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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企业如何进行工商注册

你和朋友合伙开办的加工厂,不能办理个体工商执照。因为业主有两个人,所以只能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两种营业执照。

个体企业如何进行工商注册

2,什么是国有企业什么是个体企业什么是个人公司什么是上市公

简单的说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企业;个体企业是由业主个人出资兴办,由业主自己直接经营的企业。业主个人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同时对企业的债务负有完全责任;个人公司 是指一个人注册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市最大的好处在于融资与风险的分担。(其实我也不太懂,哈哈)

什么是国有企业什么是个体企业什么是个人公司什么是上市公

3,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金多少有什么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就是私营独资企业, 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自然人独资公司是以这个自然人的投资的注册资金大小作为他的债务偿还评定标准的。例如他注册10万的自然人独资公司那么他以后涉及100万的债务起诉他也只赔10万。但是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那种不需要注册资金的, 就是以个人名下的财产作为债务偿还标准。你欠多少你有多少你就得赔多少。个人独资企业只要具备了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要求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年应纳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超过100万元;2、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年应纳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超过180万元。3、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全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的货物销售额不到50),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年应纳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超过100万元。
你这里说的个人独资企业就是私营独资企业 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比如商贸中心 美容院、 加工厂、俱乐部、销售中心这些非有限公司结尾的都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 这样的就不需要注册资金有注册地址就可以注册你说的装修公司 如果他们的名称真是公司的话 那叫做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就是一个人投资的公司 跟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就是 自然人独资公司是以这个自然人的投资的注册资金大小作为他的债务偿还评定标准的 他注册10万的自然人独资公司那么他以后涉及100万的债务起诉他也只赔10万~~ 但是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那种不需要注册资金的 就是以个人名下的财产作为债务偿还标准 你欠多少你有多少你就得陪多少~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金多少有什么区别

4,个体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 有个很有趣的规定,雇员7人以下为个体户,8人以上为个人独资企业,并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是个人投资可供选择的三种不同法律形式,以下从几个方面对这几种法律形式进行比较。 首先,法律地位不同。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隹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王商户是一种我国特有的公民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形式,也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个体工商户可比照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但个体工商户不是一个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其次,出资人不同。 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第三,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个体工商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承担的责任性质而言,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当然,无论是以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承担责任,都应当保留其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五,税收管理不同。 首先从税收管理上看,税局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相对宽松,对建账要求较低,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额或定率征收;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则严格得多,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率或查账征收。 其次是涉及的所得税不同。《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二者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尤其在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尤为突出。像刘先生一样欲投资做实业的个体还大有人在,一定要全盘把握,并作详细比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为合适的法律形式,如需要,也不妨向律师做一下专业咨询。

5,请问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什么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申报出资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登记须申报出资。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2、投资人(经营者)变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投资人转让出资的,办理投资人的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个人独资企业的存续。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3、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范调整。个体工商户由《个体工商户条例》规范调整。4、组织(组成)形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存在下列相同点: 第一、两者的投资主体基本相同。两者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公民),而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当然作为投资主体的自然人(公民)要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对投入的资产都实行申报制,不需要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由于两者都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也不强调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实际缴付。 第三、两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相同,都必须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以出资方式分,个体工商户可分为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形式;而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责任承担上,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第四、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均须有必要的资金、场所、从业人员及生产经营条件。这也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商标使用主体及广告宣传策略等方面也具有很多的相同点。 既然个人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出资方式、责任承担形式等方面是一样的。但并不是说,作为登记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不加辨别,而随意登记。事实上,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换句话说,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要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要件。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而个体工商户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集于投资者一身的,已不能适应于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要求,所以它只能适用于小规模的经营主体。

