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急急急

这是民法领域的知识1、(1)订购芒果---属于代理,是基于委托合同的有权代理(2)订购荔枝----属于越权代理,但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追认(默认方式)而有效,最终仍是有权代理。2、订购火龙果--属于越权代理,与订购荔枝不同,被代理人既无事前肯定,又无事后追认,故属于越权代理,即无权代理行为。3、钱某可以拒绝支付。理由:虽然代理行为的后果归于北大丽人,但是由于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到代理人的义务,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害,故应由孙某自行承担。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急急急

2,CPA经济法 合同法总则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案例

1.不是取决于法官。要约,有自己的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被告的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这里只有标的物,其价款和数量都不确定,即内容不确定,所以不构成要约,只是要约邀请。是希望看到函电的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2.如果这题中没有说\"将派人前往购买\",也仍旧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因为被告的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这里只有标的物,其价款和数量都不确定,所以不构成要约,只是要约邀请。

CPA经济法 合同法总则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案例

3,在此案例中的几个文件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属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建筑公司2月2日的函为要约邀请; 水泥厂回复为邀约; 建筑公司再次回函为承诺; 承诺未及时到达, 在中国合同不成立,国外合同成立,
1、建筑公司向甲厂发出的文件属于=合同法的邀约邀请。因为它的意思是希望与对方形成某一共同点。 2、水泥厂的回复属于法律上的承诺,因为水泥厂对建筑公司开出的条件达成了共同的意愿,而且也没有任何的更改,2、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因为他们之间对彼此提出的条件都达成了共同的意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双方对所约定的事项达成了共同意愿就意味着合同成立

在此案例中的几个文件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属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4,一道经济法案例题高分悬赏高手快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水泥买卖合同

这个问题,涉及到合同的变更、转让、违约等法律事实。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应该有谁来承担,(1)甲与乙的合同,合法有效,其合同的约定,明确具体,而且因为甲支付了货款,已经开始了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前履行,未能协商一致通过的情况,擅自转让合同给丁公司。乙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没有任何违约,这是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签定后,双方应该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2)甲将乙的合同转让给和丁公司,且甲未能及时地通知乙,致使甲与丁公司之间的转让约定无法履行合同。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转让,须经第三方同意,且及时告知对方转让合同的履行时间和地点。甲未能如约履行上述义务:未告知乙公司,且未能将与乙公司的权利和责任告知丁公司,致使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违约。甲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5,水泥案例分析

依据建筑公司提出的要约,属于不可撤销要约,因为该要约明确所需要的水泥类型、价格、履行期限,因此贵司在收函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建筑公司发货,建筑公司应当按照接白云水泥的货物,并支付相应的价款。综上,该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2、建筑公司不能拒绝接收白云水泥公司的货物,因为其发出的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对于其自身具有法律约束力。3、鉴于建筑公司已购买新武水泥,如其不够买白云公司的水泥,可以要求建筑公司赔偿你们运输费用和本次交易成功所带来的利润。
1、建筑公司同时向某事新武水泥厂,某县白云水泥厂发函,在合同法中称为“要约”,二厂无条件地接受了建筑公司要约,合同即成立,具有法律资效力。2、某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的水泥,违反合同约定。是违约行为。3、判决某建筑公司接收白云水泥厂的水泥,并按约定支付水泥款,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6,经济法案例分析

1.此传真构成要约,要约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案例中B公司的传真旨在与星星公司订立水泥购销合同,其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第一,内容是具体和确定的,第二,其包含着一经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因此,本传真构成要约。 2.《合同法》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本案中,传真到达星星公司即生效,B公司是不能撤回的。 3.承诺即受要约人同意思要约的意思表示,星星公司(以下均称A公司)的该条回复是按照B公司的要求作出的,构成承诺。 4.A公司的回复变更了要约中的价格条款,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此依《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视为新要约,不构成承诺。 5.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案例中,A公司的回复未能在B公司传真要求的期限内作出。且实质性变更了要约的内容。故而依《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该回复应当视为新的要约,不构成承诺。 6.《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依此规定,B公司应当在A公司付款。即“送款上门”。 本人为新手,确实很认真地回答了你的问题。如满意,请赐赏!谢谢您的支持。

7,经济法案例分析关于合同法

  不能得到支持,因为:  1、合同依法生效,无法定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不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针对本案,可能有人要问:原主人隐瞒房子中曾死人的情况,现在造成郑先生及其妻子心理不适,精神紧张,不能适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我认为对此应当这样理解:  1、房子中以前发生过什么,并如实告知购房者,这不是售房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售房者只要确保房子质量达标,手续合法齐全,且双方就价款达成一致即可,所以不应说原房主“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另外,郑先生本意就是买房,所以“违背真实意思”也不成立。  2、郑先生主张撤销的理由不充分。心理不适,精神紧张仅是他与妻子自身的心理状况,不能因此就否定合同的效力,那是不是发现房子风水不好是不是也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呢?这明显不利于经济流转的稳定性。  如果房地产商建楼时不慎发生事故导致工人坠楼死亡等事件,那是不是整栋楼都不要卖了。

8,关于经济法中合同法的案例分析急请高手解答

A公司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属有两个公司,一个为B制衣公司(独立法人),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个为C制衣公司,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在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2001年6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A公司董事长李某遇到了某棉纺厂厂长孙某。孙某说:本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A公司董事长李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给孙某牵线介绍。2001年7月份棉纺厂与B、C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棉纺厂供应各种棉布240包,价值120万元。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合同规定货到一个月后付款。但是棉纺厂发货后三个月,两个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棉纺厂就以A、B、C三个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货款。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 2、B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3、C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4、法院应如何判决? 解答:1、本合同完全有效。从法律角度上讲,两个公司可以为共同需方,签订一份合同。2、B公司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其60万元的货款与利息应由B公司独立承担,与A公司无关系。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然已经承包给王某,王某所签的承包协议规定了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但是承包协议为企业内部承包性质,对外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因此,C公司所欠棉纺厂的60万元货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担。 4、法院应判:B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A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
答案: (l)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为乙服装厂因突发火灾导致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被烧毁,说明乙厂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迟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实现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装厂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他们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若双方均放弃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方可由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4)鉴于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机构应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服装厂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3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2万套服装,应按合同的规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l00万元货款。

9,关于经济法中合同法的一个案例分析急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企业在10日内报价。乙企业接受甲企业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并要求甲企业在10日内回复;甲企业按期回复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企业在未签订书面合同 的情况下按甲企业提出的条件发货,甲企业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货物价格下跌。甲企业遂提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业尽快取回货物。乙企业不同意甲企业的意见,要求其支付货款。随后,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甲企业 传真、乙企业报价 、甲企业 回复行为的法律性质。  2)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企业可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答:(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 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 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l)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为乙服装厂因突发火灾导致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被烧毁,说明乙厂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迟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实现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装厂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他们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若双方均放弃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方可由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4)鉴于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机构应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服装厂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3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2万套服装,应按合同的规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l00万元货款。
(1)没有权利要求签订合同,因为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自愿原则;(2)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为外方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先合同义务。

文章TAG: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水泥经济  经济法  合同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