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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法案例分析

1\甲电讯公司诉乙方,乙要求追加被告或第三人.

承包法案例分析

2,承包合同纠纷

没有签合同,那就是付多少钱也没有约定了,你可以扣下那部分钱!
你好,你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望采纳!

承包合同纠纷

3,韵达快递承包合同纠纷

签了合同需要按照合同办事,具体双方有无违约责任,需要你自己好好看看合同,有的话,可以按照合同违约解除。
快递与客户合同约定的内容至少包含以下:1、服务内容、区域2、合同期限:3、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费用与结算5、保险及理赔6、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7、其它需要约定事项。

韵达快递承包合同纠纷

4,对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由企业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我们认为来信中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企业法人与其内部的经营部门之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是该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问题,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规章处理,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依据经济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该法仅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5,承包合同纠纷

你们应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应当根据目前当地的同类情况的市场价位进行计算或者按照地区的平均价计算。
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承包方继续经营的,认定为发包方同意以原合同方式继续发包。所以承包费用是和你们原合同一样的。
按原来的约定继续计算
视为不定期承包合同关系,参照原合同支付承包费。
承包费协商,协商不成按同地区平均价

6,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企业承包经营是一种企业经营模式。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企业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企业所有权人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的此类纠纷案件的检索,大多数纠纷发生于内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多因为违约赔偿和解除合同而发生争议。那么在解决时一是依靠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起诉至法院,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约定仲裁的,应提交仲裁。由于此类合同不是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但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原则性规定来解决,届时人民法院会根据情况给双方进行调解。

7,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业主直接发包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的案例。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争议焦点在于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管理责任。 已经明确的事实: 1、业主直接发包玻璃幕墙工程并与C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总包管理费;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总包管理义务是两个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负责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仅要配合施工还要负责总承包管理,更要承担总承包责任; 5、AC单位设定A单位支付和B单位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与AC设定并经B单位同意认可的对应义务“施工配合义务”相对应,两者的表述出现差异,应认定“总包管理费”是费用,而“施工配合义务”是B单位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 综上,如非因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过错,B单位不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因该责任于B单位同意认可的AC单位有关其义务的条款没有设定。因此,应当裁决如下: 1、裁定C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2、裁定由C单位承担质量返修义务,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3、裁定由C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单位作为业主直接发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B单位可以就此向A单位提起施工索赔,索赔内容包括: 1、要求其顺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3、要求其责令C单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设计标准; 4、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特别提醒:如果B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收据上写明的也是总包管理费,再加上A单位很容易找到B单位工作中的所谓“总包管理活动”,那就另当别论了。
如果这不是考试题目的话,我说几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的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个司法解释的效力在工程领域是高于其他法律的效力的。从(三)可以直接看出,对工程质量的缺陷,建设单位是有过错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过错,可以参照地方解释的精神。福建省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第12、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应加何理解?答: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其有过错:(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有问题或者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进行施工的;(2)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予以使用的;(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求,未拒绝而进行施工的。工期的事情解释里面没有提到,但是参照精神,建设单位也是有过错的。至于总包管理费,到现在我也没有找到非常明确权威的解释,在这个纠纷里面它的概念非常关键。分包企业使用了总包单位的道路还有其他临时设施等,支付总包费用是顺理成章的,关键是收了钱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如果合同约束不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建设单位要找出证据,证明总包管理费的费用包含了质量和工期的义务。施工企业提的道理不是胡搅蛮缠,施工企业和分包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就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也就是合同没有约束到人家,怎么谈得到合同法呢。总之,如果是现实当中的实际案例,很难说结果如何,里面认为的因素很多。个人观点,欢迎指正。
我国《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除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因此,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实施。这时,发包人会同总承包人签订由总包方为专业工程项目方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并且由发包人支付相应配合费的约定。这时,总包方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如何区分二者,关键在于一项专业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总包范围内的工程;一, 如果该专业工程项目属于总包范围,无论是由发包方同分包方进行结算工程款,还是由总包方同分包方进行结算工程款,总包方对该项目都是有总包管理的义务,这时,总包方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二, 如果该专业工程项目不属于总包范围,那么无论总包人以什么名义收取费用,总包方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没有总包管理义务,这时,总包方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如上所述,该工程玻璃幕墙应属于该工程的总包范围。总包单位不能以发包方直接与分包方签订合同为由,而不行使总包管理的权限。《民法通则》第87条有明确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因此,总包单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且也具有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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