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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法条理解

不实的范围内——评估、验资机构的估价与该财产的实价的差额,你上面的例子来说就是20万,法理是验资机构的评估与实际价值差距越大,说明过错程度越高,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自然就越大。

合同法法条理解

2,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对于最新《劳动合同法》作为保护劳动者跟用人单位的权益的法律,为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如今,劳动关系中各种新情况的出现,使得《劳动法》不断更新完善。一、最新劳动合同法如何解读 1、不签劳动合同代价高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休息休假纳入劳动合同。促使用工时间的合法化。 3、未尽告知义务可能属“欺诈”。避免用人单位在招工中,提供虚假信息,刻意隐瞒职业危害。 4、合同自然终止也要支付补偿。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的补偿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 5、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6、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对解约时间作灵活选择。 7、试用期最多不得超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是以劳动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8、使用劳务派遣工难避责。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使用劳动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虑外,还希望能规避责任。 9、大规模“炒人”程序要合法。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 10、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法关于调整范围 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同时,在附则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作为劳动者,需要逐步提高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逐步了解自己在劳动合同法下的权利和义务。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仔细检查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3,合同法解释二42条如何理解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或者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的,视为“过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适当减少。很好理解啊?!

合同法解释二42条如何理解

4,合同法107条解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即违反合同。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这些归类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难免有所疏漏。本文从分类入手,阐述违约形态,以适用各种违约现象。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多种分类。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它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4.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合同法法条的解读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和撤销(要约人对已生效但款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之意思表示):a.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b.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举个例子给你:你寄平信告诉甲要买汽车一辆,随即反悔,又快递一封信给甲告知撤回要约,快递先于平信到达甲,即可视为要约撤回!呵呵
个人认为没什么区别,只是对于不同情况的不同称呼而已.其实邀约人在发出时自己也并不知道是撤回还是撤销,如果该通知早于或与邀约同时到达则是撤回;如果晚于邀约到达则是撤销.至于怎么早到达:比方说你开始派个人去送邀约,送信的刚走你就后悔了,又联系不上,你立马在派个人开车去送撤回通知,如果晚了就说明司机是兔子.

6,合同法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高手进

如果是规则,就是合同法39-41条的规定,全部写上就行了. 如果是解释规则,那就只有41条.
“引诱即要约引诱,要约引诱又称“邀请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进行要约的意思表示”
小马的请求正确,但是寻求权利救济的机构不对,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目前代表劳动行政部门行使执法权的是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小马可以向他们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小马如果是企业普通职工,在劳动合同中不应约定有违约金,即使约定违约金,也是违法无效条款。

7,如何理解合同法

合同法》总则第1章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1.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买方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2、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声明,或买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买,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 3、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例如对于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卖方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主动明确价格条款。价格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如果价格条款没有或不明确,买方付款就没有标准,没有依据,很容易发生纠纷。2、敦促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在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按规定支付价款,否则,可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3、敦促买方接受标的物。一般来说,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买方会按约定接合同的约定及时接受标的物这会给卖方造成不利。卖方若遇买方无故拒不接受标的物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无法交付的情况,为终结买卖关系也可将标的物交公证机关或有关单位提存。

8,如何理解合同法解释规定的情势变更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如何理解和运用以上法条规定的情事变更?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情势变更的概念 情势变更,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 二、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一)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1. 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主要包括等价关系的严重破坏(如严重的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和合同目的不达(如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两种类型; 2.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3. 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4.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5. 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 (二)情势变更之适用条件的理解 1. 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又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情势”即作为合同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情势变更”即合同基础或环境在客观上的异常变动。对此,应作如下理解: (1)情势的变动应不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在于,如果合同成立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或者难以履行的,用不着适用情势变更制度。(a)债务人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援用《合同法》第117条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违约责任。(b)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合同,一方给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情势的变动应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原因在于,合同是当事人进行未来计划的工具,合同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对正常的商业风险予以分配。正常的商业风险应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

9,合同法110条解读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这种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为继续履行;二为赔偿损失。  非金钱债务,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以外的债务,这类债务的标的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在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情形,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此即为违约责任承担形式之一: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必须由违约行为的存在。  实际履行责任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由于迟延履行中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因而不适用于实际履行。同时,针对不适当履行而采取的修理重做更换的补救措施不包括在实际履行中,因此可适用于实际履行的违约行为不包括不适当履行行为,实际履行主要包括在拒绝履行、部分履行行为。  第二、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我国合同法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实际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实际履行的方式。如果他认为实际履行可以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则可以采取这种措施。如果采取实际履行的措施,必须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如果在违约方违约后,非违约方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则依据《合同法》第110条,不得再提出此种要求。  第三、必须能够履行。  一般来说,在金钱债务中,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不能实际履行,则违约方也可以拒绝非违约方的继续履行的要求。具体来说:  1,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即实际履行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例如在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在法律上不能采取实际履行。如果采取实际履行措施,则将对个人实施某种人身强制,这与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的规定是相违背的。而且法律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考虑,也不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强制实施实际履行。例如在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允许强制实际履行与某个债权人所订立的合同,这实际上赋予了该债权人某种优先权,使其优于违约方的其他债权人而受偿,这与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使相违背的。  2,依据合同的性质不能继续履行的。对一些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例如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往往是因信任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忠诚等产生的,因此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如果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则与合同的根本性质是相违背的。  第四、实际履行在实施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如果在事实上不能实际履行,或者债务的标的不适合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则不能采取实际履行措施。
1.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内容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2.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解释本条规定了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这种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为继续履行;二为赔偿损失。非金钱债务,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以外的债务,这类债务的标的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货币之债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为给付标的的债。日常生活中的买卖价金、租金等均为货币之债。履行延迟是指有履行的能力以及可能 知识履行的时间晚于约定的时间而履行不能是因为发生了特殊的事情如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导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不适于强制履行”,主要指合同义务必须由合同相对人亲自履行的情况,比如演出合同,如果强制履行将需要对义务人的人身予以强制,这种情况就属于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债务人违约以后,由于时过境迁,判令债务人继续履行所需要的费用较大超出债权人实际可能获得的价值,这样是不经济的,应转而要求违约债务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得不适当,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还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如果非金钱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履行费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则不宜继续履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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