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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合同法案例分析

有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当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导致发生上述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甲公司管理混乱造成,没有及时将信息传递供应商,也没有收回相应的公司印章,才导致发生这样的问题!

经济合同法案例分析

2,经济合同的九大条款

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应当参照合同法12条和131条的规定进行。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经济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哪如下五大内容: 第一,标的:标的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购销合同中的货物,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借款合同中的货币;等等; 第二,数量和质量; 第三,价款和酬金,就是取得标的一方所给付对方的代价; 第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五,违约责任。

经济合同的九大条款

3,什么是经济合同法

合同,也称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包括公民个人和法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就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或者经济法律关系,自愿达成的协议。 经济合同法,就是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订立经济合同的原则和形式,经济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经济合同的管理等有关事宜的法律规范。它只适用于国内的经济合同,不适用于涉外的经济合同。其任务是: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1981年12月13日经济合同法公布以后,国务院又先后发布的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等这些,都是广义上经济合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http://www.hehu.com/lcgz/zcfg/one1-1.htm

什么是经济合同法

4,关于经济合同法的问题

1、《经济合同法》确实已经失效。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只规定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法院、而且不允许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却没有规定合同当事人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仲裁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或是不仲裁,也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对于起诉到法院的合同纠纷应适用什么法律来审理、裁判,由法院确定。所以:不管《经济合同法》是否失效,你们的约定都是无效的。3、你们案件的审理,应适用《合同法》。4、“如果我公司进行起诉,我们会赢吗?”:会赢。对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会不会得到赔偿?赔偿的金额是不是等于定金?”:(1)会得到赔偿,但不只是定金:应是定金的2倍。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此外,对方还应赔偿你方因对方违约而受到的损失,但主要限于你方为履行合同已经做的准备工作的实际损失、合同实际履行后可能会给你方带来的收益(应以在订立合同时对方能预见到的收益为准)。依据是:《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并不影响按现行合同法执行,定金是可以要求双倍返还的.
会赢,能得到赔偿。

5,经济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如何解除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的变更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原订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所达成的新协议。经济合同变更的范围,可以是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的数额、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等,也可以是当事人,即经济合同主体的变更,如法人的合并与分立而引起的经济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经济合同的变更是以原订经济合同为基础,只是对原订经济合同为基础,只是对原订经济合同局部要素进行修改,因此,它与签订一份新合同有着原则的区别。 经济合同解除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在原来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就提前终止经济合同所达成的新协议。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时,解除双方因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和经济合同的履行完毕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解除经济合同不等于解除责任。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经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遵循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达成的协议,所以,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在双方协商同意、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但是双方协商同意的意见,只有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如地震、台风、海啸、战争等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当事人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因此一旦发和不定期种情况,致使当事人一方汉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通话当事人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 但当事人必须注意二点:(1)要及时通知对方;(2)要取得上级有关部门的证明。(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之后,如果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就会影响对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方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中得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保证预期的经济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经继续履行原订的经济合同,已失去意义,因此,允许解除经济合同。

6,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余佥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篇一: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主要条款  说明:如买、卖双方同意,合同格式也可以按照其他形式。  甲方(需求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的招标文件(招标编号:)和乙方报价文件及承诺,就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服务合同,共同遵守。  一、服务事项  (一)合同约定范围的日常保洁、保养、安保、绿化等工作(包括:保洁管理、供电维护、冷暖通维护、中控室等的运行和管理,为业主单位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工作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1、  2、  3、  二、服务期限和地点  (一)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6个月,即20XX年05月01日起至20XX4年月  (二)服务地点:。  三、管理服务费用  (一)管理服务费总额  1.本合同管理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2.管理服务费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承包商的利润和应交纳的税金等(包括人员工资、各种社会保险、人员食宿与交通、消耗材料、专用设备及工具、器材的维修维护、办公费等)。  (二)支付方式  如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足一个月时按一个月计算管理服务费。
经济合同的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每一个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中,就是经济合同当事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各项条款。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1)标的;(2)数量;(3)质量;(4)价款或者酬金;(5)履行期限、约定: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履行的主体应当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应当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合同的债权人按合同规定,享有追索债权的权利。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合同实际履行的主体也可能是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履行权或债务,这种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有明确的约定。《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该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均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条款约定不明确的补救:,《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救规定: 一、《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 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运交给买受有;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

