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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论文 婚姻与继承法

因婚姻,而成夫妻,引发亲人,从而产生三代间相互继承!完毕!

小论文 婚姻与继承法

2,法硕研三学生想写和婚姻法相关的论文但好像财产方面论文写得

法硕,侧重实务。婚姻法选题还是可以考虑的,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目的、实施情况、公众反应、舆论误区,以及将来如何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法律调整手段,等等,大有研讨空间。

法硕研三学生想写和婚姻法相关的论文但好像财产方面论文写得

3,婚姻家庭法论文

你最后是怎么写的呢?能不能把你写的发给我呢?
婚姻家庭法 这方面的文章不太好写 ,你可以去找别人帮你写一下。 我知道一家,他们的文章写的不错,完成文章,包通过 加他秋秋为好友就行 : 一 零 三 七 二 五 二 六 五 七

婚姻家庭法论文

4,谁能帮我想个论文的题目要法律方面的

我写的是女性犯罪,论正当防卫。谈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论农民工权益的缺损与法律保障 轻缓刑事政策适用浅析 对弱势群体犯罪的社会学思考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 你可以写一些社会现在的热点啊比较吸引人不过那在我们系就很容易被老师选去论文答辩
你对哪种法比较擅长?我们都刚写完法律论文,可以拿给你做下参考 我个人觉得法律论文最好写的就是金融方面的
个人意见:在法律上,[犯罪]是法律保护的核心. 我认为在[犯罪]这方面可以论很多方面.范围也够广. 在这方面,而且还可以增加个人[犯罪]意识. 更好的是:如果掌握的好,还可以保护身边的人. 那么好的选择,有什么理由让你不选它呢?
家庭暴力.或是非婚生子女 相关的论文
试论离婚自由原则
婚姻法这个最好写啦!网上的资源也很多。我表弟前年毕业,他的论文就写的是婚姻法。

5,关于婚姻家庭法的论文可以写什么

婚姻是你们两个的问题 不看别人的脸 你们也要看看孩子 我想你和他是很久没有好好沟通了 因为你是个军人 你有你部队的制度 而有时候她需要你时候 你会不在她身边 久而久之很多不开心的事情 加在一起 就会变成今天这样吵吵闹闹 至于你说的那个什么亲戚 其实你大可不必理会 虽然她教了很多坏招让你的老婆来对付你 但是很多问题还需要你们两个来解决 我想经济上你以后要学会自己管制 对你的太太我想她变成今天这样 你有一定的责任 希望你们好好沟通一下 若实在是无法勉强 走法律途径
选题是论文写作关键的第一步,直接关系论文的质量。常言说:“题好文一半”。对于临床护理人员来说,选择论文题目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结合学习与工作实际,根据自己所熟悉的专业和研究兴趣,适当选择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2)论文写作选题宜小不宜大,只要在学术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点上,有自己的一得之见,或成功的经验.或失败的教训,或新的观点和认识,言之有物,读之有益,就可以作为选题;(3)论文写作选题时要查看文献资料,既可了解别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达到什么程度,也可以借鉴人家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成果。需要指出,论文写作选题与论文的标题既有关系又不是一回事。标题是在选题基础上拟定的,是选题的高度概括,但选题及写作不应受标题的限制,有时在写作过程中,选题未变,标题却几经修改变动。

6,我想写一篇论民法和婚姻家庭法的关系的论文但没头绪希望给点建

你选的的论文课题很不错,很有内容写。在目前的商品经济社会里,很多人太讲“实际”,理论上走捷径,流行于“不管####,只要能##就是##”,把正确的概念简单化地运用到了理论、经济、文化、商业、教学等等各个方面,很不讲究科学的命题,很不习惯于严密的思维和艰苦的论证,使得很多原本很明确的东西,反而变得起模糊来。 《论民法和婚姻家庭法的关系》 首先可以先从理论来上阐述 ,从辩证的观点上来讲,民法和婚姻家庭法是共性和个性的表现,从逻辑的观点来说,又是一个大概念和小概念的关系,从法律上来讲,应该是上级法与下级法的关系。就好像儿子既来自于老子,但又不同于老子,两者既有附属关系,又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 婚姻家庭法是以民法为根据制定出来的具体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而民法是比较原则的,必须要有各种具体的法律,法令把民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具体化,以便在实际生活中加以贯彻。反之,光有各种具体的法律,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从法制体系的角度看,也是不健全的。两者相互相存,缺一不可。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谅解,祝你成功。
写论文前得看论文,至少看15篇,你就会有思路了……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没有头绪可以随便找个图书馆,找到分类号下面的书,多看几本,写下文献综述,慢慢就会找到感兴趣的方向了。不过,你的选题有点泛,有点。。。论文是要有观点的,你觉得这个问题上能产生什么有价值的观点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关于财产归属或妇女生育决定权的
这个题目是什么意思,难道说婚姻家庭法不是属于民法的一个分支吗?他们还有其他的什么关系??

7,求助写一篇关于婚姻家庭法制度的论文所需查阅的书籍有哪些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   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   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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