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赁合同法

1,与房东商量,和解,既然人家让你搬,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对方就要赔偿违约金。2,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对方不能履行的,要求对方赔偿预期损失,追求其违约责任。以剩下的合同期限的实际预测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很简单。但是伤和气。

房屋租赁合同法

2,合同法 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法律规定: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3、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4、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 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3,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至二百三十六条。这些条文对房屋租赁合同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也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之一。还有《担保法》也有对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做了相关规定,也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4,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的规定是什么

一、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 。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 同居 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5,房屋租赁合同法条

合同是相关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契约,合同内容有缺陷,导致有失公平,可以视情况(看其中是否存在故意欺诈行为及其后果)认定为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合同、甚至是无效合同。你说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应属可变更合同。所谓合同变更,是指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形成的书面内容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变更条款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条款。你如果想提前退租,但是合同里面却没有相应参考条款,那么最好的办法是找房东协商、谈判。通过友好协商,以一定的方式进行赔偿,作为违约金支付。但是前提是要搞清楚,合同有无约定如何认定违约行为。
不可,因为甲方跟中介肯定签有服务协议,相信我,这协议上甲方绝对捞不到任何好处。这是其一,其二,一般的中介费都是在乙方押金到账后支付的,甲方提前支付,这的确有点傻。

6,合同法怎样规定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法中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专门条款只有第230条和第234条两条。其他的内容基本都是包含《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自第212条至第236条之中,条款内容一般称为租赁物,同样适用于房屋租赁的情形。司法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解答: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处自 http://china.findlaw.cn/fangdichan/fangwuzulin/hetong/245642.html

7,租房铺合同法

法律上只有在同样的价下,你有优先权的。
我租期快到了,房东要收转让费,还要加房租。
你的合同到期了,到期后对你和他都没有任何约束力,你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归于消灭,想要继续租用的话,再从新拟定新的合同。只是有些随附的保密之类的义务,
找法律没用。只有靠关系或人情打动房东
你的优先承租权不需要在你们之间的合同中事先约定,《合同法》已经对此做了规定。如果房东真的想把房子租给别人,而不是简单的想多收点租,你打官司也没什么用。如果他只是想加点房租,而没有要坚决换租的念头,你适当的加点房租就可以了,毕竟打官司是一件打击都不愿意的事情。
你好: 1、在租赁合同关系方面,我国法律只有优先购买权,而没有优先承租权。即如果出租人出卖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的,则承租人没有优先承租权,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你仔细看一下你跟房东签订的合同,是否有约定租赁期满后你有优先继租的权利,如果有,那你是可以主张优先权的。

8,房屋租赁合同的写法

  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租赁事宜,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 房屋坐落位置:  西安市 区 路(街) 小区 号(栋)楼 单元 层 号,建筑面积 平米出租给乙方作为(居住,办公)使用,乙方对此房屋住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此房屋。  二.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终止。  三. 付款方式:  月租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租金按结算,由乙方每次提前日给甲方。  第一次付款时间 年 月 日,金额 元整(大写: )  第二次付款时间 年 月 日,金额 元整(大写: )  第三次付款时间 年 月 日,金额 元整(大写: )  第四次付款时间 年 月 日,金额 元整(大写: )  注:以后付款按以上时间以此类推。  四. 房屋修缮:  租赁期间,房屋日常磨损【如:灯泡,龙头,开关等】由乙方修缮,质量问题由甲方修缮【如:房屋漏水,墙体裂缝等】。  五. 租赁期间,水,电,物业,煤气等有关使用费由乙方承担。  六.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 甲方必须保证合法拥有该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确保权属清晰,无争议纠纷。  2. 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不再有关法律限制出租范围内,不在政府拆迁公告内。  3. 甲方必须保证已通过其他房产共有人同意,确保出租前水,电,物业等有关费用结清,房屋能正常使用。  七.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 保证自己及居住人身合法,并对该房屋安全及使用承担责任。  2. 乙方无权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禁止逾期居住。  3. 如对房屋进行修缮,改动必须经甲方同意,若因自身原因造成房屋损坏,必须维修至原装修标准。  4. 承租期间,一方人身财产安全责任自身承担。  5. 乙方明确表示不再续租时,甲方及委托方有权带领新的承租人看法,乙方应给予配合。  八. 出租房与承租方的变更  1.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继续出租该房屋,承租方有优先权。  2. 如果出租房将房屋产权转移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人继续有效。  3. 甲方出售该房屋需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有同等价位优先购买权。  九. 违约责任:  1. 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或未按时修缮房屋,应赔偿违约金一个月租金。  2. 承租方未按时交纳房租除如数补交以外,应支付违约金一个月租金。  3. 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坏公共利益,应支付违约金一个月租金,如因此造成房屋损坏要负责赔偿,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4. 合同期满后,若乙方无明确说明是否续租,且不及时向甲方交纳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乙方处于无法联络时,甲方有权协同有关人员入室清理,同时有权对房屋另行处理;因此造成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十一。责任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拒力量导致损毁和造成损失双方不承担责任,日常磨损乙方不承担责任(物品老化,到报废期限,乙方不承担责任),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十二。争议纠纷  在履行此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写上不了的提交西安市仲裁委仲裁,同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房屋设施清单  项目 数量 备注 项目 数量 备注 项目 数量 备注  电视机 床 电卡  冰箱 沙发 水卡  洗衣机 写字台 燃气卡  空调 桌子 浴霸  淋浴器 衣柜 壁挂  油烟机 梳妆台  太阳能 茶几  电话 凳子  灶具 橱柜  备注:房屋(物品)押金定为人民币元 整。  以上物品交接时均为完好且能正常使用,合同期满物品无损失,水电物业煤气等结清押金如数退还。  乙方入住时房屋水表数 【卫生间吨,厨房吨】电表为 度。  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未尽事宜共同协商解决,其他补充内容经双方签字同等有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 证件号:  地址: 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你自己在修改一下就可以了

9,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您好,《合同法》中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中有明确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 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 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 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 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 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 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 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 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 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 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 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文章TAG:合同法合同  合同法  房屋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