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部分条款无效,什么是合同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4-06 02:55:26
1,什么是合同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也就是合同的某部分因为法定或其他原因自始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什么特殊的条件,只要不构成以下几点就可以认定仍然有效:1。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其他部分并非意思表示自由状态下做出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
2,合同部分无效怎么处理
合同签订后,发现合同部分无效怎么处理:1、合同部分无效,会不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可能大部分人会担心这个问题,其实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特别是争议解决条款,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影响其效力。2、合同当事人发现合同部分无效后,可能造成损失的,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3、发现合同部分无效后,建议双方当事人先协商处理,只要不是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可以重新签订补充条款进行完善。4、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就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发现合同内容部分无效后,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寻求解决措施。
3,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是否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无效的合同可分为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的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有些劳动合同就内容看,不是全部无效,而是部分无效,即劳动合同中的某一部分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在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中,无效条款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这包括两层意思:(1)如果认定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该部分内容与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相比较,应当是相对独立的,该部分与劳动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就是本条所说的,劳动合同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无效的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劳动合同条款为劳动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那么该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劳动合同的无效,而不能确认该部分无效,另一部分劳动合同内容又保持其效力。(2)如果劳动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的劳动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或者不公平合理的,劳动合同应当全部确认为无效。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通常表现为未经批准不得辞职、加班不给加班费、工作受伤自己负责等。
4,合同法中哪些格式条款无效
答:《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阴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违反提请注意义务的,该格式条款不生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您好!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5,合同法规定有哪些免责条款属于无效
《合同法》规定哪些免责条款无效?为什么要规定其无效?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这是因为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我国合同法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
6,什么情况下合同约定条款无效
合同条款无效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中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该条款无效。合同条款无效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合同条款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②订立合同条款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条款,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关于无效合同与合同部分无效的区分
这个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60年范围内有效,超过部分无效。无效合同是全部无效,例如我和某个人签订买卖毒品的合同,那就是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为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定为无效。其特征在于:(1)违法性。无效合同都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对此类合同应当实行国家干预,而不能将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完全留给当事人。(2)自始无效性。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得承认此类合同并对之加以保护。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3)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即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能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能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当事人也不能履行。如果允许履行,则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实施不法行为。(4)无效合同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因此无效合同无须经过当事人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确定其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审查,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撤销权的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看,没有一个统一的条件,但是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有效合同所应具有的特征,根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条件来看,有效合同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合法的一般准则,也应当适用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生效也就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合同如果成立后生效,则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合同规定的自己的义务,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按规定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需有第三人做出承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②这种合同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后,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人对此予以承认,则合同生效。否则,则合同无效。在权利人承认或拒绝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未定状态。效力待定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已成立,但其效力待定。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因其缺少生效的积极要件,不能认定为有效,同时又因其有别于无效合同,不具有无效合同的消极要件,不能认定为无效;2、具有成就所欠生效要件的可能性,所欠生效要件并非法定不可能,而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缺乏相应的缔约能力,这种缺乏是可以弥补的;3、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最终取决于权力人,如权力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反之,则合同无效。我国新的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确定不但可以减少无效合同的数量,起到鼓励交易的目的,而且保护了权利人利益,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存在于下面几种情况:1、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些人除了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及获得利益的合同外,其独立实施的其它民事活动按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应确认其行为无效。而合同法对此认定为有效力待定合同,扩大了合同有效的范围;2、是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合同,但是该行为可以因本人的追认而是无权代理行为成立有效,对此,《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予以明确规定;3、是关于无权处分的行为:此种合同如果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合同应当被宣告无效,但是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权利亦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即权利人予以追认,追认是单方意思表示,目的是使无权处分的行为发生效力,在权利人追认之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五十一条的规定便是上述三类在法律规定上的具体体现,不难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的问题。合同无效是合同的标的是违法的。。。部分无效是部分条款是违法的,,但不影响主要条款的履行。。。事实上,,部分无效的条款并不是不存在了,,而是由法律来补充,,以上的超过法律限定的部分无效,,在法律限定的部分以内是有效的。。。也就是60年范围内有效,超过部分无效。第一,从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合同的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如未作出承诺,或未就法定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达成书面的协议。而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可见,判断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的要件显然是不同的。 第二,从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来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否认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这种解释并不意味着由法院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而是从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志的需要出发,通过解释合同帮助当事人将其真实意思表现出来。但是,由于合同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内容的评价和干预问题,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促使合同生效,而只能依据合同生效制度确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合同解释制度乃是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产生的制度,而不在于弥补合同效力的不足。 第三,合同不成立是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但在内容上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当事人已作出履行,则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合意。换言之,尽管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当事人自愿作出履行的,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如不知合同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转的标的物,当事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 第四,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请求,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但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的原则,无须经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确认该合同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亦可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如果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则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因合同成立主要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意问题,因此合同不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但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为它在性质上具有不法性,所以无效合同不仅要产生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正是基于此点,我们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将合同不成立等同于合同无效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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