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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要素是那些

权力,责任,义务,平等,互利,公平,协商。

合同的要素是那些

2,合同的构成要素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有八个要素,分别是: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扩展资料:合同的签订: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要约: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承诺:为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约的一方称要约受领人,或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就要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对要约内容的扩张、限制或变更的承诺,一般可视为拒绝要约而为新的要约,对方承诺新要约,合同即成立。合同的形式: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中国的合同形式有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书面合同等。口头合同:是以口头的(包括电话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但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和分清责任。不少国家对于责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头形式。书面合同: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书信、电报、契券等)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把口头的协议作成书契、备忘录等。书面形式有利于分清是非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中国法律要求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他国家也有适用书面合同的规定。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合同:①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作为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的根据。对于依法或依约定须经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则合同无效。②合同鉴证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应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进行的鉴证。鉴证机关认为合同内容有修改的必要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双方予以改正。鉴证机关还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故鉴证具有行政监督的特点。目前中国合同鉴证除部门或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鉴证。③合同的审核批准,指按照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某类合同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的审核批准时,这类合同非经上述单位审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对外贸易合同即应依法进行审批程序。

合同的构成要素

3,签定合同的要素有哪些

这个问题的范围太广了,签定合同的基本要素大概有这么几点:当事人的资料(详细)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公正公平

