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没有签字的合同有效吗

马颖秋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合同成立条件的问题。一、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始于承诺生效,它是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的结果。所以,合同成立必须有以下两个要件:须有两方以上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经协商一致,达成合意。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一人自行订立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合同的客体不确定;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二、并非所有的合同都需要签字之后才生效。

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没有签字的合同有效吗

2,当律师的要求有哪些

如果你要选择做律师,你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1、你要有很强的公关社交能力,如果你没有很强的社会关系,你能靠自己创造出一个属于自己的人脉体系。2、要有创新开拓案源的能力,开拓案源的能力是目前衡量律师水平的重要方面。3、要有较强的社会经历和阅历,很容易让别人接受你和信任你,与当事人交谈并不全是在谈法律,只会谈法律的律师注定是失败的。4、品性决定了律师了发展后劲,责任是赢得当事人认可的依据。以上四条我认为是做好律师的全部条件!5、在以上的条件下,经验是要靠积累的,只要你认真、努力、好学,经验的积累随着时间的推移是很必然的。而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口才、逻辑、应变等等都是做律师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这是根本不需要另外说明的条件。如果具备前四个条件,或者说具备了实现前四个条件的素质,这样的人就很适合做律师!!如果不具备,就不适合做律师,就要慎重考虑是否需要辞职下来,或者就选择先给自己留一手,工作不丢的前提下,先做律师试试。(实习或跟在朋友后面跑跑),不要冒然下来做律师,否则很容易让现实彻底打灭你的律师梦想。所以我一直非常反对大学生直接下来做律师,就我目前来看,除非家里有很强的社会关系基础,这个大学生本身公关社交能力又很强,否则很难做的好,我目前也就是只看过一个这样的大学生,其他的全部都是在苦苦挣扎!!!最后要说的是,现实中的律师并不代表正义,那种受香港电影影响的律师形象如果奉为榜样是非常可笑的。虽然大多数律师包括我都有自己做事的原则,不会违背良心做事,但在现实中很多事情操作并不是那么简单,试想,原被告都请律师,如果正义只属原告的情况下,被告的律师怎么办?或者说如果正义只属被告的情况下,原告的律师怎么办?或者如果双方都有对都有错的时候,原被告的律师又应该如何把握?从法律真实的角度出发玩弄诉讼技巧,抓住对方证据不完善方面予以全盘否认,而不顾客观真实是现实中大多数律师的做法,更有甚者,与当事人作出约定,以帮当事人赖帐的额度约定提成比例。从现实中大多的律师表现来说,中国律师在中国诚信体系建设中扮演着一个破坏者角色。而司法系统通过证据规则所确定的法律真实原则,法院目前片面强调当事人举证、片面强调法律真实原则则是其温床!律师,我虽然热爱他也一直在努力做好他,但我同时也很清醒,他只是一个职业,一个比较好、比较体面、比较受人尊重的职业,仅此而已。大浪淘沙同样适用于律师。但不把自己至于死地,就不知道自己能否后生!!!毕竟人的潜力是无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根据《律师法》第5条的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取得律师资格;二是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有高等学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二是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学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当律师的要求有哪些

3,定金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定金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要有两个以上合同当事人(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定金合同除需具备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定金的成立须由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二、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殊要件:(一)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二)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三)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双方签字盖章定金合同即已成立,但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需支付标的物才能使合同生效,即支付定金才能生效。 纵横法律网 尤飞律师

