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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法律关系的分类

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合同法法律关系的分类

2,关于合同涉及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

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人身和财产两大类。而合同只能约束财产法律关系,具体比如债权债务,买卖,赠与,出租等等。
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房租的价钱,而且没有约定合同期内如何涨房租,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房租是不能涨的。

关于合同涉及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

3,合同法分类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合同法分类

4,以交换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有哪些只要承诺就行

另外,从物权法角度上来说。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是需要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楼主说的应该是以标的物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关系吧!合同法当中的几种实践合同的类型所指向的法律关系都是属于这种的。比如 借款合同 定金合同等等。也就是说。除了合同法当中的几种实践合同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以外,交付,是动产物权转移的要件,但并非买卖等动产转移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是需要注意到的一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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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法调整哪些法律关系

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 3)劳动合同4)政府间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6,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主体:参加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之争总是围绕着一定的对象所展开的,没有一定的对象,也就没有权利义务之分,当然也就不会存在法律关系了。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包括行为,物,财产,智力成果。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是合同主要条款所规范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种行为,同时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合法权益。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将予以保护。一方面,权利受到国家保护,如果一个人的权利因他人干涉而无法实现或受到了他人的侵害时,可以请求国家协助实现其权利或保护其权利;另一方面,权利是有行为界限的,超出法律规定,非分的或过分的要求就是不合法的或不被视为合法的权利。权利主体不能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为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或侵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2、义务   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实现其权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义务人履行义务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保障,所以,法律规范都针对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规定了具体的法律义务。尤其是强制性规范,更是侧重了对义务的规定,而不是对权利的规定。另一方面,法律义务对义务人来说是必须履行的,如果不履行,国家就要依法强制执行,因不履行造成后果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7,法律关系的分类

法律关系按照分类标准的不同分类的结果也不同,下面的你可以参考参考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只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只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只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所谓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其实,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例如,买卖法律关系就包含着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单向法律关系。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方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即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调入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这三种关系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缺一不可。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赖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由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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