签定合同的要素有哪些

4,合同的八大要素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合同的八大要素,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合同的八大要素1   合同的八大要素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越来越多的地接触到合同。一份合同,到底要包括哪些内容。由于合同的种类繁多,作用也不尽相同,所以内容差异很大,但基本的要素可以分为以下这些:   一、当事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法等等   二、标的:合同为何而立,标的就是关键。   三、价款:为实现标的交易而需要支付的价款,包括付款方式、条件、定金等等。   四、履行因素:包括期限、地点、方式等等。   五、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免责等等内容都包括在此。六、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仲裁还是诉讼。如果选择仲裁的,条款应符合仲裁法的规定。   七、合同生效条款: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以及无效的免责等等。   八、附件:记载本合同的附件种类、数量、效力等。包括了上述内容后,合同的基本内容已经确定。对双方的合同履行起到了指引的作用。当然,专门的合同还需要更加明确的专业内容来补充。 合同的八大要素2   《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我们来有针对性的具体讲解一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的主体审核:   1、合同当事人情况: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格主体资格。虽然现行《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特别限制(已经包括了自然人),但并不是说没有合格主体的问题。一方面涉及到专营、专控的业务必须由专业公司经营或经特别批准后经营,另一方面一些工作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公司或人员才能完成。   首先,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能否适合合同内容,符合法律的强制性或指导性的规范,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主体不合格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存在巨大的风险。其次,合同如果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授权的经办人或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在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的同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签订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在一些单位委托本单位业务人员或聘请外单位人员签订经济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完备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作具体分析:   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订立合同或者联系业务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3)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的任何委托证明文件所签订的合同,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已经予以追认,因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   (二)标的: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专卖、专控物质不是由专业公司或经专门部门批准后经营。比如毒品是禁止流通的;再比如烟草制品必须由烟草专卖企业经营。违反这一规定,不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条有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涉及知识产权的标的物,应注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同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这显然非常重要。   (三)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这四项交易性条款非常重要。除了要符合经济性,保证实现企业目的外。还要注意其内容是否有违法及风险所在。如质量标准要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规定。如果有国家规定的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的,价格条款应予遵守。对于买卖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特别加予注意。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部分动产如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也应进行登记的。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转移给买受人。虽然之前出卖人早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标的物的风险并不是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而是按照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的控制原则承担。此外注意,货款的结算方式必需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掌握好合同交易性条款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避免违法违规带来的制度风险很重要。而合同的救济性条款是为了保证合同的交易安全,主要针对合同违约的信用风险的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有的条款后两项,就是救济性条款。   (四)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站在“保护”的角度,将这种制度称为“违约救济”。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违约事实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合同法》第113条采用了合理预见规则。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违约责任的各种形式中,最常见的是损害赔偿。实践中如何确定损失数额,尤其是如何界定间接损失,这是一个很复杂也很有趣的问题。按照一般逻辑推理,在两个事物之间找因果关系,并不困难。但只要有因果关系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当赔偿的话,实践中就可能发生损失无限扩大的情况。为此,创立了“合理预见规则”,即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将会发生的损失,才是他应当赔偿的损失。《合同法》第119条还规定了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对于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法也确立了适当性的原则。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限制违约风险的无限扩大。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及根据仲裁协议或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选择既有利于解决争议又能保护自身利益的争议解决方法。并应特别注意诉讼的时效及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合同的八大要素3   现实中,不乏讲述了合同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要素和审查合同时候的一些小技巧的文章,我想审合同是每个民商事领域的执业律师都有过的经历,它是一门很基本的职业技能,似乎但凡有点法律功底的人都可以帮人审个合同什么的,因此在初入律师行业的时候,“师父”让实习律师干得最多的事情除了“跑腿”就是审合同了。起初觉得那是一门很简单的工作,后来随着自己执业经历的增长,包括自己也要带助理同时也会交办给他们一些修改合同的工作的时候,才发现审合同远没有我们当初想象的那么简单。那么今天我结合自己的一些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来谈谈实践中我自身审查合同时的一些关注点以及如何去把握那几个关键要素。   了解合同主体的交易背景以及交易目的   这一点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是最重要又是最容易被忽略的。重要是因为合同的交易背景和交易目的是律师在起草或审查合同时的一杆标尺,就跟设计师在裁剪一件晚礼服的时候除了要知道穿这个晚礼服的人的基本信息,还要知道这个人是用在什么场合穿的,以及他(她)参与这个场合的用意何在,否则晚礼服做得再漂亮也不一定适用。而这一点又最容易被忽略是因为我们审查合同的律师可能都没有经历整个谈判过程,而客户又没有主动告知(大多   数情况是客户也不清楚律师需要的`信息),而真正审合同的律师估计也就只问了一句“我们是代表甲方还是乙方?”然后便自顾自的抛头颅洒热血的工作起来。这种情况下合同改好了,签约的人却未必顺利,也未必适用。   合同的交易背景和交易目的在审查合同时候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实践中应如何去了解去把握却是一个现实难题,结合自身经历可以从以下几个点出发:   1、对于一般的常规性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一般来说这类交易律师极少数加入委托人的商事交谈过程,且委托人往往又是顾问单位的,律师(包括实习律师)可以向委托人的合同专员或其它相关工作人员询问并通过自身查询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长期的合作对象了解以往的交易流程以及签约的合同的文档;原有的交易流程已经形成双方的一种交易习惯或交易默契,在合法且不影响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我们设计的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原有的交易习惯,如运输模式、交货方式、付款流程、合同生效条款等。如原本的书面合同和交易习惯有欠缺之处应尽量的弥补并完善,如是先票后款还是先款后票,开具发票的类型,货物的签收地点、签收人、验货方式等。   (2)对于初次合作对象一定要查询其公司注册情况,这个工作并不难,可直接通过网络实施。不管是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其注册信息均会在信用网上进行登记,对于交易对象的身份和基本情况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核实。   (3)不论是初次合作还是长期合作对象都应当了解其当前的征信情况。这里的征信情况主要指交易对方的涉诉情况、被执行情况、招投标情况以及根据其行业特性可以查询到的其它情况。市场瞬息万变,企业生存环境险象环生,于是我已经养成一种工作习惯,就是当初次接触一个公司的时候,便会情不自禁的点开企业信用网、裁判文书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以及成都法院网(如果该企业属于成都地区的)通过这些网站对这个公司做初步了解。   2、对于非常规性的往往又涉及大宗交易的合同在修改之前最好是有参与整个交易的过程,例如企业收购。很难想象一个没有参与尽职调查、没有参与交易谈判的律师来修改或起草一个《企业并购合同》将如何下手。若是被收购一方律师代表,在修改这类合同时也是要参与交易谈判的过程,否则很难做出实质有效的修改。   3、对于一方非常强势(例如:银行、国企、政府部分等)几乎只能按照对方原有的合同模版来进行签约的时候,如果你的委托人还是让你帮他修改一下,其实他真正的目的不是要修改合同而是想知道这里面存在的潜在风险。了解合同的类型和基本结构,拒绝无效条款   这一点是很基础的专业功课,其实我们的整个《合同法》就是一个合同。当拿到一个合同的时候,首先是看合同的八大要素是否齐备,即对应《合同法》第十二条,看合同的八大基础条款;然后再对应《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规定来看自己的合同属于哪一类合同,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有特不同的法律规定,这是作为交易一方应当设计并遵守的原则,不要试图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去设计无效条款,这样只会让自己显得不专业。例如我们站在公司的角度修改劳动合同的时候,有公司试图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无需为乙方(劳动者)购买社保的条款,这样的条款应明确告之当事人这是无效约定,建议删除或修改。   对于这一点可能很多律师会有不同的意见,觉得即便是无效条款但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并且还可以吓唬一下对方同时取悦己方委托人何乐而不为之?我不能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   1、我们的对手不从不需要吓唬,交易应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合作关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甚者吓唬不成反被对方拿来大作文章,将委托人置于尴尬境地。   2、取悦委托人最好的方式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出最专业的意见,让人心悦诚服,而非掩耳盗铃。   3、律师的专业形象以及与委托人的信任关系都是日积月累形成的,小事情一旦走偏形成习惯或偏见后,往往难以纠正。   4、在法律上不能实现的无效条款,首先给当事人一种不理性的预期,同时可能会成为律师的一个巨大隐患。律师最大的风险就是执业风险,这些年来当事人找律师索赔的案例层出不穷,因此执业过程中我们最应当防范的是己方当事人,这种防范体现在我们严谨的言语和法律文书之中。   时刻把握合同条款的终极风险是败诉风险