定金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4,律师的职业要求有哪些

律师的职业要求有哪些 律师的职业要求有哪些,律师这个职业在我们国家也是较为常见的了,有很多人从小的梦想就是成为一名律师,成为优秀的律师需要非常强大的心理素质才行,为大家分享律师的职业要求有哪些。 律师的职业要求有哪些1 口头表达能力 口语是情感沟通、信息传递最快捷的方式,律师的工作要跟众多的人打交道,跟不同的人交流与沟通,这就需要律师有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无论在何种场合,都能够清楚明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如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对案件的分析,说一遍听者就能明白其中的意思,在无形中缩短了人与人的距离,短时间内就会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在法庭上,拥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可以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有理有据的辩驳可以征服对手、感动法官,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听众也会留下难忘的印象。反之如果说话吞吞吐吐,词不达意,听的人是越听越糊涂,没有人明白要表达的意思,谁愿意听这些毫无意义的讲话,又怎么接受你的观点,委托律师还有什么意义。 因此有人说,律师要具备演讲家的口才,一点也不为过。要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就要不断锻炼自己的口才。要表达的问题如果不是太简单,可以把复句拆成单句,长句变成短句,一句话分成两句话来说,句子越短越美丽。 逻辑思辩能力 作为执业律师,不得不经常面对这样的问题:委托人的目的是什么?要达到这些目的需要什么样的案件事实?委托人有哪些证据?应该再去搜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对方会如何反驳?反驳的理由有无证据支持?进而可以分析预测委托人的要求能否达到。 我们知道打官司靠证据,而证据的选择方法都因人、因事而异,非法律专业人员有时无从下手,只有律师通过经验对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同层次的判断,才能准确的适用到具体案件之中,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从一定程度讲,律师的逻辑思维能力甚至超过语言表达能力。常有律师说,在法庭上遇到滔滔不绝、口若悬河的对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完美无缺的证据,无懈可击的逻辑,可见逻辑思辩能力对一个律师是何等重要,这种能力需要在办案实践中积累。 文字表达能力 一个律师的书面表达如何,与知识、阅历、信息接受及文化程度有关。在接受律师继续教育时,一学者讲:“律师要具备文学家的笔墨。”诚然,无论是从事诉讼代理还是辩护业务,抑或是非诉讼顾问,都离不开书写。起诉状、代理词、辩护词、合同等都需文字表达来完成。 有一老律师写了整整8页的辩护词,法官看了吓了一跳,用一两句可以表达清楚的内容,竟用了近一页,有些语句不通顺。其中还有什么“肯定证据”“否定证据”如何认定,法律人都知道,理论上只有“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之分。 何来“肯定否定”之说。语句不通顺,表意不精确,文字不精炼,这种人很难胜任律师工作。律师书写法律文书在语言上的要求应该是精炼、准确、朴实、庄重。 人际交往能力 现代人已经认识到,专业知识是双刃剑,人际关系是秘密武器。个人事业的成功,单靠自己的力量去努力,是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如果借助别人的力量,可以一份耕耘,数倍收获。 美国有句谚语:一个人能否成功,不在于你知道什么(what you know),而在于你认识谁(whom you know)著名的人际关系学家卡耐基认为“成功=15%的专业知识+85%的人际关系”。相对于律师来讲,人际关系尤其显得重要,律师要增加业务收入,需要有取得业务的机会,业务机会得取得,需要广泛的人脉。 所以律师要走出自我封闭的小圈子,多参加社会交往活动。在与人相处时,要学会接纳不同性格的人,多站在对方立场上考虑问题,以真诚求真诚。前几天看到一本杂志,有一句话很有道理,就是51%和49%的选择,与人合作或处事永远要49%,把51%给别人,与人交往在经济问题上,如果抱着这样的心理,无论走到哪里,必定是一个受欢迎的人。 也许你会说,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不需要上述能力。需要明白的是,在中国80%的律师在从事传统的.诉讼业务。而非诉讼业的律师务能够做得有声有色,其经验及规避风险的能力,无不来源于在具体案件中获得的知识和经验。只有辩护代理业务做的好的律师,才有可能向非诉领域转化,才有可能在非诉业务中游刃有余。 律师的职业要求有哪些2 律师在执业方面有什么要求 一、先来看看律师的执业资格 第一、律师必须通过考试或考核,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法律工作者,俗称“公民代理”、“黑律师”,而不能叫作律师。 第二、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就还不能被称为律师。 第三、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第四、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第五、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二、律师申请执业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 法律规定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情况 《律师法》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法律规定撤销律师执业、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这样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三、律师执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这样规定: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职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四、律师业务范围 中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担任刑事辩护人; (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咨询,代的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的职业要求有哪些3 律师工作内容 1、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制定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2、做好诉讼、仲裁、非诉讼代理等律师业务; 3、负责接受日常法律咨询工作; 4、残疾事务所组织的法律培训活动。 律师工作要求 1、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制定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2、做好诉讼、仲裁、非诉讼代理等律师业务; 3、负责接受日常法律咨询工作; 4、残疾事务所组织的法律培训活动。 企业对律师要求 岗位职责1、协助律师做好各项法律事务工作; 2、协助做好法律合同的撰写和审核等工作; 3、协助处理内部或外部有关法律事务; 4、协助起草或审核公司相关的法律文件; 5、协助为其他部门提供法律支持; 6、协助参与重大项目、合同谈判工作; 7、协助对诉讼或跟公司相关的案件进行分析。 岗位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或经济法等相关专业,通过国家法律资格考试; 2、精通公司法、合同法、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 3、熟悉企业合资、收购、商务谈判、合同审核等相关法律问题; 4、能够承担一定的工作压力,适应能力强; 5、具有踏实细致的工作作风、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6、思维严谨、做事认真、能承受很强的工作压力。工作地点枣庄市 律师薪酬概况 说明: 数据说明:本数据取自7152份律师职位平均薪酬样本,律师工资按工作经验统计: 应届毕业生平均工资12819, 1年以上平均工资15290, 2年以上平均工资12464, 3年以上平均工资19531, 4年以上平均工资833, 5年以上平均工资27469, 8年以上平均工资12510, 10年以上平均工资34092,

