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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九条适不适应于已经招录的在职工作人员

适用。只要不是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费用(比如社保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那么单位就不能收取费用。
你好!肯定适用,法律是针对所有的,没有特殊。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适不适应于已经招录的在职工作人员

2,劳动合同第九条八项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bai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du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zhi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dao不得扣内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容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
有效。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签订的合同,是两个单位之间的协议,此协议性质上不是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不会直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第九条八项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是禁止性规定吗

不是禁止性规定,而是强制性规定。禁止性法规是明确规定不能逾越的界限,过了这个线就是违法违规;强制性的法规是明确规定必须做的界限,不做就违法违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内容如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此条款明确指出了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也指出了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也应当计算进去,如果不按此规定来计算工作,就是违法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因此,此条款应当视作强制性规定。
不冲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是禁止性规定吗

4,劳动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十年时间从什么时间算起

不是,是从以前的初始用工时间算起,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但是执行新法的时候,给了所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一个月的签订时间就是一月份不算入未签订时间内.所以你可以申请2008年2月到8月双倍工资,07年及08年1月不计入范围内.无固定期限是从08年开始计算的,从08年到现在你还不满一年,不能算作无固定期限.
是的,是这样的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所以10年的算法是你入职之日起算
应从实际工作时。新法施行后,一般对施行前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力,但“工作”这一事实行为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
十年是指从入职日期开始计算,只有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签订时间是从2008年1月1日计算.

5,请教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的问题

工资支付最多不超过一个月。这是硬性规定。你说的下月支付上月的未违反这一条规定。单位要求你担保,你告他?一是劳动部门不会受理(目前),因为没有激烈矛盾。另外如何取证?所以行不通。不是,属拖欠。法规定:拖欠超过一个月才负相应责任,这就是个空子。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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