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60天如何认定,公证遗嘱过了60天怎么办还有法律效益么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6-19 06:03:14
1,公证遗嘱过了60天怎么办还有法律效益么
你指的是遗赠吧?应该在知道遗嘱人去世后两个月内主张权利。如果过了两个月,就要证明原因。还是尽快起诉吧。
2,遗嘱确认问题
1、姐姐拒不到庭可能要承担败诉的结果。2、你的起诉书中没提到诉讼费的话,法官会视情况判决有谁承担。3、法官通过相关的证据证明遗嘱的有效性。
3,遗嘱继承有时间限制吗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遗嘱没有时间限制。自被继承人去世后生效,如果涉及到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但是继承人仍受到诉讼时效2年的约束,最长不超过20年。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遗嘱继承和遗赠协议优于法定继承。
4,遗赠的继承时间是60天还是两个月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人按法律继承 遗赠是被继承人在死前经法律程序将遗产赠给他人《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后,受遗赠人应接受的这份遗产就转由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如果受遗赠人无限期拖下去,势必影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
5,遗嘱效力怎么认定
首先遗嘱若想有效,必须符合以下几点:1、立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必须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3、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是夫妻共同财产或他人的财产。4、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常见的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不同类型的遗嘱,必须符合不同的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遗嘱效力怎么认定的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不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第一、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第二、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三、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7,请问怎么办理遗嘱有效认定
既然妈妈和姐姐都没有异议,说明遗嘱是有效的,建议让公证处制作你妈妈和姐姐询问笔录.如到法院确认该遗嘱有效,以谁为被告?遗嘱公证程序须知遗嘱公证程序须知遗嘱公证程序须知遗嘱公证程序须知]]]]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处理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一、公证遗嘱的申请. 当事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家中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要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 2、遗嘱草稿; 3、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产权证明。 申办遗嘱公证首先要填写公证申请表,遗嘱人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由公证人员代写,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按手印。 二、遗嘱的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情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和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三、办理过程: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了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遗嘱人是年老体弱者、危重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证人员在与其谈话时,要录音或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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