5,汉阳区律师按什么标准收取费用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 2018年4月27日,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没有将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纳入定价项目。省司法厅经征求省物价局意见,确认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为维护我省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的正常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价格合理的服务,严禁恶意低价、串通涨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纪律的,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权,依法依规查处,切实维护我省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四、2018年6月1日前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适用《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57号)。2018年6月1日至12月1日前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适用《关于印发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 五、《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修订将由发文机关另行依法办理。 湖北省司法厅 2018年11月27日

6,汉阳律师事务所哪个律师够专业请解答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解答:一、关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双方签订协议的时候是基于自己真实意愿,而且双方又在协议上签字了,那么这样的协议就是有效的。根据你的描述,双方是基于以房抵债的意愿签订了以房抵债的协议。协议属于有效协议。虽然你们是随便在一张纸上写的,但是协议的有效与否和用什么形式订立协议并无关系。二、关于你是否有可以要求对方过户的问题。既然对方同意将房屋给你用于抵债,那么对方当然具有过户的义务。因为法律上交付房屋,既包括了交付使用也包括了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可以过户的情况下,转让房屋的一方当然的有义务办理过户。不能因为协议上没写清楚要办过户,就可以不办理过户。办过户是当然的合同义务。因此你可以要求对方过户。最后,因为没有看到你的协议,只能根据你的描述做解答。详细咨询,可以把协议带来律师事务所,由律师给你当面解答。
武汉应该有不少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但是汉阳比较比汉口和武昌小点,发展也落后点,律师也少些,其实如果仅仅是咨询的话,可以电话联系一下,可以简单问一下,如果要当面详细咨询的,那就要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办公室当面咨询好些,我以前就住汉阳,前年就遇到个案子,想请律师,又不想跑太远,跑到汉口或武昌请律师,于是就通过熟人在汉阳请了位律师,案子最后赢了,结果很满意,主要是律师就在汉阳,很近。不用每次都跑很远去见律师。现在在网上搜冯飚律师应该可以找到那位汉阳的律师。下面我简单谈谈清律师的心得。首先,当你见着律师时,你首先应查看一下他的律师证件,以确定他是否是律师。不要被一个假律师给骗了。查看律师的证件,这是你的权利,这没有什么不好意思的。另外,你要多咨询几位律师,并分析律师跟你说的,以确定哪个律师水平相对而言高些。如果律师对你作承诺,尤其是太过美好的承诺,这时你要仔细分析,作出鉴别。打官司是有风险的,哪怕白分百胜诉的官司也有可能败诉,因为打官司的过程中存在着太多所不可预测的因素,因此,负责任的律师一般不对当事人作出承诺,他会帮你分析案情,哪些证据材料对你有利,那些对你不利,然后告诉你案件的可能结果,其实,通过分析材料,就能知道个大概,但有些当事人胜诉心切,因此,哪个律师跟他说胜诉的可能性大,便请谁,导致出现像我前面所说的当事人的情况。这是必须引以为戒的。最后一点要说的是,无论遇到什么事情,千万要镇定,要理性地分析,不能首先自己乱了方寸,其实好多事情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但你一旦乱了方寸,你处理事情就不可能冷静地分析,可能会作出愚蠢和难以挽救的事情。

