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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的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耕地依法确定给本村村民耕种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者之间、土地承包者与单位之间承包地的侵权。
问题太过简略,确权情况比较复杂,且有地域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的区别

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侵占必须是你的然后被他人占有,你如果根本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他人侵占的问题,我估计你是没有请律师,弄错了法律关系!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农村土地以家庭承包为单位。当事人因土地承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由企业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我们认为来信中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企业法人与其内部的经营部门之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是该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问题,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规章处理,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依据经济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该法仅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4,是农村承包经营权纠纷还是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

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个人或单位)依照土地承包法签订承包合同在约定期限内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资源(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所享有的生产经营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去法院起诉。
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前者多指集体土地承包范围的纠纷,后者多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纠纷。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告陈XX占用你的土地使用权。 一般来说如果土地部门的调处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的话,提起诉讼的作用就可能不大了。 以上只做参考。如果你对调处的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点我不太清楚能不能)首先土地的使用权还是在你的手上,他和村上签订的合同在没有查清土地权属的情况下是不能具有法律效力的,当然你还可以直接去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地你可以到土地部门咨询,你有权处理你的土地。 建议到县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你的口头说是让别人种,但是没有说要实际地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别人。所以土地的使用权还是你的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在界定你是否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唯一情形就是有无书面材料,现陈某找的证人证言在法律上不能采信。我建议你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返还承包地,被申请人是发包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必须是形成书面材料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第三人是陈某。或到法院打官司,被告是发包方,你是在和人一起喝酒时说的,没有书面通知,第三人是陈某。我估计你胜诉的可能性很大。”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这点对你很重要

6,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吗

劳动合同是用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各自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一种协议。劳动合同的订立应该遵守相应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劳动双方就应当自觉遵守。《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处理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承包合同中非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予以确认。如果这些条款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可以作为处理上述劳动争议的依据。希望可以帮到您!
案例介绍:原劳动部《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处理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承包合同中非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予以确认。如果这些条款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可以作为处理上述劳动争议的依据。
85年最高院有下发批复法(研)发[1985]28号指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大部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各级法院对于一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未予受理。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这类纠纷不断涌现,特别是经过本企业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复议决定后,一方当事人仍然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处理的情况经常发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内部承包事业的发展,这类纠纷逐渐增多。最高院认为:大部分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从严掌握,而不宜铺得过宽。现在的情况是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

7,企业承包合同纠纷属于哪个部门调解

合同纠纷应向法院起诉;手机安装法律软件“移动公证”,随时随地解答法律疑问,希望采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浏览次数:190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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