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劳动合同法

两部法律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 劳动法还有很多相关细则,补充政府规章,也都是相互补充的. 根据法律上是新法效力优于旧法,所以有冲突应当适用新法. 1、并存; 2、后者(劳动合同法)是对前者(劳动法)的必要补充和完整; 3、两者如有冲突,后者优于前者。

新劳动合同法

2,新劳动法相关规定

超过半年按一年计算你可以坚持不去 如果公司和你解除劳动合同 你可以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金,按半年计算,不超过半年,具体数额为工作每满一年二个月工资,不满一年部分
相应的,如果未做到一年,单位辞退了劳动者,是否应多付一个月工资? 该规定,原则上是不违犯法律规定的,从合同的角度来说,是一个要约,如果劳动者同意,就表明自愿接受其约束。
你有权不去的,那样应由他们提出解除合同,就是你的问题了。因为工作地点,很多公司都约定不明确的。 (并没有什么刚好符合你情况的法律条款的,向你支付补偿金,如果离开了本市这个办公地点,正常企业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你不去的话,如果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的话。企业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支付补偿金

新劳动法相关规定

3,新劳动合同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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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按照程序办都能拿到.不行的话就向劳动部门举报. 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新劳动合同法内容

4,关于劳动合同法

首先,你的工作性质,其次,你签署的劳动合同是什么?
最好的办法还是先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功时再与公司谈解约事宜此即上升到法律层面,若公司不能按法律履行义务(必须有书面合同或口头合同,在法律上才能有效),可以去劳动局反映相关情况,当然你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你好。 只要付出了劳动,公司都应当支付报酬,但为了避免产生劳动纠纷,及可能因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离职应当依法进行。 1、提前通知解约: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转正员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可随时通知解约:包括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可即时解约: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你可以根据你的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你的方式离职。注意应当办理好工作交接,这不仅是义务也是职业道德。 另外,需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有为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你提前终止合同,有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辞职只需提前30天告知对方就行了,到时拿不到工资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违约的话是要支付违约金的,如果单位违法克扣工资的话可以去劳动局反映

5,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三年以上,包括三年。
前者包括,三年以上的话,即使三年零一天也是以上。
一是针对当前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严重的问题,明确规定符合“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等4种情形的劳动者,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时,强调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原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是通过适当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加强了对大龄就业人员等部分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并且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同时,对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也作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专家表示,在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劳动合同法》有7项新规定: 一是通过以法律形式确立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满足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需要。 二是鼓励用人单位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允许用人单位与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违约金。 三是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促进公平竞争,对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作出了竞业限制的规定。 四是为满足用人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规定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时,可以裁减人员,并在裁员规模和程序方面为用人单位创造了比较宽松的条件。 五是限制了用人单位与高收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发基数和计发年限,从而降低了用人单位的解雇成本。 六是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七是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
根据第97条:"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因此,本人认为:应当自新劳动合同法生效满一个月起计算。

6,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双休日的规定

1. 没有新、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特别法,是对劳动法的补充。2、双休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颁布)的。而劳动法合同法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的。没有法律规定必须要双休的,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和生产需要更改员工休息时间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没有新、旧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特别法,是对劳动法的补充。  2、双休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颁布)的。  而劳动法合同法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的。  没有法律规定必须要双休的,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和生产需要更改员工休息时间的。  不同工作制是不一样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还有问吗?
双休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颁布)的。  而劳动法合同法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的。  没有法律规定必须要双休的,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和生产需要更改员工休息时间的。  不同工作制是不一样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工作时间进行规定,双休日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参照劳动法执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7,劳动合同法律问题

你合同到期后辞职不干,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  除非单位辞退你,在你未违反单位合理的规章制度或者给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前提下,即无过错前提下,才可能拿到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以每满1年在该单位工龄,给予原工资1个月的补偿,如不满工龄六个月仍按照1年计算补偿金。  至于失业保证金,是单位正常给你缴纳失业保险后,你现在失业了,拿着失业证明到社保中心办理失业救济金,很低的,当你一旦续签合同或者新签合同,那么劳动与保障局社保中心就终止发放失业救济金了。这个手续比较繁,而且每月钱很少。  建议你抽时间把下面内容好好读一读,就不会有那么多糊涂的问题了。弄清楚各项规定,就很简单了。  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三)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如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六)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这两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无任何过错,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合情合理。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细微的变化,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限”了,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视为一年的规定更公平合理。  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新法下,此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  3、工资计算基数: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4、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劳动合同法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计算封顶。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也不少,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支付经济补偿和履行工作交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常常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  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是否需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没有继续沿袭之前的规定,针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做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新法的规定,劳动者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主张赔偿金,必须通过劳动监察程序主张权利。  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注意这里是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也无法主张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的加付赔偿金。
1、你现在与公司有合同了,虽然以前没签合同现在也不在适用82条。2、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得到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还可以要求公司补齐以前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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