6,个人经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区别

这是一组很深的问题,简单回答不了.说少了不明白.真是难答.  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设立条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出资人申报出资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做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4、税收征缴规定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有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财务核算要求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从公司治理制度设计方面要比有限责任公司规范和严格,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论从立法取向还是内部治理要求都明显严于个人独资企业。因此我们可以下一个这样的结论:从最低级的市场竞争主体个体工商户开始,市场竞争主体的发展趋向是一个由小到大、公司治理制度由任意到严格的进化链。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是公司的低级形态。随着资本的积累,企业类型和组织形式都在向规模化方向和更高层次发展。笔者现将这条市场竞争主体进化链展示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合伙企业→ 有限责  二合伙债务纠纷在合伙纠纷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各类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都同合伙债务承担及清偿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全体合伙成员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形成的债务。合伙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其本身并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伙债务,要么是合伙成员代表合伙在合伙经营活动中形成,要么是合伙代表人或代理人代表合伙在合伙经营活动中形成,要么是合伙成员或代表人在代表合伙进行民事活动时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而形成。合伙的债权人,通常是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另一合伙组织,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合伙中的某一人〔①a〕。但是,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形成的合伙债务,在最终表现形态上,都可以表现为营业债务和清算债务。营业债务是指合伙成员在共同经营中根据合伙业务需要而发生的债务;清算债务是指合伙解散时尚未清偿或合伙资不抵债时所发生的债务。我国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合伙债务,而未对合伙债务进行分类。对合伙债务作形态上的分割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一般而言,营业债务,多发生在合伙经营过程中,用合伙财产就可以清偿,而且营业债务的清偿,也不会导致合伙的解散;清算债务发生在合伙解散或合伙资不抵债时,这一债务,不仅需要用合伙财产清偿,还需要用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这种质的分割表明,由于用以清偿营业债务和清算债务的财产来源不同,必然导致合伙债务清偿责任以及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等问题,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无疑会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一、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  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是合伙债务中的一个根本问题,法律对合伙债务清偿责任的价值取向,直接决定合伙人如何承担和清偿合伙债务,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充分实现。从世界各国对合伙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看,各国均从保护债权人债权的角度出发,规定合伙债务,不仅要以合伙财产,而且要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即通常所说的合伙债务清偿的无限责任。无限责任的规定,扩大了清偿合伙债务的财产范围,把合伙人个人财产作为合伙债务清偿的担保,这种加重责任的规定,对债权人债权的充分实现是有利的。但是,我们深入考察外国立法会发现,无限责任的规定,只是解决了合伙人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问题,由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有限性,必然会发生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应承担的合伙债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其它合伙人是否有义务以个人财产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即合伙人以个人财产为其他合伙人所应承担的合伙债务是否承担清偿责任,对这个问题,各国的规定不同,反映在立法上,就有分担主义和连带主义。  分担主义,就是合伙的债权人求偿债权时,对于每一个合伙人仅能按其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请求清偿,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实行分担主义的国家,主要是日本和法国,日本民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按损益分配比例分担清偿责任,同时还规定,合伙的债权人在其债权发生当时,不知合伙人损益分担比例的,对各个合伙人得就同等部分行使其权利。  连带主义,就是合伙的债权人,对于合伙债务,可以对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成员,同时或先后请求清偿全部或一部,合伙人中的一人如果被请求清偿全部合伙债务时,即应清偿全部债务,不得以有其他合伙人为由主张按其各自分担部分清偿。规定连带主义的国家主要是德国、瑞士、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德国民法典第427条规定:“数人因契约对同一可分的给付负有共同责任者,在发生疑问时,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任。”  分担主义最早由英美法所确定,其优点在于:由于合伙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充分实现,须依照法律对全体合伙人提起诉讼,法官可对合伙债务纠纷一案处理,使每个合伙人无一例外地按照合伙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这会使全部责任的承担一步到位,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同时,法官对全体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处理,使每个合伙人均按合伙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对其它合伙人所负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互相没有代位求偿权,这样就不会发生连带责任人之间的代位求偿问题,合伙人间也就不会再提起代位求偿的追偿之诉,因此会减少诉讼程序和不必要的诉累。另外,由于分担主义按合伙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客观上会促使合伙人事先把责任承担份额划分清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预防纠纷的发生。我国立法对合伙债务的承担虽然规定了连带主义,但实践中合伙债务清偿纠纷却是按分担主义处理的原因,就是因为分担主义具有上述优点。但是,如果把分担主义同连带主义作以比较,我们会发现分担主义存在着许多弊端:  首先,合伙是作为一个整体与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债权人所关心的,只是合伙的信誉和财产数额及履约能力,至于合伙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损益分配比例,都是由合伙合同规定的。由于合伙合同所调整的是合伙内部关系,债权人不是合伙合同的当事人,他与合伙发生的是外部合同关系,因此,债权人对与己无关的合伙合同的内容包括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无从知晓而且也没有必要知晓。换言之,知道和了解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损益分配比例,不是债权人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因此,在债权人不知道合伙人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的情况下,分担主义却要求债权人按合伙人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向合伙人分别求偿债权,实际上是要求债权人承担举证义务,即用证据证明合伙人间的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而且债权人只能按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向合伙人求偿债权,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其债权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只有合伙人知道,一旦发生合伙债务,合伙人往往互相串通,隐匿证据,债权人很难收集到这些证据,因此,这种举证义务难以履行。