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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购买合同但未发生实际购买行为能确认为资产吗

不能,需要交付或者登记,需要实际行为,签订合同只是债权行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完成交付行为才产生物权效力。

签订购买合同但未发生实际购买行为能确认为资产吗

2,不管其合同是否履行材料已属于企业所有因此应确认为企业的资

材料属于动产,动产的产权变动取决于是否交付,交付有三种形式:直接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如果合同没有履行,表明交付没有发生,不能确定该材料属于购买方企业。
看一下资产的定义,资产必须是现在拥有或者控制的。合同约定的东西是将来拥有的,所以合同约定的材料不属于资产的范围

不管其合同是否履行材料已属于企业所有因此应确认为企业的资

3,资产确认条件

其实并不矛盾。首先资产确认条件从会计上开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而且必须要跟当时签订的合同结合在一起来处理。比如条件2,虽然对方移开发票,但如果合同规定对方负责运输至本企业,那么这时候即使开了发票,但货没到你也不能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的,那只能说是拿到了发票,并且验收入库了,才能确认;所以你列的两个条件并不是并列的,要看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的。
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的定义,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资产的定义,资产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资产应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2.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3.资产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资产确认条件

4,关于资产的确认及处理

1、经营租赁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能确认为资产,原因是资产仍然是出租方的,你方的责任只是按期支付租金。既然不能确认为资产,就不必记账。只要到了该付租金的时候付租金就是了。付租金时的分录是借相关费用科目,贷银行存款。但融资租赁方式透入的固定资产应该确认为资产,因为这些资产待租金交清后就属于你方了。记账方式是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借长期应付款。每次付租金时借长期应付款,借银行存款2、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不能确认为资产,原因是这些资产到租赁期满的时候就成为对方的资产。记账方式是借长期应收款,贷固定资产,差额记相应收入科目。但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仍然应确认为资产,原因是这些资产仍然是你方的资产。但因为这些资产之前已经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了,因为不必做调出的分录,只在每次收到租金时借银行存款贷相关收入科目就行了3、委托加工和受托供销是要确认为资产,同时确认负债的。原因就是最基本的原因,这些资产受企业掌握,能为企业带来将来收益。
这里的财务费用属于“未确认融资费用”,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换一个角度,我们可将其理解为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也可视为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的因融资而产生的利息,因为融资租赁本身就包含了融资的目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入利息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未确认融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当期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准则确定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本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当期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余价值。例题: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从乙公司购买一项商标权,由于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经双方协商,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款项。合同规定,该项商标权的总价款为300万元,每年年末付款150万元,两年付清。假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2年期年金现值系数为1.8334。该公司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要求:(1)计算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2)编制甲公司上述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答案金额用万元表示,保留两位小数)解:(1)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150×1.8334=275.01(万元)(2)购入时借:无形资产 275.01未确认融资费用 24.99贷:长期应付款 3002007年12月31日借:长期应付款 150贷:银行存款 150借:财务费用 16.50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6.502008年12月31日借:长期应付款 150贷:银行存款 150借:财务费用 8.49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8.49 ⑴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企业应设置“财务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  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  ⑵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⑶财务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科目。   ②企业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现金折扣,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⑷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案例:  [例1]甲企业于208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生产经营用短期借款300 000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5%,该借款本金到期后一次归还,利息分月预提,按季支付。假定所有利息均不符合利息资本化条件。会计处理如下:  每月末,预提当月份应计利息:  300 000×5%÷12=1 250(元)  借:财务费用 1 250    贷:应付利息 1 250  [例2]甲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生产经营用短期借款300 000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5%,该借款本金到期后一次归还 ,利息分月预提,按季支付。假定1月份其中100 000元暂时作为闲置资金存入银行,并获得利息收入350元。假定所有利息均不符合利息资本化条件。会计处理如下:  1月末,预提当月份应计利息:  300 000×5%÷12=1 250(元)  借:财务费用 1 250    贷:应付利息 1 250  同时,当月取得的利息收入350元应作为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借:银行存款 350    贷:财务费用 350  [例3]某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平价发行公司债券,面值400 000 000元,期限2年,年利率5%,到期后本息一次归还。债券发行过程中,发生手续费1 500 000元。有关手续费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 1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000

5,怎样确认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和各个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了如何将合同收人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编辑本段建造合同的分类[1]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1、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2、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编辑本段建造合同的特征 建造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合同,而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 2、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 3、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 4、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编辑本段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1、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2、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3、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4、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编辑本段合同收入 1、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2、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3、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编辑本段合同成本 1、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 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耗用的材料费用; (二)耗用的人工费用; (三)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四)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3、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4、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5、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6、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编辑本段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1、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2、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3、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4、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5、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6、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7、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8、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9、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10、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编辑本段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 (三)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四)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去财政部网站找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 合同收入 第八条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一条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章 合同成本 第十二条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耗用的材料费用; (二)耗用的人工费用; (三)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四)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第十七条 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二十条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条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 (三)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四)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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