5,合同要素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6,有名合同的构成要素

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标的 (交易的东西 ) ; (三) 数量; (四) 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要素主要是指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就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在我国就是保险公司))和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般只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出现));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注意,不是保险标的本身);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条款,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就是2楼所说的,附加条款就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自行协商一致的条款。

7,合同必须包含的要素

你好,合同基本要素: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地点、期限、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时间,质量,价格。如缺失某一项,打官司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更改。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越来越多的地接触到合同。一份合同,到底要包括哪些内容。由于合同的种类繁多,作用也不尽相同,所以内容差异很大,但基本的要素可以分为以下这些:  一、当事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法等等  二、标的:合同为何而立,标的就是关键。  三、价款:为实现标的交易而需要支付的价款,包括付款方式、条件、定金等等。四、履行因素:包括期限、地点、方式等等。  五、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免责等等内容都包括在此。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仲裁还是诉讼。如果选择仲裁的,条款应符合仲裁法的规定。  七、合同生效条款: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以及无效的免责等等。  八、附件:记载本合同的附件种类、数量、效力等。包括了上述内容后,合同的基本内容已经确定。对双方的合同履行起到了指引的作用。当然,专门的合同还需要更加明确的专业内容来补充

8,购销合同有哪些必备要素

即采购合同四要素是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价款或者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一百二十九条 特殊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即采购合同四要素是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价款或者报酬;根据《合同法》: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具体得看情况。实际上的就是买卖合同。包括价格,数量,质量,交付方式等等。

9,有效合同必须具有哪些要素

您好!一、订立的方式和过程通常订立合同的方式包括口头、书面、鉴证、公证等形式。但为避免发生纠纷,以及发生纠纷以后有据可依,订立合同主要以书面形式为主。口头形式虽然快捷,但无据可查,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它一般只适用于集市贸易、市场零售等小额交易。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即为发出缔结合同建议的行为,要约一经发出,提议人即受到自己建议的约束,表明提议人在对方的有效答复期内,负有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义务,违反该项规定造成对方损失,有赔偿损失的责任。承诺是对提议人的建议予以答复的行为,答复应是对提议人的提议内容完全同意的答复,有新提议不算答复,只能构成答复人的新要约。答复一经向提议人表示,表明订立合同的阶段结束,合同成立,这时不按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责任。二、委托律师起草、审查合同的注意事项(一)律师在起草、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准备:1、要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2、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3、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并决定是否参照。(二)起草合同是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础,也是律师的基本技能之一,律师起草合同有三个阶段:1、第一个阶段是一个自然的、按客户要求进行记录的过程,这种起草过程,律师起到的是一个秘书作用。这种律师作为秘书的合同起草方式显然不应提倡。2、 第二个阶段是利用合同文本的方式,也是目前律师们最常用的方式。但从起草的角度来讲,客户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多样的,因此在理论上,没有一份格式化或标准化的合同是符合客户要求的。3、第三个阶段是一个理性化的合同起草方式。(三)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等。三、合同的内容应当完备和详细合同的内容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描述,因此极为重要。合同的内容根据双方的交易需要而千变万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调整的主要是合同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是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则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一般来讲,一份规范的合同需要包含如下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合同的有效要件 有效合同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合同生效即合同发生了法律约束力。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条件常常被称为合同的有效要件。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以下条件为合同的有效要件:(1)主体合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作为公民个人,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且智力发育健全;作为法人,必须经过合法的登记注册,并且在自己的经营活动范围内,才能作为合格的当事人订立合同;一些非法人的组织、团体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2)意思表示真实,即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提出的要约或承诺的内容,都是自己独立意志的表现,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正常的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总是与其外在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的原因,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例如,当事人一方故意捏造假情况或隐瞒、掩盖真相,这就会使另一方当事人形成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又如,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的某种急迫要求而进行要挟或采用其他方法强迫其接受某些极不合理的条件而订立的合同,等等。上述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因而不受法律保护。(3)内容合法,形式合乎要求。内容合法,主要是指标的合法,即合同标的不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或者须特价但未经许可要经营的物或行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合同内容合法,还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合法、价格合法以及当事人的目的无规避法律之意,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形式并非所有合同的有效要件,但也有例外。例如,关于不动产的买卖,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须采取要式合同进行。这类合同,要式形式即其生效的法定条件。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法条链接:〈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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