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关系的责任承担法律规定,承包关系造成损失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16 00: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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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关系造成损失如何承担责任
合同关键说明车主司机间承包合同关系由司机自主经营雇佣关系则车主连带责任共同赔偿 交通事故定义:交通事故指车辆道路错或者意外造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鉴发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交通事故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应根据事行发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错严重程度确定事责任情况车主应该承担事故责任责任由驾驶承担至于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交通事故造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机车驾驶力赔偿由机车所负责垫付机车所赔偿损失向驾驶追偿部或者全部费
2,工程承包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和包工头只是口头上的协议,工头属于承建方,承建方的工人出现事故属于其自己责任。和你没有关系。1、承包合同分类:工程承包[1]合同可分为总承包、分项承包、分包、转包、劳务承包和设计-施工合同等方式。2、总承包合同:项目法人与承包商直接签订的关于某一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的协议。签订总承包合同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和谈判协商,最终由项目法人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签订合同。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商和项目法人。项目中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能在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商之间发生。3、分项承包合同:项目法人与各分项工程承包商分别签订的某一分项工程的协议。各个承包商分别对项目法人负责。整个工程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或其中一个主要承包商管理协调。分项承包合同的优点在于给项目法人充分的灵活性,获得最好的专业承包商以及缩短工期、节省由总承包商再分包的费用等。但若缺乏管理能力,就会带来严重困难和复杂问题。4、分包合同:总承包商在与项目法人签订某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之后,总承包商将该工程项目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一单项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完成而与其签订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在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发生;项目法人与分承包商之间不直接发生合同法律关系。但是,分承包商要间接地承担总承包商对项目法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的义务。
3,发包人的主要法律责任有哪些工程合同发包有哪些责任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查、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267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建筑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也规定专业工程的发包人和劳芳分包人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颁规定可以看出,分包人应当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1、乙雇主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是丙的雇主,乙应当承担责任。2、甲定作人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将工程发包给乙,甲是定作人,乙是承揽人(因为建筑工程承包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关系)。甲作为定作人,对乙的选任是有责任的。一般来说建筑工程有严格的资质,一般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具备这种资质,如果乙不具有这种资质,甲就要承担选任责任。同时建筑工程的原发包方也是定作人,也有可能承担选任过失责任。1,首先确认你的工人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这很重要. 常见的一种情形是你是转包人,你没有资质承包这个工程,你只是转包人,那么你的工人跟真正承包人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你和你的工人形成的是内部管理关系.你的工人出了工伤可以找承包人,然后承包人再找你追索转包规定的合同债务(一般转包合同会说由你承担你的工程队的风险). 如果你是承包人,工程很小,你的工程队是自己组建的,那么你们可能形成的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中,你的工人出现工伤由雇主承担费用.建议你给工人保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险,跟工人签订雇佣合同中注明发生意外由保险金支付来免除雇主的责任.(因为你们都没有劳动法的主体资格,不是登记的劳动局管理的工程公司,所以,你们无法投保社会保险即劳保)2,根据司法解释,工人在上下班期间均属于上班期间,等同与工作时间,发生任何意外都适用上班期间的要求.
5,承包经营的法律责任
1. 承包经营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确立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用法律形式承认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保护承包经营人从事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从而巩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和推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承包经营权是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法律责任2. 一承包经营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法确定承包者(即,董事会根据事先拟定的条件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营企业直接和承包者(可以是合营1方,也可以是第3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3. 二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合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4. 农户喜看承包经营权证5. 三承包者是合营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承包经营合同,接受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承包者对合营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赠送等。承包者应定期据实向合营企业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四承包经营期限1般为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承包者应保证,承包经营期满时,合营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6. 五承包经营只能对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承包双方应根据设立合营企业时的可行性报告中的有关指标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包期间的年利润基数。7. 六承包经营期内,承包者须于每年第1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风险保证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形式提供。无论以哪种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50%。8. 七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董事会同意。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9. 八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仍应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法律责任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看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就知道了
6,发包方和承包方责任如何划分
工程发包方的责任:(1)办证责任。(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4)物资保证责任。(5)经费保证责任。(6)技术保证责任。(7)施工监督责任。(8)误工赔偿责任。(9)验收结算责任。(10)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承包方的责任有以下:施工准备责任。物资准备责任。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施工计划。工程质量责任。工程保管责任。工程交付责任。竣工验收责任。工程保修责任。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承揽合同原则上发包方是不承担担责任的。也有例外,如果因为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发包方有违法行为也要承担责任。如果你没有相应的资质,发包方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工程承包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一、“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1、《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以上是调整我国建设领域的两部基本大法对我国工程建设中的“两个总包”的明文规定,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两个总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根据上述二法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建筑法》(修订送审稿)也从立法上对工程总承包作出了明确的鼓励性规定,其第33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鼓励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的发展。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多项或者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根据上述二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接合同内的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并就所承接的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与承(分)包人向发包人连带负责的承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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