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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合同法的问题12

7万元的损失由该市华丰设备厂负担,因为是不可抗力,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3万的损失由市电力公司承担。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有关合同法的问题12

2,合同法问题在线等

1、甲向乙支付25万元定金不违法。支付定金的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实践中经常采用。<br>2、乙通知解除,不合法。合同已经生效,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而且价格上涨,不属于不可抗力。<br>3、甲公司主张增加违约金不能成立。违约金性质不同于损害赔偿,只能是提前约定。但是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损害赔偿。<br>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的主张成立。继续履行是民法通则、合同法里违约补救的基本方法,而且乙方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br>5、丙公司只有在甲公司提起诉讼,而且乙方确实无法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问题在线等

3,北京单位就合同中违约金一条提出异议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是2001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07年颁布的,二者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劳动合同法》是法律,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是政府规章,效力低于《劳动合同法》,二者发生冲突,理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但个人以为《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9条的内容并非完全不适用,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则可以适用第19条的规定,即“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仅供参考,谢谢。

北京单位就合同中违约金一条提出异议

4,合同法01年及04年自学考试单项选择题

首先要肯定两道题不是一道题 答案内容也就不是一样的 涉及的考点是关于时效的问题 甲要行使的是撤消权 撤消买卖合同 撤消权的行使期间是1年 而且是除斥期间 是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中断的时间 也就说 甲要取消合同 只能是在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撤消事由开始一年内行使 如果不行使 权利就消失了 第一题中时间起算是99年的10月10日(同年同月10日,甲在修理该相机时请相机中心检测,发现它是美国的) 撤消权的行使期间应该是99年10月11日到2000年10月11日 甲没有过时效 应该保护第二题中的时间起算点是99年的10月7日(同年同月7日发现它是美国货) 权利的行使期间是99年10月8日到2000年10月8日 甲已经过了时效了 甲应该采取其他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样的话 两个题的答案都应该是A 而不是B 这个是我的个人看法 你再好好查查 希望可以帮到你

5,合同法的一个案例

一、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二、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违约。因为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未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未履行其义务,那么乙公司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有权拒绝支付余款。希望我的答案令您满意,张亮律师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这个买卖合同原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其父追认了则就有效,可现在起诉了,很明显是不予以认可的,所以现在这个合同就不具有法律上效力了。 由于张某只有15岁,且是一高中学生,价值5000元的摩托车的买卖,对其来说就应当认为是较大的较重要的民事行为,与其作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是不适应的,因此,法院会支持张某父亲的诉讼请求的。

6,合同法问题 急

眼熟,上面那个合同法也是你提的吧。这个好好的回答。 1)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买卖合同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在本题中,甲公司虽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但乙公司已经交付全部货物并且甲公司接受了货物,视为主合同已经履行。 (2)简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本题中,债权人乙公司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7,合同法相关问题

(1)2月2日的函电,是该建筑公司向水泥厂发出的要约邀请,因为其内容并不明确具体,并没有明确表明其要和水泥厂订立合同的意图。甲当天的回复明确具体,确切表明了其希望和建筑公司订立合同的意图,属于要约。建筑公司第二次回复,属于承诺,即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该案中建筑公司与水泥厂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如果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出了承诺期限的话,除要约方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为要约到达时间超出承诺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承诺有效,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建筑公司的承诺是无效的,而合同需要经过有效的要约和承诺阶段,所以合同并没有形成,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合同关系。
1、第一个文件是要约邀请,第二个文件是要约,第三个是承诺 2、双方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成立以承诺到达并生效为基础。 3、不管是由于谁的原因,反正该案中的承诺并未在约定时间内到达水泥厂,而水泥厂的要约也因为时间过了5天而失效了,所以双方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成立以承诺到达并生效为基础
(1)某建筑公司第一次发函属于邀约邀请,因为没有确定价格,合同内容不完整。 甲厂回复属于邀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则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某建筑公司回复属于新的邀约,因为该回复没有在甲厂规定的承诺期限到达甲厂,且甲厂没有认可该承诺有效。 (2)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因为没有完整的邀约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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