7,怎样依法订立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法》第2条 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54条又规定:“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由此可见,目前,在我国只有下述两种人才有资格签订经济合同。一、法人二、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和农户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经过协商一致的程序,“协商一致”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签订经济合同的愿望和要求。提出要约的一方, 称为要约人。要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签订经济合同的愿望和要求;(二)经 济合同的主要条款;(三)要求对方作出答复的期限。 提出要约,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清楚;(二)要约内容 必须明确、具体、肯定、真实; (三)内容必须合法;(四)要约必须符合要约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五) 要约只有在到达对方时方能生效。 要约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一)要约 在未到达之前,要约人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发出的要约,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在对方表示接 受要约之前到达;(二)要约在所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三)受 要约人对于超过有效期限或已撤销的要约或虽然在约定期限内作出了同意的答复,但要 约人在收到答复时已经超过有效期限,要约人又立即将这种情况通知了受约人的情况下, 要约人不承担责任。 要约的方式,通常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口头方式,一般是当面提出或者用电话方 式提出;书面方式,一般是以订货单、书信、电报等形式提出。 二、承诺 承诺是指接受要约的一方,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接 受要约的一方,称为承诺人。所谓完全同意,是指承诺人对要约人提出的各项条件,不 附带任何条件的赞同。 承诺也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一)承诺人无条件地完全同意要约人提出的各项条件;(二)承诺必须由承 诺本人提出;(三)承诺必须在约定的有效期限内作出明确答复。 承诺的法律后果表现为承诺人完全接受要约,并在约定时间内送达要约人,合同即 告成立。如果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又返悔时,应该在承诺生效前撤回承诺。如果改变 已经生效的承诺,视为单方面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诺的方式通常也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但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综上所述,签订经济合同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进行要约和承诺的过程,要约和 承诺的过程,就是协商一致的过程。在社会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可能经过一次协商就达 成了协议;也可能需要经过反复协商后,才能形成一致意见。这种反复协商的过程用一 个公式来表示,就是:要约——新要约——再新要约——直至承诺。
(盖章) ┃ ┃ ┃ ┃ 年 月 日 ┃ ┠————┬————————————┬————┬———————————┨ ┃仲裁机关│ │仲裁机关│ ┃ ┃收到申请│ │对受理此│ (盖章) ┃ ┃时间、证人姓名和住址: ┃ ┃ ┃ ┠——————————————————————————————————┨ ┃申诉的理由和要求: ┃ ┃ ┃ ┠——————————————————————————————————┨ ┃证据、编号 │ │ 签订日期 │ ┃ ┠——————————┼——————┼——————————┼—————┨ ┃ 鉴 证 编 号 │ │ 鉴证机关 │ ┃ ┠——————————┼——————┴——————————┴—————┨ ┃ 是否经过调解 │ ┃ ┠——————————┴———————————————————————┨ ┃纠纷的原因及其经过 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 ┃ 申 │ 名 称 │ │ 被 │ 名 称 │ ┃ ┃ 诉 ├——————┼——————┤ 诉 ├——————┼—————┨ ┃ 方 │ 地 址 │ │ 方 │ 地 址 │ ┃ ┠———┼——————┼——————┼———┼——————┼—————┨ ┃ 代 │ 姓 名 │ │ 代 │ 姓 名 │ ┃ ┃ 表 ├——————┼——————┤ 表 ├——————┼—————┨ ┃ 人 │ 职 务 │ │ 人 │ 职 务 │ ┃ ┠———┴——————┼——————┼———┴——————┼—————┨ ┃ 合同名称: 原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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