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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内部承包发生纠纷法院受理吗

受理。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争议。
企业内部承包有好多种,看你的合同怎样签订的才行。

企业内部承包发生纠纷法院受理吗

2,建筑劳务承包合同劳动仲裁会受理吗

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不会受理
如果是在工作中受伤,可以所在的劳务建筑分包公司申报工伤,如果不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建筑劳务承包合同劳动仲裁会受理吗

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当事人指的是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当事人可能是村委会(村集体的代表)和承包方;可能是本承包地的承包方和相邻地的承包方;可能是承包方的家庭成员之间;可能是承包方与其他相关人。
1、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或协议; 2、要有向你选择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事实和理由; 3、所申请仲裁的事项符合仲裁的范围。 土地承包纠纷符合上述第三点,具备前两项条件即可申请仲裁。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当事人指的是哪些

4,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怎样处理 种类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

具体的纠纷处理方式: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5,承包经营协议

企业租赁经营,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企业承包经营是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合同。 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相比,企业租赁合同的特点在于:(一)企业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包上缴利润指标以及由此产生当事人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企业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租方对企业财产进行租赁经营,并向出租方交纳租金。利润和租金的区别都是不言自明的。(二)从适用范围上看,承包经营合同多适用于大中型国营企业,而租赁经营合同则多适用于小型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三)在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方提供抵押财产不是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在租赁经营合同中,必须明确承租人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四)发生亏损时,承包企业只要用企业的自有资金补偿即可,而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则必须以抵押财产进行补偿。(五)在承包经营的情况下,承包期间新增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与承包前的企业所有权性质是一致的;而在租赁经营的情况下,租赁期间承租方用其收入追加投资所添置的资产,则属于承租方。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是法律调整的特殊性。但是,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也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例如: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双方也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合同信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等等。确定是哪儿都能找到承包经营协议,原因是承包经营协议很容易找的,而且承包经营协议现在也不是太难找。关于找具体的承包经营协议,我建议你到这里看看承包经营协议,之所以这里的承包经营协议比较全,其他地方的承包经营协议网,可能不如这里的承包经营协议全面,确定是哪儿都能找到承包经营协议,原因是承包经营协议很容易找的,而且承包经营协议现在也不是太难找。关于找具体的承包经营协议,我建议你到这里看看承包经营协议,之所以这里的承包经营协议比较全,其他地方的承包经营协议网,可能不如这里的承包经营协议全面谢谢了呢啊

6,日光温室大棚承包合同纠纷

日光温室大棚种植蔬菜已经是很普遍的事实了!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人口众多,一年四季人们都离不开新鲜的绿色蔬菜。目前日光温室大棚在迅速递增,然而塑料大棚的使用与普及,遇到一些发展中的问题亟待解决与科研攻关,为使其更加科学发展,总结目前应用方面遇到的几点问题: (1)、全国各地的塑料大棚支架大多采用竹、木结构或钢材结构(镀锌钢管)制作,但在大棚特定的高温、高湿的环境中,极易受腐蚀,严重影响了使用寿命,通常竹、木支架2~3年需要重新更换一次;加之钢材价格连连上涨,严重增加了塑料大棚的建造成本,并且费工费时。 (2)由于竹木大棚支架制作的随意性,中间需加多根支柱支撑,严重影响了大棚内操作环境,使其不能发挥最大的采光效果,不宜机械化操作,增加了劳动强度。 (3)一般支架的制作夹角、坡度、高度等条件不能同当地地理纬度相匹配,降低了太阳能的利用效果,棚内保温较差,需要在夜晚用草帘覆盖或火坑辅助设施,因而增加了人力、财力投入和配套能源费用。 综合以上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塑料大棚的应用与推广,又加之目前竹、木钢材价格不断上涨,现广大农村急需一种价格低廉、抗腐蚀、耐潮湿、抗老化的新型无支柱大棚骨架来代替传统的竹、木、钢材料,鉴于此,我单位受有关农业部门委托,在各方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完成了《无支柱日光(温室)大棚骨架机》的攻关项目,该机配以我单位研制的特殊配方、工艺生产的无支柱大棚骨架质优价廉,质量高于钢架,成本低于竹、木。 安阳市澳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多年来专业从事农业设施的生产及研究,长期开发应用的高科技企业。总经理高先生经过二十多年的研究、实验,总结全国各地同类产品优缺点,优化配比,长期和大中院校研究院专家教授沟通、研究、合作,研制出第三代科学、环保、采光高于同类产品,吸水率低,强度更强,骨架寿命更长的无支柱日光(温室)大棚骨架及动态科学复合材料配方和自动化无支柱大棚骨架生产设备。为了更好的服务现代化设施农业,我单位特将第三代无支柱温室大棚技术设备面向社会推广,诚邀有识之士投资加盟。我公司是目前同行业中具有规模大、实力雄厚、大棚配套设施完善,先进的无支柱温室大棚骨架技术和专业的设备生产厂家。我们拥有经过国家质检中心检验的化学研究室,玻璃纤维布原料生产车间、骨架设备生产车间、骨架成品生产车间、温室配套生产车间,专业的贴身技术指导服务团队。 客户可以到农户地里实地检验。 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1、不锈钢日光温室大棚骨架设备设计、安装、调试。 2、旧温棚改造与升级。 3、温室配套设施的销售。 详询安阳澳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可以起诉对方违约,赔偿你的损失

