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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是什么意思具体解释下最好举例子

格式条款是在你未签之前就已经定好的条款,你没有选择修改条款的余地,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类似格式条款的有很多,例如你有某间店的会员卡,你把那卡拿出来,就会看到后面列有几个条款,这些就是格式条款。还有你去银行开户,上面的也是格式条款,你只能直接签名,不能对上面的条款提出异议,要不你就选择不签。保险也一样。

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是什么意思具体解释下最好举例子

2,什么是格式条款怎么样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就是拟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一些明显的法律特征:1. 其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使用性和共有细节性。2. 单方事先决定性。3. 需要以明示为原则。4. 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具有强势地位,足以排除双方就合同条款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条款的例子颇多,主要属于一方提供的合同,其条款没有商量余地的,都属于格式条款。例如:在电信、移动办理业务的协议,多数条款就属于格式条款;工商注册登记需要的合同、章程,其基本内容也属于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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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是已经规定好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格式条款是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在你去办理手机业务时,不是也要签定办理业务的合同嘛,这种合同就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了,上面的内容都是事先印刷好了,也没有跟你协商
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百度百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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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

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以下这些: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免责条款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

5,合同中什么是格式条款哪些格式条款属于无效的条款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另外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为无效条款以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马颖秋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因此,你的情况属于上述中的最后一种,对方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加重你方义务,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不过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6,有没有关于格式条款的信息啊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合同的利弊 积极意义: ①其普遍使用,是交易活动标准化、便捷化的反映,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②其普遍使用,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的计划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 ③其普遍使用,可以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平衡消费心理。 消极意义 ①格式条款、合同多以垄断为基础,其普遍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垄断。 ②其普遍使用,只实现了合同一方的合同自由,而对方的合同自由是极为有限的。 ③其普遍使用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一方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把不公平的条款强加给对方,如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迫使对方放弃某些权利等。 我要最佳!

7,格式条款解释原则 举例说明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就是说,应当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第二、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此项解释原则来源于罗马法上“有疑义者就为表义者不利之解释”原则,后来被法学界广泛接受。   第三、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如果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即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所拟定的条款),并且两种条款的内容不一致,那么采用不同条款,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同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该原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也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也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通常理解:以客观合理性标准解释的原则;统一解释: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限制解释:严格解释原则,不类推适用、不扩张适用;最狭义解释;调和解释:尽量使矛盾的条款在共通范围内都有效;个别商议条款优先:非格式条款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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