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人,代表人诉讼制度与共同诉讼制度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5-07-11 15: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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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人诉讼制度与共同诉讼制度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代表 只是部分人的意见 沟通的就是大家的意见 威慑力就可想而知了,相关部分买谁的账了
2,法定代表人与经营者不一致
当然不行,如果是业主的名义注册的,怎么能证明是你的饭店?不知道的人以为是业主开的饭店呢?如果以后不在他那儿租房经营了,直接变更经营地址就行,但饭店还是你的。法人也应该是你的名字。业主又没投资,白当投资人吗。根据民诉意见第46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建议学习的时候把重要的法条记熟,这对你以后的工作会很有帮助。万万不要像一些夸夸其谈的律师,开口就是各国理论,却连个基本的法条都记不住。另,“合同”是通常说法,不是“合同书”;民事诉讼是“起诉状”而不是“起诉书”(刑事公诉案件才是起诉书),这些细节以后可能会影响到你的职业形象,建议注意一下。
3,民事诉讼主体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如:人民*、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然包括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身份。
两者之间的区别: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行使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外延包含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能够成为诉讼主体的有人民*、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由此可知,一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不起作用,因此他们只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诉讼主体,而不能直接称为诉讼主体。

4,谈谈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是指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同一个诉讼标的,在这个诉讼标的中他们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例如,多人的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诉至*,以所有侵权人为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因此就要求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应诉。必要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防止矛盾判决。 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所谓*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是指对于共同诉讼,*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这是由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同一性决定的。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宜于合并审理但需要分别裁判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普通共同诉讼有数个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之诉是可分之诉。
5,怎么区分当事人和被害人
被害人就是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是当事人之一(刑事诉讼法第82条明文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证人的作用;如果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当事人指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所有人,他又分有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护(答辩)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主要就是指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又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两种。 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不是以自己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必须是发生民事争议的一方,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起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受人民*裁判拘束。当事人进行诉讼,是要人民*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因此,虽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但不受人民*裁判拘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分为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狭义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人。 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称被执行人)。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表明其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完全相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6,劳动争议诉讼主体承包者与发包人案例
主体承包者如没有用式资质,则发包人应为被申请人,则主体承包者列第三人。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但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单位,这类用人单位的业主或投资者需承担无限责任,在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时,是否以老板个人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呢? 第一种做法: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是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如若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则应将字号和实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业主的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所地等。 将业主的自然情况注明主要是基于:在实际生活中,相当一部分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或者将产业转包,或者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或者以更换字号的方式,逃避债务及法律责任,因此,仅以单一的字号名称作为当事人,可能出现难以确定实际的劳动法律责任主体的情况。所以,在确定当事人时应将业主的自然情况注明。 第二种做法: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当事人,注明经营者为某某某。这种做法主要理由是,因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为用人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人却依法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因而不是当事人。其依据是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但另外需注意区分的是:在一般民事诉讼中,依据《民法通则》第26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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