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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更给我介绍各国制度

什么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

谁更给我介绍各国制度

2,急求09年WTO法律制度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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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首创的法律制度是什么

三权分立,总统选举的选举人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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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在国外主要国家的比较和分析物业管理制度起源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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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物业管理概念出现在英国,细分为针对物业本身及居住者所需要的服务类型。随着全球范围内对于物业管理的需求明确,形成了现代的物业管理制度:以人为本,以物业为核心。而中国的物业管理,则是从香港作为参照体系,首先落地在深圳,随着与传统房管体系的结合,诞生出目前的物业管理体系。在与西方成熟完善的物业管理相比,我国的物业大多与开发商紧密相关、新旧楼宇管理差异化,以及从业人员素质较低。

5,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之间的异同点

1、概念: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2、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的。一国给予外国人在内国以民事法律地位,是外国人在内国参与涉外民事活动以及可能由此而引起法律冲突的前提之一。因此它是国际私法研究的内容。3、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是内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别国无权干涉。但一国在决定给予外国人何种法律地位时,必须考虑两个因素: 一是不能与国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相违背; 二是应当考虑有关的国际惯例并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的规范是(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   法律地位(实即法律上的人格或者称为权利能力),指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也用以指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它常用来表示权利和义务的相应程度。法律地位一般由其他社会规范、习俗先行限定,由法律最终确认后生效。  根据具体取得方式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种:  1、自动取得的地位:为法律规范生效区间内法律主体自动获得该种权利义务关系,如公民的劳动权。  2、主动取得的地位:为法律主体事实参与法律关系的状态为法律承认而获得,如注册一家公司法人。

6,自考外国法制史

自考外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分析 1.课程性质 “外国法制史”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开设的一门理论层次较高的专业课程。外国法制史课程的任务是研究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前者研究法律的历史发展,也可叫做立法史,主要涉及各种法律的形成、立法文件、立法指导思想、法律的特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渊源关系及其相互影响;后者研究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历史发展,主要涉及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的一些基本内容,以及这些基本内容的沿革关系,通过这两方面来揭示外国历史上法律这一特殊社会现象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2.考试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考试,要求考生: (1)了解外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以及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法律制度之间的渊源关系; (2)理解并掌握不同历史时期典型法律制度的内容、特点和影响; (3)提高法学素养、拓宽知识面,增强法学史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3.考试依据和范围 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1999年11月颁布的《外国法制史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为依据,以《外国法制史》(由嵘、胡大展主编,北京大学出版,2000年4月第2版)教材为命题范围。试题的参考答案按所指定教材中的有关提法来编制。 4.知识与能力的关系 本课程以外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发展为研究内容,考试以测试考生识记、领会外国法制史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制度为重点,同时也考查考生对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把握其发展规律的能力,要求考生在外国法律制度各知识点的基础上,具有正确把握外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趋势的能力。 5.考试形式 “外国法制史”课程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评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线。 6.试卷能力结构 能力考核在试卷中分为“识记”、“理解”和“综合分析”三个层次,考核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的分数比例为:识记:理解:综合分析=45:30:25. 7.试卷的难度结构 难度结构在试卷中分为“较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较难”四个层次,不同难易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为较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较难=20:30:30:20. 8.试卷的题型结构 试卷题型包含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等五种题型。 http://www.hdzikao.com/zkzixun/zikao-906.html

7,WTO的主要法律制度有哪些

前者是后者的前身而已,不是很具可比性 关贸总协定,作为国际组织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wto。但gatt作为协议仍然存在,但已不再是国际贸易的主要规则,而且已被更新。 gatt就是关贸总协定 1974年,中、美、加、英、法、澳等23国进行关税谈判而形成的关税减让和国际贸易规则,合成一体,成为gatt。 1947年10月在日内瓦签订,1948年1月生效。总部在日内瓦。 wto与关贸总协定即gatt是不同的,wto是gatt再加上更多的内容。 gatt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一个国际协议,其中包含了从事国际贸易所应遵守的规则;一是指后来建立的用以支持该协议的国际组织。该协议的文本可以比作法律,而该组织就像将议会和法庭合二为一的机构一样。 gatt作为国际组织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wto。但gatt作为协议仍然存在,但已不再是国际贸易的主要规则,而且已被更新。 经过修改,gatt已成为新的wto协议的一部分。更新后的gatt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并列,wto使三者并入一个单一的组织,形成一套单一的规则,并使用单一的争端解决体制。 gatt与wto的主要区别是:(1)gatt是临时性的。gatt从未得到成员国立法机构的批准,其中也没有建立组织的条款。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wto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因其成员已经批准wto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2)wto拥有“成员”,gatt拥有“缔约国”,这就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从正式角度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3)gatt处理货物贸易,wto还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更快、更主动,做出的裁决不会受到阻挠。
WTO的法律体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的框架,是在1948临时适用的关贸总协定基础上,经过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修改、增加、补充了一系列协定、议定书,特别是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一揽子协定”基础上而最终形成的。因此,WTO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及其内容集中体现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后文本》。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4个附件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规定了WTO的宗旨和原则、活动范围、职能、组织结构、成员制度、法律地位、决策机制、协定修改等。附件一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是《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其中,《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已于1997年12月31日终止。 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作为多边贸易协定,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不允许有所选择。所以称之为一揽子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附件四属于复边贸易协定,WTO成员可以选择签署,也就是说签不签署复边贸易协定不影响其作为WTO成员的资格。WTO的复边贸易协定(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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