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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关系合同法

A,正确问题没有提出来.是说,对应关系是不?B,不正确,对应是刑法C,不正确,对应是仲裁法D,不正确,对应是商法(票据法)

租赁关系合同法

2,所签订合同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双倍返还定金不一致合同有效

对于违约赔偿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合同法115条执行因此你的问题回答如下1.是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赔偿责任时候的强制性规定2.合同是有效合同3.返还3万定金4.合同有效

所签订合同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双倍返还定金不一致合同有效

3,民法一百一十五条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即使合同依法可以变更解除,但因此使另一方受到损失 ,可以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民法一百一十五条

4,对于企业而言如何区分有限责任无限责任连带责任有限连带责

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是公司法的范畴。它也是两种公司形式的责任。而承担“连带责任”是合同法等关系规范的范畴。 承担有限责任: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对所注册资金部分承担经济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责任。如果公司通过拍卖,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多余部分不再承担。 承担无限责任,是指无限公司或个体经营者,不以注册资金为限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你还不起债务时,你就是借钱卖房子也要还钱。 承担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

5,二房东收了房租不交房怎样赔偿

您好,二房东构成违约,违反了你们双方的约定。如果有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则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支付定金的,应当承担:1、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者2、承担违约金责任,双方可协商违约金具体数额,最多不超过20%。
1、出租人与第一承租人(二房东)之间的门面房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二房东)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房东)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转租人(你方)与第一承租人(二房东)之间的门面房转租合同关系。如果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那么你们之间的转租合同存在实际上的履行不能,所造成的损失系因二房东原因,你可以向其主张:返还租金、赔偿损失。3、上面是从法律层面上分析,但你最好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你垫付租金(要求房东出具一个详细的垫付说明),看能否直接与房东签订门面房租赁合同。垫付后,你有权主张二房东返还。

6,这条法律是在具体哪个法律里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定金,是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就是说交定金的人违约了,定金就没法要回。 收定金的人违约了,定金就应当双倍返还交定金人。 但一般在酒店、旅馆交纳的预订金,属于“订金”,而不是此处的“定金”,老师说过不适用此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释义】本条规定了定金责任。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对定金制度作了较为详细地规定。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并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定金罚则
合同法里关于定金的规定.

7,法律援助如卖房子给中介公司发送手机短信委托收取定金后房子

出卖人应按照短信所体现的内容与意思,承担相应的履行约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9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限的,该代理行为有效。115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折抵价款或返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综上所述,问题所描述的这种情形相对比较特殊,不动产的出卖人,向中介服务机构委托了对其不动产的出售,甚至将不动产的钥匙,交付于中介,便于看房,不然,不容易出现,在买受人看完不动产,表达想要购买的意向后,出卖人连收取定金或签订合同的时间都没有。在买受人看完不动产之后,双方应当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了关于相关交易事宜的交涉,在交涉的相关事项达成双方合意的情形下,买受人欲缴纳定金,但出卖人无法到场,便以短信的方式,授权委托,中介机构代为收取定金。这种情形,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9条规定的情形,买受人有理由相信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代理人,且有代理权限。那么此代理行为有效应当由出卖人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出卖人出尔反尔,则属于违反了定金罚则的规定,应当向买受人支付双倍的定金作为赔偿补充回答:1、可以搜集中介威胁的证据,向当房地产经纪协会提出控告。如果对方的做法涉及民事侵权,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对方的做法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尽管报警处理。2、发的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短信,可以认定授权委托的一种形式,你的情形就是符合合同法49条所规定的,可以让买受人相信中介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
为了解脱出来,建议你收集中介公司的相关资质,公司从业人员情况,以及看上你房子人的情况。了解中介是否真的按照你的委托办理了手续。另,人心都是肉长的,尽量放下身段,应当可以协商解决。
如对方保留了手机短信,对你就非常不利,你没有收到定金,但你委托了房产中介,他们收了定金,一旦你违约,需要支付1万给买方。如对方没有保留短信,他们没有证据,你不必担心。
首先,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的。因你委托中介人员收取定金,且该中介人员表示同意接受委托,你们之间的委托合同成立。因委托合同可以是口头合同,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该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其次,关于定金,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向您的情况,对方可以起诉你,理由是你违约,要求你双倍返还定金。你的受委托人收取定金的行为应由你承担责任,该定金为订约定金,收取定金表明你愿意与此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自愿适用定金法则。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故,对方可起诉你,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可以作为证据,短信就是协议的一部分,中介发的短信时要约,您的回复是承诺,除非您的承诺在到达到达对方之前撤销(显然不可能),否则委托合同成立。起诉当然可以要求您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是一定的,恐怕还需要支付中介费以及相关损失。
1、“收取定金后,房子又不想卖了,请问这样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你要返还给买方二万元。2、“给中介打电话取消,居然说不能取消,说我一定要卖,否则对方客户可以到法院起诉我”:这话不是吓唬你,如果对方坚持起诉你,是很可能胜诉的。3、“居然还用他们公司威胁我说,不卖以后都别想卖出去,对方客户是什么铁路局的,关系也牛的很——双重鄙视”:威胁不必怕,对方有什么背景也不必顾虑,但你确实是理亏了,这不能不考虑。4、“我现在就想问下:从法律角度来说,手机短信能做为证据吗?”:手机短信在司法实践采信为证据的案例有不少,有短信的发送人手机号可以确定机主是谁、短信内容可固定且意思表示清晰能证明事实的,是可以做为证据的。5、“另外我钱款也自己没收到,也没签定任何协议,这样他能以什么样的理由起诉我?”:(1)虽然你没有实际收到定金、没有亲自在买卖协议上签字:但你的短信已经委托中介代你收取定金,你和中介的合同也已经委托中介代你找买房代签买卖协议的,中介收取得定金、代你签协议的行为,应由你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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