7,建设方如何处理工程转包纠纷

工程转包最大的受害方是建设方。我们认为,有必要将加以说明,以维护建设方在建设工程中的合法权益。 一、工程转包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由此可见,工程转包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承包人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将工程全部转给第三人施工;另一种是承包人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施工。我们通常将建设方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称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将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称为转包合同,将转包合同中的发包人称为转包人,将转包合同中的承包人称为转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 二、建设方是工程转包的最大受害方 建设方通过招投标,把建设工程项目以合理的对价发包给了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但是,如果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又将建设项目转包给第三人施工,则实际施工人通常不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技术力量和施工组织能力;另外,转包方要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有的建设工程被层层倒手转包,经过层层扒皮,最终能够用在工程项目上的资金越转越少,实际施工人只能以次充好,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有的实际施工人看到工程款太少,干下去也是赔本,索性中途停止施工。另外,工程转包增加了中间环节,必然增加工程项目纠纷的发生。 三、工程转包合同的识别方法 因为工程转包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建设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转包合同总是藏在暗处。建设方如何发现建设工程转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收集书面的工程转包合同;2、了解承包方工程项目部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质是否在承包人单位备案;3、了解工程项目部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是否与承包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缴纳了社会保险;4、工程分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是否由承包单位签订,是否由承包单位付款;等等。 四、工程转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工程转包合同是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因此,转包合同应定性为无效合同。 五、建设方能否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请求确认转包合同无效 面对工程转包,建设方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首先有证据证明工程转包的事实存在,并请求确认转包合同无效。建设方不是工程转包合同的相对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工程转包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承包单位……,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方当然可以作为原告,请求确认转包合同无效,并就工程质量和其他损失,请求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此诉,应当以建设方作为原告,以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 六、提出确认工程转包合同无效的时机 提出确认工程转包合同无效的时机,对于建设方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转包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没有履行的,就不能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就要停止履行。如果工程施工一半,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施工合同就不能继续履行。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结算办法,承发包双方就要先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量、并经鉴定质量合格之后,才能找新的承包人进行续建。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确认施工合同无效,再进行已完工程的结算,旷日持久。虽然建设方可以请求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就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建设方必然要首先面对工期延误的事实。所以,建设方何时提出确认转包合同无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实际施工人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施工组织能力,可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就要等到施工完毕,工程验收合格以后,工程结算之前,提出确认转包合同无效。但是,要明确告知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工程转包已经侵害了建设方的合法权益,是否追究,怎样追究责任,要看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态度而定。当务之急是,承包人要切实履行工程管理责任,实际施工人要保证工程质量,按期通过竣工验收。当然,如果实际施工人根本无力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那么,就应当趁早提出转包合同无效,另找其他单位施工。 七、建设方在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的结算技巧 (一)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结算办法1、建设方可以按照转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承包合同与转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的差额,没有支付的可以不再支付,已经支付的,可以请求承包人返还不当得利。2、建设方有权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请求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进行结算;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的,只结算工程直接费(参考《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法院判决案例);已经按照承包合同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3、可以要求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但是验收不合格的结算办法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进行结算。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由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已经给付的工程款,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由此给建设方造成损失的,由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三)、工程尚未施工完毕,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结算办法1、停止施工;2、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进行结算;3、由建设方另找承包人进行续建。文:杨磊徐西华律师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建筑专业律师
这个首先要看你们之间的合同是属于什么样一个“转包”,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如果你说的建设方是这里的发包人,那么发包人在违法转包情况下是需要承担责任的。鉴于你描述比较简单,请再进一步描述,以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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