7,合同变更需要的条件

变更合同价款的调整应按下列原则和方法进行: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和变更合同价款;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参照它来确定变更价格和变更合同价款;三,合同中没有上诉单价时,由承包方提出相应价格,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变更价款的程序是:一,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方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二,若变更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三,监理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起14日内应对其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4天后,该报告自动生效。
转别人的给你  合同变更的条件  发布日期:2006-01-17  [字体: 小 中 大] (一)原以存在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1.标的的变更;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5.履行期限的变更;6.履行地点的改变;7.履行方式的改变;8.结算方式的改变;9.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11.担保的设定或消失;12.违约金的变更;13.利息的变化等。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例如,债务人违约使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赔偿损失债务,系当然发生,但可由当事人协商赔偿损失额,亦可诉请法院裁判。  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有两种,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二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  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除此而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77条、第78条)。  (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须遵守这种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裁决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77条第2款)。

8,合同法 支付赔偿金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企业支付赔偿金条件有: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超过的期限以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赔偿金)。  4、下列情况企业要限期补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按大于50%,小于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5、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给个人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年限不封顶,高薪者另外。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 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 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 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应该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由于违约金和赔偿金都具有补偿性质,是不能并用的。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9,合同法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条文有哪些

在一些有关商业的电视剧中,我们会看到或者听到合同债务,合同债务转移这样的词。对于不是很了解这方面内容的人来说,或许就只是一个名词,但是什么是合同债务转移呢?合同债务转移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律师365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债务,履行,债务人,合同,债权人,当事人合同债务转移某公司与甲(个人)共同出资建立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没有及时到位,但甲对丙公司拥有债权,甲便要求丙公司替其向乙公司偿还该笔出资,因该出资款一直没有到位,故乙公司解散。在清算时甲却以债务转移为由,要求乙公司退还其出资额,由于当初甲出资并没有到位,乙公司不可能退还其出资,故而产生诉争。在该案中,涉及到合同法中第三人代为履行问题,这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债务转移有容易混淆之处,在此我想与大家谈谈两者的区别。一、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1、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3、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4、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应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合同债务转移需要具备的条件1、要有有效债务的存在,这是合同债务移转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自始无效或者债务移转时已经晓美,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债务移转协议,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了。因为债务已经消灭,就无所谓债务移转了。2、被移转的合同债务没有禁止转移的约束。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以及其他不宜转移的债务,不能成为合同移转的标的。3、债务移转还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债务是一种特定的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不同债务人的信用、偿还能力是有区别的。如果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就转移到一个信用差、偿还能力差的人手里,债权人的权利就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合同债务转移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方才生效。从上述内容看,债务的转移并不是只要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受让方同意即可,还需要被转移的债务没有被禁止转移的限制。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债务的转移才能够成立并且生效。通过以上与律师365小编一起了解了有关合同债务转移,以及合同债务转移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方面的资料,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我们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如果您想了解有关合同债务转移以及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上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365,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会全力的解决您的疑惑,实际的解决您想了解的法律问题。
一、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转移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合同法中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1、广义的合同义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如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并不由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是自愿替代债务人履行合同。因此,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是指狭义上的合同义务转移,即债务承担的情况,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是合同义务转移。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两种形态:一是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二是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无论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要有转让债务的协议,而且协议必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合同一方在债务转让时,应当严格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实施,以免为自己留下后患。对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条文如上所述,由于在生活中进行债权债务转让的情形一般涉及的金额都比较大,因此必须要有必须的法律流程,这样才能够减少一些隐患,可以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更好的实现。这方面的内容我们还是有必要进行相应的了解。

文章TAG:汉阳合同法律师有哪些要求汉阳  合同  合同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