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法专家有哪些,劳动合同法领域专家陶一凡怎么样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6-01 07:21:31
本文目录一览
1,劳动合同法领域专家陶一凡怎么样
陶科啊,见过面的,都咨询过他的,崇文区劳动局工资科科长
2,中国哪些法律教授比较有权威性
【1】各个政法学院的法律方面教授,专家 在某些方面都有独特见解,有权威性。【2】经常出席各电视台法律节目, 为大家答疑解惑的法律界专家,教授, 都具有权威性。 【3】这些法律界的教授有若干人, 如央视的:《今日说法》等节目,都有专家,教授作为嘉宾参加。 不一一列举了。
3,劳动法专家董保华怎么看待劳动合同法
据公开报道,《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的中国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近日也表示,《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少数缺乏竞争力的雇员,牺牲了大多数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使劳动关系凝固化——企业用工易进难出、多进少出,或者只进不出。更为严重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高了劳动力成本,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产生巨大冲击,同时损害了企业和雇员双方的利益。
在对《劳动法合同法》的解读上,易才集团的法律专家并不认可董教授的看法,事实也表明,董保华高估了新法对企业的冲击。
4,有什么关于合同法的书推荐
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合同法教程》 2010-04-07 15:24:07 来源: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本书以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国际立法等内容,在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我国的合同法以及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全书分为总论、分论两个部分:总论部分在介绍合同与合同法相关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的逻辑顺序分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释;分论部分主要介绍: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本书既可作为高等学校网络教育的教材,也可供其他院校法学专业作为教材选用。 我国的:
王利明老师:合同法研究一二卷,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他的著作对于普及法律知识和打基础的话很是不错的
江平老师:合同法精解
韩世远老师:合同法总论,违约责任研究
还有陈小君老师,李永军老师的也不错
国外民法比较全面,可以看一下欧洲合同法,我国法学专家的观点好多都是借鉴外国的
5,我国合同法有多少有名合同
朋友您好,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包括:
买卖合同 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 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
赠与合同 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租赁合同 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 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运输合同 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技术合同 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 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 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交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 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 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 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希望对你有帮助:)我国合同法共界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
6,从合同法看购房合同细节问题
本帖最后由 博爱 于 2011-11-4 22:08 编辑 今天我们将请专家现身说法,通过专家对合同法的讲解,弄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从而帮助您更清醒地认识购房合同细节。 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下同)。近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发展处处长吕诗超以购房合同为主要对象,对最高法解释进行分析和介绍,为仲裁和司法机构正确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可以帮助购房者看清购房合同细节背后的风险。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在购房合同中有哪些问题是需要着重注意的,购房者又该如何规避这些购房合同细节风险? ●《解释》第一条规定,只要“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据吕诗超介绍,购房合同细节合同中明示的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到购房合同里,标的就是指买卖双方约定的房屋。吕诗超说,购房合同的标的必须具体明确,也就是说房屋的各要素,如地址、楼层、面积、户型、价格等相关信息应全部包含在购房合同里。如果缺少某个信息就极易产生纠纷。 ●《解释》第二条规定,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外,如果“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对此,吕诗超说,购房合同细节 购房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因为房屋交易需要约定的内容较多,只有采用书面形式才能避免和减少纠纷。 ●《解释》第六条规定,购房合同细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吕诗超说,很多开发商在购房合同里会写上诸如“房屋宣传资料仅作参考,最终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之类的话语,因为这些话并没突出显示,所以很多购房者在签合同时没有留意,最后产生纠纷。这一条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玩“文字游戏”,帮助购房者看清合同。 同时《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如果开发商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购房者有权申请撤销合同。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提出限制对方权利,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人民法院可直接认定该合同无效。 吕诗超表示,购房者只有在签订合同一年内有权申请撤销合同,如果超过一年则自动丧失申请撤销权。 ●《解释》第七条对“交易习惯”作了说明。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下列两种情况属于合同法所称的“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吕诗超列举了两个情形来讲解“交易习惯”。购房合同细节第一个情形:如果购房者根据当地房屋交易惯例提出自己的要求时,开发商如果以不熟悉该惯例为由进行推脱是行不通的,因为该惯例属于“订立合同时应当知道的做法”。 购房合同细节第二个情形:如果开发商提出一项条款,说和其他的购房者都是这么签的,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该条款,因为这是购房者首次和该开发商交易,并非“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开发商不能拿其他购房者做说辞。
7,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 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 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 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 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 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 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 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 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 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 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 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文章TAG:
中国合同法专家有哪些中国 合同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