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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改为民法典市场监管局就不再受理销售者与消费者合同纠纷吗

如果属于行政违法,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管。如果不是,基本多会让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

合同法改为民法典市场监管局就不再受理销售者与消费者合同纠纷吗

2,民法典出台后还有合同法吗

【法律分析】没有。在民法典出台以后,该法就被同时废止了。但是民法典里面第三编的内容就是合同编,关于合同的相关法条,都可以在合同编里找到法条依据。合同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等其它内容。民法典关于合同篇新增的典型合同有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其中,保理合同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出台后还有合同法吗

3,合同法的规定要写入合同吗

一般是不需要的,正常的在合同中只要引用合同法第几条就可以了。这样整洁、利索。写与不写,它都在那里,不增不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是我在北京本同事务所数据库中看到的。

合同法的规定要写入合同吗

4,民法典生效之后签订了合同但是合同主页写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你好,签订合同在首页上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字样,这份合同如果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并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在打官司时,应该起到证据的法律效力。而官司胜诉的概率,应该依据对方是否违约或者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过法庭的审理,由法院判决合同纠纷的结果。供参考。 提问 我是乙方 甲方出合同。但是合同的首页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份合同是否无效。我想终止合同。 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供参考。 提问 看不懂这句话的意思 回答 亲,这句话就是对上面签订合同的条款约定标准。即在签订合同时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不违反合同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就有法律效力的。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上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属于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 提问 但是我是乙方我并不知情。我想终止合同。 回答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你解除合同属于违约,如果甲方起诉你需要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里没在场吗? 提问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已经废除。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的主页不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回答 如果你没在场签订合同,属于甲方一方的签订合同,并且你不知情并且未在合同上签字捺印,则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你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提问 我在合同上签了字按了手印。之后我才发现合同的主页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的主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以本人觉得这份合同是无效的。甲方出示合同的时候应具备新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乙方签订合同。所以我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吗? 回答 是的,民法典出台后已经废止了合同法。但应该依据你们签订合同时是否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签订的条款进行确认合同是否有效。供参考。 更多11条 

5,合同里一定要写合同法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中并未要求合同一定要盖骑缝章。所签的合同没有盖骑缝章也同样有效力,但为防止别人搞明堂最好盖骑缝章。

6,关于民法中合同问题

C
A 善意取得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合同生效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2,由于乙与丙之间所签订的合同符合上述四个要件,因此,该合同有效。
你的B不无效???那不是有效的意思 答案是无效的,因为那电脑不是他的,他没有电脑的所有权,而是电脑的使用权
A

7,公平原则规定在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上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有相关条款。  《民法通则》  第一章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章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通则上,合同法上应该也有规定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合同法:第一章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立法过程中的里程碑,同时也是妥协之作。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适合进行大的民法典的立法,于是先出来一个通则性质的民事立法,以为救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按照传统的民法体系,都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类似于民法典的总则和各编的总则,是原则性很强的规定,《合同法》相当于民法典债编的合同部分,是很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法是合同领域的主要调整法律,现行法条件下,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是合同领域的案件都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才上溯至民法通则。至于两法的效力位阶,都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效力上没有区别。

8,民法总则合同法关系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是关于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范,合同法则是一部民事单行法。合同法的制定需要参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但两者的不同之处还是很多的。(一)《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要件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理解与适用:该规则衔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追认制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有效之外应为无效。但立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效之外的无效行为归入了可追认,通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可生效。3、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有效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在法人一章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一部分。代表行为以“身份及名义”进行判断,在今后合同审查中应注意是否需要约定盖章后生效。4、职务行为的有效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理解与适用:职务行为以“身份、职权、名义”进行判断,注意与“表见代理”之间的关系。
民法总则是对原《民法通则》的完善不是对《合同法》的改变

9,求教民法上合同法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

运输在途的标的物,没有约定的,按法律条文规定的,自然就是 买受人承担其灭失等风险,包括追偿是否能获得赔偿的风险。出卖人已视为交付完毕,不用再涉及到标的物在事后发生的任何情况中。而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后,运输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即风险)就转移到买受人身上。而如果在承运过程中,是运输单位造成的损坏或灭失的,是承运单位违反运输约定造成,买受人则可以 向承运单位追讨赔偿,而不能再向出卖人要求赔偿。-------------就如,我在网上付钱购买了一件商品,店主把商品交给快递公司后,快递公司负责把商品送来给我。如果途中商品破损了,我收到的是一堆烂货,那么我追究的是快递公司的责任,而不是再去找店主赔偿(当然,如果店主没有保价的,快递赔偿的费用不够商品本身价值的话,那么点主也有补充赔偿责任,这里说的快递跟普通的物流有点不同,因为快递是根据邮政法来约束的——不买保价保险的送递物品最高只赔三倍的运费数额的钱,而物流另有合同的约定、违约的责任按照《合同法》来运作)。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立法过程中的里程碑,同时也是妥协之作。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适合进行大的民法典的立法,于是先出来一个通则性质的民事立法,以为救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按照传统的民法体系,都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类似于民法典的总则和各编的总则,是原则性很强的规定,《合同法》相当于民法典债编的合同部分,是很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法是合同领域的主要调整法律,现行法条件下,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是合同领域的案件都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才上溯至民法通则。至于两法的效力位阶,都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效力上没有区别。
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标的物风险基本的承担方式,但最后规定了但书。一百四十四条便属于一百四十二条的但书情形。符合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适用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是:出卖“ 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的标的物”。出卖是谓语,后边是宾语,换句话说就是将正在运输在途的标的物给卖出了,不能理解为标的物转让后需要运输给买受人而使标的物在途的情形。标的物转让后运输在途的情形应当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这个规定很明确了。动产的风险承担主要是看交付,或者视同交付的情形。例如物权法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附: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1、《合同法》142条与144条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2、当事实情况符合特殊法条的时候,就适用特殊法条(此时特殊法条的使用不受普通法条的限制)。如果不符合特殊法条那么就适用普通法条。两者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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