由此可见,分担主义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常会因为无力举证而无法向合伙人求偿,这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是不利的,既使允许债权人在不知道合伙人出资比例和损益分配比例的情况下对各个合伙人可以以均等份额求偿债权,由于合伙人出资比例和损益分配比例不相同,有的出资多,有的出资少,采取等额方法求偿,那么,出资份额低于均等份额的债务人,必然会替出资份额高于均等份额的合伙人多承担合伙债务,实际上这是出资少的合伙人替出资多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只不过这种连带责任是在平均份额限度以内承担而已,这与立法上规定分担主义相矛盾。  相反,连带主义却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第一、由于各国均强调合伙的人合因素,同公司相比,法律对合伙的要求相当宽松,法律并不要求合伙向公司那样必须具备最低的资本限额以作为债务清偿的担保,甚至合伙不必申报注册资金,而且合伙盈利后,法律也不要求合伙必须提留部分盈利作为企业的储备基金,这都导致合伙财产作为一种变量而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合伙承担财产责任的程度大大降低,而且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无形财产虽然可以作价评估,作为合伙财产的出资,但却不能用作债权的担保,不能用来清偿合伙债务。可见,合伙财产对交易的担保是不牢靠的,法律规定合伙人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合伙组织以外的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疑是对债权人债权提供了履行担保,但这种担保是非常有限的,因为每一个合伙人所拥有财产的数量,债权人是无从知道的,而且每个合伙人个人财产的数量是有限的,并且多寡不均,拥有个人财产较少的合伙人对债务的担保责任是十分有限的,一旦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他合伙人不负连带清偿责任,势必导致债权人债权不能全面实现,有鉴于此,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法律有必要在规定合伙无限责任的同时,还要规定连带责任,如果说无限责任是合伙以自己的财产为合伙债务提供了履行担保,那么连带责任则是各个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其他合伙人的债务份额提供了担保,这种双重担保加重责任,大大提高了合伙的信誉,既完全彻底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债权,同时也促使合伙人精诚团结,精心经营,从而促进合伙的发展。  第二、连带主义更符合合伙的法律性质,合伙是基于人合因素而形成的人和财产的集合,作为经济组织,合伙本身不能从事民事活动,只能由合伙人对合伙事业共同经营、共享利益,每个合伙人以合伙名义从事的行为,都是全体合伙人的行为,其以合伙名义与债权人在经济交往中所产生的一切债务,自然应是合伙债务,每一个合伙人为合伙取得的利益,是全体合伙人的利益,由合伙人共享,同样,每一个合伙人因经营不善而为合伙招至的损失,应由全体合伙人共担,基于合伙行为的共同性和经济上的牵连,只有规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才能加强合伙人的责任心,防止其相互推诿责任,以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切实公平地维护合伙债权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其次,采用分担主义,不可避免地对债权人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债权人通常是采用诉讼的方式向合伙人求偿债权,由于并不是全部合伙都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对于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合伙,债权人起诉时,只能把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审理这类案件,也必须传齐全体合伙人,一并作出判决,而且只有在全体合伙人都到庭应诉且都具有与自己承担的债务数额相适应的偿还能力的条件下,债权人的债权才能得以满足,一旦有的被告失踪、躲债藏匿,债权人的这部分债权将得不到实现,这是因为,根据合伙规则,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可以对其它合伙人的民事行为享有异议权,没有参加合伙纠纷共同诉讼的合伙人有权不承认判决的效力,而且*判决的效力,只及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除非缺席判决,*不能对因故不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作出判决。因此,这种判决的效力不能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合伙人。此外,按照分担主义,合伙人间相互不负有以个人财产代替他人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债权失去了合伙人以个人财产互相为他人债务负清偿责任的担保,合伙人中一旦有人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其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这部分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将无法实现。尤为重要的是,实行分担主义,还会为合伙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提供便利条件。实行分担主义,一旦合伙事业亏损,合伙人为逃避债务,可能互相恶意串通,修改合伙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约定由无力偿还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比较大的合伙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而由有能力偿还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比较小的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通过合伙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的修改,合伙人可以将合伙债务转嫁给无力偿还债务的合伙人,从而逃避合伙债务。例如: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按7∶2∶1的比例出资,盈亏均按出资比例分配,后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用合伙财产清偿后尚有10000元债务,如果按分担主义规定,甲、乙、丙应分别用个人财产承担7000元、2000元、1000元的债务。但是,三个合伙人中,丙没有个人财产,无力还债,于是甲、乙、丙合谋,修改合伙协议,约定出资比例为1∶1∶8,出资比例修改后,债权人将向甲、乙、丙分别求偿1000元、1000元、8000元,因丙无偿还能力,按分担主义,甲、乙对丙的债务没有代偿义务,导致债权人的8000元债权无法实现,而甲、乙、丙却达到了逃避债务的目的。  采用连带主义,则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些问题:  依据连带主义,在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甚至全体起诉,被起诉的合伙人须作为被告应诉,而且不得以尚有其他债务人或有出资比例为由作为不履行全部清偿义务的抗辩,债务人中的一人清偿全部债务,就免除了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减少了债权人的诉累,即使债务人中有人无力还债或失踪、躲债藏匿,由于有其他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作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以实现,况且,连带主义规定每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合伙合同中关于责任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合伙人已无修改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份额的必要,而由于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份额在合伙人内部仍然有效,并且同合伙人的个人利益紧密相关,修改责任承担份额,无疑是加重自己的责任,这也使责任承担份额的修改成为不可能。
个人经营企业可以在工商机关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休工商户也是个体经营,但不属于企业性质。二者都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设置会计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必设置会计账簿,而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经营情况进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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