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哪项不属于我国保险市场契约精神确实的主要原因

在做保险代理人培训的试题吧?我国保险市场契约精神确实的主要原因有第一,企业的短视行为。第二,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足第三,民众对保险认识存在误区以及传统文化的侵蚀。所以选另外一个就对了,呵呵
A是正确的
第一企业的短视行为,第二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足,第三民众对保险认识存在误区以及传统文化的腐蚀。第四保险产品设置不合理。 应该是第四个 我是在题库查的

以下哪项不属于我国保险市场契约精神确实的主要原因

2,强烈推荐什么是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孕育了西方人的诚信观念。他们认为,人与人之间与生俱来的天分和财富是不平等的,但是可以用道德和法律上的平等来取而代之,从而,让在最初状态不平等的个人,在社会规范和法律权利上拥有完全的平等。
契约精神就是双方各自享权利,互负义务,不违背契约内容,按契约行事。根据你的阐述,c的死亡是b不可控的,无法预知的,可以理解为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此时,b只要尽力了,没有消极履行保护和救助义务(比如见死不救),就不算违被契约。可以参考保险制度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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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特征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特征

4,什么是契约精神啊

契约精神的实质其实就是讲诚信,也就是大家按规定的原则来交往处事,而不是出现规则外不合谐的举动.
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契约”词源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其本质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
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契约”词源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其本质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

5,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和收益人是不能要求退保的,只有投保人才可以 如果合同里的被保险人和收益人不是本人签字,那么就是代理人违规操作,被查出来要扣品质分和罚款的
被保险人就是合同管的那个人,也就是说只有这个人出现了什么情况保险公司才有可能赔钱!他只是受保障,能够去保险公司办了受益人的变更,其他权利没有!受益人一样!都不能去公司退保!只有投保人有这个权利! 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按照要求是要本人签字的,这是肯定的!受益人是不需要本人签字的!另外如果被保人不是本人签字,你是可以到公司柜面去问一下,一般是能够变更称本人签字的!还有如果被保人出险了,不是本人签字,理赔也是麻烦,建议赶紧去柜面做变更 1

6,简述契约精神的特点

一般来说,契约有正式和非正式两种,非正式契约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没有强制约束力,主要靠人们自我内在的约束力,比如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然而,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往往缺乏自身的强制约束力,不得不由正式的契约,主要指法律、法规、合同、规则、准则来强制约束人的行为规范,同时,正式的契约有明确的规则和要求,约束人的行为规范的能力强,人们比较容易遵守。因此,在任何一个社会里,为了培养人们的契约意识,往往在最初都是用强制的法律、法规来帮助人们树立契约意识的。 《劳动合同法》就是一种强制性正式契约,它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可以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现代社会就是契约的社会,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应该懂得用契约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只要人人都树立了契约意识,构建平等的和谐社会就有了基础。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契约”词源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其本质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

7,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约有哪些特点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有哪些(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1、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2、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四)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经过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和保险人同意承保两个阶段,也称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对于保险营销员的展业与推销,只能称为要约邀请。2、承诺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做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或受约人。
要约是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活动和对处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双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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