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起诉物业案例,高层外墙瓷砖脱落砸了我自己车位上停放的车物业不给解决我要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19 1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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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外墙瓷砖脱落砸了我自己车位上停放的车物业不给解决我要
找个资深律师告物业。赢了官司律师费也由物业出。这种不负责任的物业就应当给他一点教训。
2,告物业索赔
1、你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了就不能在告没有劳动合同了。如果你告了,开庭时他们拿出你签字的劳动合同你就被动了。2、可以告超时上班,要求补发加班费。3、要求补交社会保险。4、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起诉程序 我得两辆电动车一辆自行车在小区车库丢失想起诉小区
当自己的财产等合法利益受损时,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这是你的权利。起诉时要有明确的被告,你的情况可以列小区物业公司为被告,物业公司有预防小区发生治安案件、做好防盗的义务,其没有履行物业管理的职责,致使自己的财产(电动车)丢失,理应负责。起诉时你需提供相关证据作为支持你的诉讼请求,比如购房合同、作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每一段时间所交物业费的凭据等。你也可以联系小区里还有其他业主有没有失窃的事,如果有,联合他们一起向物业公司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当然,你也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进行侦查找回财产、要民警组织你们与物业进行协商处理,如果不成的话再起诉不迟。
4,若民事诉讼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并损害赔偿该怎么办
不存在规避的问题,当然抓到人更好,
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但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物业赔不了多少,因为物业所收的物业费与业主家里的财产损失是无法对等的,物业公司不可能对你个人无限大的财产负全责,最多负30%责任。民事诉讼,不存在先刑后民问题,
业主起诉后,物业存在一定过错所谓“先刑后民”是适用在刑事诉讼中的,针对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你的描述,我想你的意思是要起诉物业,若是这样就是基于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刑事案件,所以根本谈不上“先刑后民”。
关于如何赔偿的问题,要看物业合同中是怎么约定的,还要看看约定内容有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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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物业打官司一案
物业维不维修与业主交不交物业费是无关的,业主不交物业费,找到物业维修,物业也必须维修,相同的,物业不提供服务,只要物业还在,而你们又没提出更换物业,那物业费还是要交,这是物业法规定的,也就是说你们什么证据也没有用。你们现在是被动的,你们没有在物业在的时候利用自己的权利,现在物业退出,起诉你们补交物业费,你们是必败的,并且还要交滞纳金。谨记,诉讼时效,不仅看欠费发生时点,也要看欠费后,最新的一期催缴通知书距上期的催缴通知时段。例如已欠债3年,但债主每隔半年就催缴一次,维持到现在,则即便过了3年也没失去追债的诉讼时效。 这案件上,你被动。因为物业可以轻易举证你欠费,诉求很简单:“欠债还钱”;你要举证物业不作为而拒缴,你的证据准备好了吗?这证据得到法庭支持的可能性有多大? 象停车费涨价、小区脏乱差、车库转包等,都不构成拒交费的理由。你得针对服务合同所列的服务内容、标准来举证。因为你拒缴时缺乏法律意识,没有意识地收集相关证据,并且该证据要能足以让法庭采纳,所以你赢的希望几乎为零。首先不交物业费是不对的,不管什么理由,作为业主必须得交物业费。因为物业费是物业公司投入人力物力的应得收入,业主不得因种种理由不交和拖欠。没有胜,只有输。至于你说的这个商铺扰民的问题,出租商铺是房地产的事情,你可以让物业帮你联系房产商,你们三方坐在一起商量,物业只是管理,他没有商铺的产权,你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告房产商,与物业公司关,因而你拖欠物业费就没道理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6,物业纠纷案例
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你应尽的义务。依据有三:
一、国家《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主要职责,就是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你虽然没有入住,但对共有部分,比如:供电设备、供水设备、区内绿化、环境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等等并没有因为你没有入住而停止工作。
二、依照建设部购房合同范本。对物业管理费用起缴时限应该有明确的规定,一般都是在开放商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开始计收的。(除非因开发商原因未按时交付使用房屋,那么在实际交付使用时间前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三、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委员会签订)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开发商签订)相关条款。一般来说,都会明确业主的费用交纳义务。
法律支持: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综上所述:如果进入法律诉讼,你是绝对要败诉的,甚至有可能要支付合同约定额度的滞纳金。
建议:以房屋空置为理由,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就所欠交的物业服务费适当打折。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都会选择协商解决的,除非你迁都强硬并拒不缴纳。
一定会输的,建议庭外和解。如一但开庭物业公司一定会追收滞纳金。庭外和解就可以和物业公司协商是否可以灼情减少一点费用。这样对大家都好,其实物业公司也不愿意和业主搞得太将你肯定要输啊 没住 你没享受服务 可物业一直在运行啊 公共区域的保洁 外围保安 绿化 美化 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 你房子在这就要交 物业法明确规定的 但是你可以办个空置房协议 物业费按70%收取 建议啊 建议你和物业公司协商把物业费补齐 如果打官司你必输 物业费还要追缴你的滞纳金 协商没有滞纳金的 现在不是以前交个卫生费 物业法都是明文出台的
7,有关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内容详细一点
被告:史先生、达女士(本所委托人) 承办律师:牛公庆、张由 争议焦点: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系上海市杏山路某弄某号902、901室的户主。901室与902室为同单元相邻的两套房子,为了把两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两套房子门外的走廊处安装了一道防盗门。上海S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认为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造成公共妨碍,将两夫妇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双方主要观点: 原告方认为: 史先生、达女士开始装修购置的房屋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按协议约定,两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装防盗门。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碍。 我方认为: 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影响到相邻关系,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起诉权。 二、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并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两套房子之间的共用走廊,由于901、902两套房子是一户人家购买,走廊也实际上是由一户人家使用,对大楼内其它业主没有任何影响。此观点也已得到大楼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同意,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条例,委托合同随时可以解除。被告当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诉讼结果: 对于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一审案件的承办法官以“办过三百多个案子,都是这样判的”为理由,不予采信,判决原告胜诉。我所律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二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请再审。再审中,法官认为一审二审对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的确认是错误的,但是为了维护法院的名誉,建议我方撤诉,并亲自至委托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装防盗门。后上海市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产生的纠纷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意义: 在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我所律师通过正确理解《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通过不懈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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