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条规定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4年以外,没有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总则》第136条第1项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开始计算,一般为两年。因为你们的货款是分期支付的,所以应当按照09年6月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两年,也就是11年6月。如果你们公司在这期间一直没有向对方公司催收过质保金,除非对方自愿履行,否则这部分债权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即使诉讼,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这两件期间你们曾有过催收的事实出现(比如催款单、电话催收记录),诉讼时效可以从这个时间开始重新计算2年。开发票只能证明你们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证明买卖事实的存在,对主张债权没有影响。如果对您有帮助,希望能够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期限。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民法总则》实施后,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情形,要注意保存证据。案例展示: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三年规定的案件。2013年11月,a公司向b公司采购墙纸,双方为此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货到付款。2013年12 月至?2014 年?2 月期间,b公司分批向a公司供应了15万余元的货物。a公司仅于2013年12月支付15000元,余款未付,b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剩余货款13万余元。a公司辩称b公司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2016年5月,a公司项目经理邱某书面确认a公司就案涉项目收到b公司15万余元的货物,已付15000元,尚欠13万余元。b公司称,供货结束后,其每年都向邱某催讨货款,邱某均口头应允,但a公司迟迟未付货款,故要求邱某出具了书面对账材料。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诉讼时效,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诉讼时效应自最后一次供货之次日即2014年2月25日起算,邱某于2016年5月出具对账单确认欠款,与b公司陈述的催款事实相印证,邱某系a公司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其代表a公司确认欠款系属职务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重新计算。b公司于2017年7月提起本案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支持了b公司主张的13万余元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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