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承包没合同承包关系成立吗,没有签订合同的劳务关系和法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5-14 12:27:14
1,没有签订合同的劳务关系和法吗
是合法的,只是没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很明确。但依据《劳动法》及《合同法》的规定你的权益在法律上还是受到保护的。
2,没有劳动合同建筑工地确立劳动关系是怎样的
建筑工地一般都是工头负责的由工头承包,负责喊人结账你的劳动关系主体只能算工头建筑工地上的意外伤害团体险,和劳动合同没多大关系。一般是按照工程合同额买就行了。
3,没有签合同的承包合作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不要但主体工程分包就可以。<br><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www.nike1972.com" target="_blank">www.nike1972.com</a>
4,如果没有劳务合同做几天算是劳务关系吗
劳动法规定,你就算在公司做一天工,也算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就算你不干了,一天也要发工资。劳务合同是个人于公司确立劳务关系的协议条款,是双方必须尊守的法律文书,劳务合同法规定,不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属于非法用工,一但产生劳务纠纷得不到合法有效的解决。所以,打工者凭劳务合同可以向公司提出合理合法的要求。合同有效,约定履行! 非试用期需提前三十天书面辞职,到期自动解除劳动关系。15天内办理工作交接、离职手续,并结清工资。只要是在他那里上班了,就算是劳务关系成立了,一旦出现什么事故,承包方就得负责任。没有劳务合同,只要在雇佣单位做事,不管时间长短,都算是劳务关系。
5,有劳务事实存在没合同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根据以上两条,劳务事实存在,也就是说你们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劳务事实已经存在了一年那么就视为你们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搜集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参考如下法条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6,没有承包合同如何认定为承包关系
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如验收报告、结算单、证人证言等。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指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就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目标达成的明确相互间责、权、利关系的协议。该类合同以企业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为基础,有些合同中还包含有工资福利等有关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虽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性质,但其实质是企业中的内部管理合同。认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应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劳动(人事)关系,及合同内容是否包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培训等内容。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即可认定合同性质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企业内部承包不同于企业外部承包,即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也不同于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等形式的经营方式。企业承包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权利义务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承包形式,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完全分离的,而内部承包只是局部经营管理权利与整体经营权利的分离,不会产生对企业财产的无序处分。岗位责任制是指企业内部在局部生产环节上采取的承包方式,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并不离开企业的管理者,仅仅在生产、经营环节上的承包。因此,内部承包所产生的责任与其他方式是有区别的,在财产、经营权未脱离原企业的情况下,经济利益的分配与责任承担,相对比较容易划分,也比较容易确认承担的方式与份额。
7,没有劳务合同怎么认定劳务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2005年0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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